Access”的深入解说与意译

2012-04-29 00:44许诺
会计之友 2012年11期
关键词:受益权客体权益

许诺

【摘要】 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要素定义阶段工作已经落下帷幕,作为资产暂行工作定义中的新词Access一直是万众瞩目的焦点。文章从Access的发展脉络、产生的合理性、其与一些关键词语的联系和Access的意译等几个角度对它做了追踪和评述,认为它在暂行定义中的大胆尝试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关键词】 资产定义;权利与权益;法律实质

一、“Access”一词的发展脉络

Access最早在2005年12月IASB、FASB联合会议上提出讨论,该次会议主要比对了现行的资产定义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提议,Access一词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而后的几次会议,Access一直作为资产的一项特征而存在于定义之中。与此同时,Access的限定语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从最初的“other access”到“other privileged access”再到最后的“other access that others do not have”,足见Access一词定义的复杂性和艰难性。联合会议似乎一开始就决定用Access来替代Control,因而不遗余力地完善它的涵义和语句融洽性。对Access而言,它涵义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资产所能包含的范围,因而对其的深入理解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二、“Access”深入评述与解说

(一)“Access”产生的合理性

IASB/FASB联合会议在资产定义制定上的一项重大转变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了暂行工作定义与现行资产定义的重大差异。这一转变就是新提出的定义制定需要遵循的公式,即“主体的一项要素(an element of an entity)=一个经济现象(an economic phenomenon)+联系(link)”,这个公式实质上是为主体和客体铺路搭桥,从而反映一项要素在具体的主体中特有或特定的关系。当将这条公式应用在资产上时,对于经济现象是否应该归结为经济资源或权利成为了重大分歧之一。而经历了众多讨论之后,联合会议认为如果选定权利观①作为资产定义的根本观点,那么将会出现重大逻辑混乱和定义失效的可能,因为主体的资产等同于主体对某一事物的权利时,在描述资产与该权利的联系问题上将显得格外困难。不仅如此,由于权利一词缺乏实物形态,在具体描述、记录、计量上也会产生重大分歧。而当使用经济资源观时则完全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考虑到主体与客体在经济实质上的法律关系问题,将其设定在“联系(link)”上显得更为合理和有效。从上述的发展脉络中也可以了解到,原先对于现行定义的“过去—现在—未来”式的逻辑定义已经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现在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并行。这一新的定义逻辑将资产的根本属性局限在经济资源这一自然属性之上,其与主体的关系则是由社会赋予的,因而这层隐形的社会关系所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其社会属性部分。由此,“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并行,不仅从逻辑上更为严密地描绘了资产,而且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行定义中产生的诸如未来利益无法预计、过去交易事项难以确定具体发生和存续时间的问题。Access就是在上述的思想框架下产生并慢慢发展起来的。Access和Right一起是作为Control的替代词而出现的。从暂行工作定义②中可以发现,在“to which”之后的短语中,Access是作为与权利并行的一种受益权而存在的③。联合会议给出了关于“right or other access”的解释:它能够使得主体使用该项经济资源,而妨碍或限制他人的使用,而且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或同等效力的方式来强制执行的。笔者认为主体对于经济资源的控制应有法定权利控制(包括以合同方式规定的权利或任何其他受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方式)和非法定权利的控制,而这里提到的控制是指在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前提下,企业为取得经济利益对企业资源的占用或使用。法定权利控制应由定义中Right一词赋予,因为“权利(right)”一词本身就蕴含了在法律上或在同等效力上是可强制执行的意思,也就是说这部分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排他性地占有、使用都是通过法律或其他等效方式来贯彻执行的。这种定义方式绕过了“权利”准确定义的复杂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确认和计量。非法定权利的控制则是由“其他排他性权益(other access that others do not have)”来赋予的。在法律上或同等效力上不可强制执行的就属于其他排他性权益,例如该主体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经济、技术壁垒可能使消费者依赖于该主体,或阻止竞争者进入。微软公司的windows产品,它对市场的垄断性占有率并非是由法律所赋予并强制的,但是它因为技术壁垒、客户忠诚度等原因造就了它目前的垄断地位,却不得不说它是微软的一项重大资产。因而作为主体的一项资产,就必须要从另一个非法律的角度来表明。

(二)“Access”和“Right”

联合会议认为,Access同Right一样都具备两个关键性维度将经济资源和企业主体联系起来。第一个维度就是由企业(主体)建立的能直接作用于经济资源(客体)的一种权益(access),第二个维度就是保护这种权益以防被他人所用。针对这两个维度而言,主体所具备的对经济资源的权益相较于普通权益而言必须是特殊而且更高级的。例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对公共设施具备普遍的受益权,而这种普通权益并不能使这项公共设施成为任何一人的资产。相比而言,一条专项公路只有取得专有的通行证才能够在这条公路上行使其权益,而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则不得使用的特殊权益便可使该通行证成为一项资产。与此同时,主体所具备的对经济资源的权益还应该是更为具体的(specific)。主体对于拥有知晓一批有可能购买产品的客户的专有途径,并不能使这一批客户资源成为其主体的资产,只有当主体建立起一批可以确认、识别的客户群,主体能够按照以往的交易记录预计能再次与之交易时,这种途径所带来的权益才能使之成为一种资产。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Right和Access实质上是同源之水,他们的共通之处就在于,Access可以从更加广泛的角度理解为一种受益权,这种受益权维系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而资产的社会属性从根本角度而言可以理解为主体对于客体拥有一种专有受益权,而这种受益权通过法律解构之后,就分为由法律或同等效力的方式赋予的权利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益。拥有这种受益权以后企业才能使用经济资源进行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或者削减支出等等。因此,Access实质上涵盖了Right和Other access,一切由非法律或同等方式赋予的,都归类于Other access之中。

(三)“Access”和“Control”

Control作为在现行FASB、IASB资产定义中共同出现的词汇,被联合会议在暂行定义中剔除。控制一词从句意角度而言发挥的作用和Access相差无几,都是从主客体联系的方面加以描绘的,强调主体对于客体施加的权力和从客体的收益。“控制”饱受争议之处就在于几乎没有人能直接从字面角度看出控制指的是什么,它无法表现主体与资产具体的关系。但是Control的支持者认为:与其使用Access这样一个更为模糊的词汇,不如仍然保留控制的含义。笔者认为,控制一词被替换总体而言仍然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虽然Access同Control都无法直接在字面上看出直接的涵义,但Access和Right作为并列语句出现在定义中,就能够让读者十分清晰地领会主体与客体存在着权利或非权利的关系。而Control要完全解释法定控制与非法定控制的涵义,仅仅从字面无法表达,必须要在解释文件中阐述。其次,Access同Right一起具备“限制他人使用”的涵义,Control能表达的仅仅是为主体所控制,这种控制是否是排他的或者独占、独有的都无法被解读出来。而Right和Access作为一种权利或权益,始终保留着法理上不受侵犯的特征,因而限制他人使用也就是情理之中了。最后,Access最为关注的仍然是“能从中受益”。FASB现行定义中的“未来经济利益”已经不在暂行定义中提及,而Access与Right的同时出现也从另一个角度暗含了“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是资产必不可少的方面之一。未来经济利益的难以确定与计量使得这一提法不再适合出现在定义之中,而用Access代替,再详细从解释文件中叙述,既避免了使用“未来经济利益”这一词汇的负面效应,保留了其原来的意思,又对定义做出了大幅度的精简,这的确是Access使用的精妙所在。

三、“Access”的意译分歧

我国学者对Access的翻译存在许多争议,译文有“手段”、“途径”、“权益”等等。综合各种译文来看,笔者认为权益是最为贴切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从牛津词典中的解释来看,与资产相关的解释有三种:接近或进入一个地方的途径;使用一个东西或从一个东西中收益的权利或机会;接近或见到某人的权利或机会。最为合适的显然是第二种,因为它从资产的社会属性角度表现出资产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与主体的关系是他人所不具备的,相比而言“得到”和“途径”就不那么恰当了。在确定了Access适合的中文释义之后,笔者查阅了《新华字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等权威字典,它们对于“权益”的解释都十分笼统地归结为“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因而在某种程度权利与权益的内涵是十分接近的,这也正好迎合了暂行定义中对于Right和Access并列的安排,也从逻辑角度解释了Access的涵义基本与权益相同。于是我们就可以把Access解释为广泛意义上的“权益”。而权益又可以理解为包含法定的权利和非法定的受益权。当使用权益作为Access的译文时,只取非法定的受益权,因为资产定义中的权利已经包含了法定权利或同等的可强制施行的权利。与此同时,权益也十分形象地表明了独有、独用以及不可侵犯的特征,这些特征都是资产所不可或缺的。

其次,针对目前的主流翻译,将其译作“手段”、“途径”等等容易使人迷惑。 途径、手段与权利相比,不属于同一属性或类似属性的事物。正因为如此,在对Access进行翻译时就无法运用类似于原文的并列式结构,就更容易出现过分意译的情况而导致定义的中文使用者同英文使用者对其的理解产生巨大差距。不仅如此,手段、途径无法表达出这是一种受益权,仅仅只是说明了这是主体对于客体的一种特殊的占有、使用的方式,这种方式似乎无法同定义的初衷——法律角度扯上关系,因而更容易使中文译文读者迷惑和增加理解难度。

综上所述,“权益”是目前笔者认为最为贴切的译文。对于Access在暂行工作定义中的大胆尝试,正如会议工作人员所言——“We believe it may work!”,笔者也认为这是在饱受争议下的伟大创新,值得予以积极的肯定!【参考文献】

[1] 成小云,任咏川. 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的资产概念研究述评[J].会计研究,2010(5):25-29.

[2] 杨宇.财务会计要素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3] FASB. Elements (I-VIII): Asset Definition[EB/OL]. http://www.fas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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