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教育督导的规律与规范

2012-04-29 05:07王建宗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督导规律行政

王建宗

《教育督导条例》的核心内容和要求,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遵循教育规律做督导,如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等,就需要以遵守教育规律来督导;二是遵守教育规范做督导,如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等,就需要按照教育行政的规范性进行督导。

■ 教育的规律性决定教育的规范性

落实《教育督导条例》,要处理好遵循规律与加强教育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教育行政工作重视规范性,教书育人业务重视规律性。行政工作讲规范,育人工作讲规律,二者既有一致的方面,也有不同步的情况。因此,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成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要十分重视的问题。

审视我们的教育实践,可以发现,在处理“规律”与“规范”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规律与规范符合,这是教育行政与教育业务相互促进、紧密结合的最理想的状态;二是规范强制规律,即教育行政凌驾于规律之上,以行政的不管不顾,推行教育“规范”;三是“规范”落后于“规律”,跟不上教育实践的发展要求,在规律的后面“拖后腿”,制约教育的发展。

教育规律与教育规范相符合。北京市推进课程改革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想状态。随着新课程实践的不断深入,学校在三级课程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学校提出在“国标”课程,即在第一级课程上取得一定的自主办学权利的发展需要,如将自主排课、自主会考、评价权下放给学校等。北京市教委适应学校这一实践发展的需要,先后批准了两批实行自主排课、自主会考的实验学校。在权利下放的同时,教委有专门部门进行适当的管理。这样的课改实践,既是遵循教育规律办学,又是严格行政规范管理的典型范例。

教育规范强制教育规律。据教师来信反映,今年6月11日,×省×市×县×校发下来一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其中第6页赫然写着“县直属学校每年提供2名考评排名末位人员交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到缺编乡镇学校交流锻炼学习一年,一年后乡镇配合县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成绩进步视其情况再定是‘回还是‘留的问题。学习期间不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只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费”。(原载2012年6月14日《中国教育报》)如此违背教育规律,甚至违背尊重教师人格的政策,竟然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出台,实在是教育发展的悲哀。推进教育发展,加强教育管理,本没有问题,但违背教育发展规律,将权利凌驾于人的尊严、教师的权利和教育的规律、法律之上,则是明显的不顾规律求发展的反面典型。

规范政策落后于教育规律。至于规范政策落后于规律的情况,现在就更多了。审视现在班主任的经费拨款政策,教师职评、评优评先存在的问题,对基层教育的法人单位——学校的法律、政策支持及保障,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发展性评价,对学校教师业务发展的有效促进,等等,不难发现,要清理、废除、重新制定的政策还有许多。因此,教育改革的任务依旧十分艰巨,教育督导的责任也仍然任重而道远。

■ 让教育规律与教育规范有机统一

在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过程中,从认识上,要强化教育规律决定教育规范,教育规范要服务、服从于教育规律的意识与信念,将规律与规范有机统一起来;在行为上,一定要以教育发展规律为准绳,督导教育行政,引导学校办学。在认识和行动上,均要以认识教育规律,把握教育规律为始归。教育规律,是教育发展过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教育的本质和内涵。人为地破坏规律,人为地驾驭规律、阻碍规律,都是要反对的,都是不可取的,都是在实践检验中注定要失败的。须知,只有尊重规律,按照教育规律开展教育督导,在督导中将尊重教育规律作为根本原则,《教育督导条例》才能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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