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以后,要寻找责任人,还要寻找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那么,谁是“第二责任人”呢?更重要的是,出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各方面如何共同面对呢?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会议上再次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引入到食品安全问题上来,那就是说,只有当整个社会树立对每一起食品安全故事进行真诚、科学的研判态度之后,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企业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近些年来,象许多其他领域里出现事故一样,每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当事企业会立刻处于舆论的风暴眼之中,与此同时,“落实责任”成为第一要务。做为事件的直接当事者,按一般逻辑,企业应该就是第一责任人。然而,仍有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问责政府,“行政监管是否缺位”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这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模糊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我国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法制法律环境等错综复杂的现实背景有关。但有一个角度可以让我们“去芜存菁”: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还是监督出来的呢?毫无疑问,安全的食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因此,企业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
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为什么要将企业做为“第一责任人”?这是企业做为市场主体的天然属性所决定的。
首先,企业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天性,总是容易优先考虑成本与利润之比,因此,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将自己的经营行为置于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临界点,当无限接近产品的安全标准的时候,“超标”的现象就时有发生。从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不是国家没有生产标准,而往往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
其次,象许多法律法规一样,再完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都可能被找到漏洞。由于我国的食品生产监督制度依然处在建立和完善阶段,不得不承认在一些规章甚至基本标准上仍不健全,因此,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是在无标准情况从事生产经营,而在出事以后,却没有相对应的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监督和处罚
其三,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国内号称最有惩罚威慑力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对企业的惩罚其实很难“伤筋”,更别提“动骨”。
因此,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正如出现其他社会负面问题不能简单质疑法律不健全一样,而应该首先将视线投向市场主体,即食品的生产企业。只有找对了直接当事人,才能去寻找问题的根源。
光明乳业的心理纠结
2012年,在食品安全领域,光明乳业的两件事必定使其成为“年度主角”:一是“挨抽事件”,9月份媒体报道称,该企业每年被上海质监局“抽检4000次”,也就是平均每天十多次,但竟然还是存在质量问题。二就是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光明乳业出现6次质量问题,令人唏嘘的是,第6次出现问题距第5次出现问题而公开刊登道歉信,不足一个月。光明乳业这是怎么了?每天抽检十几次,可以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质量问题仍频繁出现。这真应该让我们反思,企业怎么做?做什么?才能使食品质量得以“安全”呢?这全都是企业的责任吗?
光明乳业出现问题以后,曾有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表示,目前管理层没有变动的意思。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相关负责人定要承担相关责任。然而,为什么光明乳业迟迟没有在这方面向公众有个快速明确的“交待”?最重要的一点原因,可能还在于责任不明。为什么会出现责任不明的现象?
从以往对光明乳业的正面宣传报道来看,自2008年三鹿奶粉污染事件发生后,光明乳业与奶源供应商签订了质量承诺书,同时对重点牧场派出管理人员实施24小时驻场监管,对所有牧场的原料奶进行三聚氰胺指标的抽样普查。同时,光明乳业在全国各生产基地展开严格自查,同时严把“三关”:原料关、生产关、出厂关,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另外,从2008年9月17日起,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驻厂监管人员进入光明乳业,监督企业对每一批原料和产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产品检验合格,并经驻厂监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出厂销售。此外,工厂还配置了有关三聚氰胺的检测设备和快速检测仪
然而不幸的是,问题还是接二连三地出现。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对一个全国性的老品牌,一个上市公司,我们不能简单武断地认为光明不重视产品质量,甚至可以说,在主观上,光明乳业对产品质量要比很多同类企业更加重视自己的公众形象,因此也更加小心谨慎地重视产品质量。所以,从这一点讲,企业出现产品质量以后,其痛苦纠结程度不亚于任何人。找出责任人,迅速进行判罚,可能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但对于企业来说,工序上层层把关,技术上细致入微,管理上严格要求,但仍然出现问题,这的确是个让人懊恼和顿足的纠结事。
企业生产技术是不是仍有待改进
光明乳业是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之一。对于象它这样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来说,在生产工艺和整个生产流程上,一定采取的是最先进的技术。然而问题是,对于食品生产加工来说,最先进的技术就是最安全的质量保障吗?
从今年被曝出多次产品问题来看:2012年9月8日,光明部分配送牛奶变质;9月18日,光明一款“宝宝奶酪”含乳矿物盐;10月19日,光明鲜奶中发现漂浮蓝色颗粒物。从这三个问题来看,我们需要冷静地问一问,除了管理不善的因素,有没有技术和工艺流程上的问题?比如今年6月发生的“产品中混入烧碱”事件,明显有管理漏洞,也有技术上的问题,综合起来就叫“技术管理问题”。
从原料奶来看:目前工业化奶牛厂中,每头奶牛都佩戴着被称为“电子身份证”的耳标和计步器。奶牛场都采用机械化挤奶,挤出的生奶通过管道系统进入直冷式奶缸,然后进入奶槽车直接运往乳品加工厂。在整个过程中,原料奶不与外界接触,以便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看似完美无缺的过程,还有没有改进的余地?
从检测来看:尽管是对每一批进厂的原料奶进行抽样,在每条生产流水线上,工作人员还要再次进行核对,但是,“抽样”和“人工检测”,对于食品安全来说,并不是最完美的监管。那么,在技术上,以更科学和缜密的手段进行全流程监测,有没有可能?
10月2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光明乳业牛奶中含有蓝色颗粒物一事表示:经调查,出现颗粒物的原因为,桶装牛奶封盖时,旋盖机械手在旋盖拧紧的过程中与瓶盖发生摩擦产生的瓶盖塑料碎颗粒,带入下一桶需加盖的牛奶中。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可以完全信任自动化的工艺流程吗?光明连续出现问题后,管理上不可能不严格,有没有漏洞?当然有,那就是对“旋盖机械手”的检测不够及时或全面。然而,有时是不是技术问题更突出呢?
监管部门的抽检技术是否需要改进
对“光明宝宝奶酪添加违禁乳矿物盐”一事,9月20日,在上海市质监局回应称,已责令光明停止生产该产品,同时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
在此之前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质监局新闻发言人沈伟民直指光明乳业需要对事件作出解释,同时也应重视舆论质疑和消费者的诉求。“企业的态度决定一切,光明品牌必须对得起"光明"二字。”而对于此前光明乳业总裁郭本恒,公开抱怨监管部门对其抽检过多,沈伟民再度表示,“通过此事件来看,对光明4000多次抽检不为过,甚至还不够,还没有很好覆盖全部产品。”
每年抽检4000多次,平均每天抽检十几次,监管部门的责任心不可谓不强,监测人员劳动强度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就在眼皮底下,仍有不断的什么问题出现呢?是检测出现了漏洞吗?不是,而是正如新闻发言人所说,是“抽检不够”,“没有覆盖全部产品”。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但是,让我们仔细想想,这是个科学的办法吗?加强“抽检”是必须的,但它是行之有效的吗?加强抽检是从“量”上加强呢?还是从方法上改进呢?“覆盖全部产品”是个科学的方法吗?质监部门本来就监测面广,人力有限,对于工业化生产的奶制品来说,“全面检测”是个浩大的工程。另外,在“蓝色颗粒物”事件中,奶制品中出现塑料颗粒,是旋盖机械手出现的问题。质监部门抽检奶制品都来不及,相信很难会想到去抽检“机械手”,何况,哪里有那么多的人手呢?
怎么办?科学分布抽检点及时间点,可能是需要改进的监测手段。
媒体报道的技术含量能否得到改进
站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媒体承担着更多的导向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于媒体来说,“无小事”就是报道的最好题材。然而,说“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方面是食品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形象,关系社会维稳等重大事项,另一方,也正因为关系重大,所以,其中还有曝光企业需要慎重的一层含义。
当然,对于媒体来说,舆论监督职能是天职,对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包括食品安全这样重大的社会问题,实行监督绝不该有任何犹豫,但也需要认真和专业的态度,防止情绪化造成报道偏颇。
对于媒体来说,在报道食品安全的时候,不仅应该秉持公正客观,还要真诚和科学。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媒体和报道:一方面揭露和曝光企业的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没有停止该企业的广告宣传。企业广告是媒体的生存来源,但为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正义,媒体也不能忘记职责。从这一点来说,媒体也存在报道悖论和“人格分裂”:一方面要宣传企业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又要引导消费者警惕食品安全。企业效益好才有能力做宣传,市场化的媒体才可以得以“寄生”,所以媒体有辅助企业提高社会形象的责任和愿望,但冷漠或得罪了消费者,失去了最广大的读者,失去了公信力,一条原则就是摒弃“敌对情绪”,以真诚和科学的态度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具体方法是除了媒体也就生存艰难。
如何跳出看似矛盾的这一怪现象?其中关注事件本身,更多的就是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技术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并探求事件的本质和问题关键所在。这样不仅能警示消费者,同时也是对企业以及监管部门的全流程检测,要主客观上都能促进企业的质量进步。
我们都是食品安全问题的
“第二责任人”
连续出事以后,光明乳业负责人曾对外表示:公司已成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正实施各项整改措施,“不能说整改没有效果,目前对于光明乳业的一系列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企业会对消费者负责”。而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张荆对此表示说,“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不是一句口头承诺。”张荆说,“在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冲突时,谁更优先?当然是前者。然而产品一再出问题,就说明企业并没有履行这个承诺。”
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尽管人们愿意认为企业对此事有基本的诚意,也相信企业为挽救声望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但很显然,媒体和社会对企业连续出现问题,已经失去耐心。这是我们当今社会最艰难的时刻:食品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而这种信任危机反过来又使企业“破罐子破摔”,产生了更严重的投机心理。这种恶性循环,“非一日之寒”,因此,要融解这种冰凉的现象,也同样不会一蹴而就化得开。
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多发,且屡禁不止,有着深层的原因。正如人们都理解的那样,如果目前“将问题企业列入黑名单,彻底逐出本行业”,仍受很多客观条件制约。“出问题的知名食品企业,大多规模庞大,并且牵涉国资、民资、地方政府等多个利益方,一旦关停,会引发很多问题。”
因此,我们要冷静地面对客观现实,正如此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所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因此,面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做为“第一责任人”,除了要从思想意识、生产管理、技术水平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努力提升自己以外,做为“第二责任人”,政府、媒体、消费者,也都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这是我国社会的现实发展条件所决定的。
一方面,政府监督部门应严格并科学执法,以“服务于企业”的态度和精神,在日常监督中多从技术方面予企业以指导。目前,许多地方的质量监督部门都在深入基层,如笔者所了解的浙江永康市质监局、成都市质监局等,不仅在行政业务上真心实意为企业办事,同时也在技术指导上为企业提供信息和专业化服务,真正做到“质量技术监督”。
另一方面,关于媒体的责任问题,既要有舆论监督,同时还要有舆论引导和信息服务。在日常报道中,要加强质量意识的宣传,同时更要向企业提供越来越专业和精细的舆论和市场信息,促进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扮演好媒体“监督又服务”的社会角色。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经常扮演两种角色:有时是消费者,有时又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相对于整个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来说,我们每一个个体实际上都身在其中,因此,也就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比如,我们在学习如何保护自身消费利益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成为一个更成熟的市场参与者,发现问题或有何建议,或者遇到质量纠纷,不能息事宁人,而应该主动积极地寻找沟通和维权渠道,这既是警示别人,也是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同时也将有效地促进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从而一步步地促进我们的生活和整个社会的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