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WTO争端解决败诉不一定是坏事

2012-04-29 00:44
中国对外贸易 2012年12期
关键词:世贸组织专家组磋商

中国对外贸易:11月有两起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提出申诉的案子,包括月初中国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申诉WTO和11月25日中国要求通过WTO专家组裁定与美国的贸易争端,这两起案件的进展如何?

朱榄叶: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对起诉方而言,第一步是提出请求磋商,如磋商未果,那么起诉方在60天后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裁定纠纷;第一次请求时,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可以不同意成立,在第二次提出请求时,DSB就应当设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裁决。中国诉欧盟案处在刚提出请求磋商阶段,下一步是等60天后,也就是最早要到明年1月份中国可以提出请求成立专家组,不知中国是否会在60天一过就提出请求;诉美国对22项产品的双反案,中国在11月19日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但在11月30日的DSB会议上因美国反对而没有成立专家组,这个案子目前还处在磋商阶段,但我认为双方不会就此再花很多时间磋商,所以等DSB下一次会议(12月17日举行)时,中国会第二次提出请求,届时专家组就将成立。

中国对外贸易:从商务部了解的数据看,就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说,加入世贸组织11年来,我国针对美国、欧盟等成员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措施累计主动起诉了11起案件,目前,这11起中已经有8起有了最终的裁决和结果,中方多数案件获得胜诉。您认为中国作为申诉方呈现怎样的特征?若将败诉案子归因,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朱榄叶:通过世贸组织专家组程序终结案件执行情况看,美欧仍然是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利用者,在总共452个案件中,申诉案占190个,占比42%;发展中国家正逐步学会利用,在452个申诉案中占202个,占比近45%;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是主要纠纷来源(占案件数的47%,专家组案件数的51%)。

中国作为申诉方案件的特征包括:一是只针对美国和欧盟,其中针对美国占比72%,针对欧盟占比28%;二是专家组解决的比例高(78%-100%);三是既有针对具体措施的,更有针对法律的;四是胜诉案件起到了较好作用。

中国被诉案件败诉率大约90%。整个世贸争端解决所有经过专家组裁决的案件共182个,只有14个是申诉方输。中国作为申诉方也败诉了一次,即2011年终裁的轮胎特保案。败诉的原因不同以往(以往其他成员败诉的原因是:申诉方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申诉方没有正确提出诉请,被申诉方政府的声明使得专家组不支持诉请),此案专家组确认美国没有违反相关义务,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符合世贸规则,认为中国轮胎确实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中国对外贸易:您跟踪研究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案件。中国被诉案件中,您曾经谈到大多数都针对的是中国的经济政策,除此之外,被诉案件还有哪些特征?若将败诉案子归因,您认为是什么?

朱榄叶:中国作为被申诉方最近的一次是墨西哥就中国纺织品单独提出了申诉,截至11月30日,已经有欧盟、美国、巴西、秘鲁、洪都拉斯、危地马拉、澳大利亚和哥伦比亚要求加入磋商。

中国被诉案件中,申诉方大多数针对中国的经济政策,比如电子支付、原材料出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优惠、汽车零部件进口等等,像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实际上涉及的是中国的无线通信WIPI标准,汽车零部件退税案涉及中国的反避税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和音像制品案涉及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原材料和稀土案涉及中国规范国内生产的体制;第二个特征是案件增长速度快,中国人世4年只有一起被诉案件,但随后案件就像“井喷”一样上升,今年一年就达到6起;三是,美国是最主要的申诉方(15个被诉措施中占了13个),其次是欧盟;四是涉及面广,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全部涉及;五是开始针对中国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对外贸易:您如何看待我国在WTO争端解决中被诉案增加的情况?

朱榄叶: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作为被诉方29次,按中国贸易量增大的比例来说,被诉案增加很正常。如果跟美国、欧盟相比,我们的被诉并不是最多的,同期美国被诉62次,欧盟被诉41次。如果说到被诉方败诉,那也是WTO很常见的,被诉方败诉的案件占90%。因为WTO成员起诉通常是经过认真考虑的,不会随意起诉。所以中国在被诉案件中败诉并没有什么特别。

中国对外贸易:您认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给我国带来的变化是什么?(包括法律层面,政府制定政策层面及企业运营层面等等)

朱榄叶:中国在争端案件中败诉案不一定是坏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是希望按照市场经济方式管理经济,但中国在经济管理的某些方面并没有学会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做。中国执行世贸争端解决做出的裁决将对某些法律法规做出必要的修改,规范某些经济管理行为,从而借助外力促进某些产业或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在原料出口限制案中,2009年6月23日,美国就中国对9种原料出口实施限制措施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的要求,欧盟和墨西哥就相同的问题提出申诉,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中国台湾、土耳其、沙特阿拉伯作为第三方参与磋商。2010年3月29日,审理该三个案件的专家组成立。

2011年7月5日,专家组公布报告,认定中国的限制出口措施与WTO协定义务及中国的承诺不一致,并且拒绝了中国提出的抗辩。中国提出上诉,2012年1月30日,上诉机构公布报告。2012年2月24日,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称中国对部分原料征收出口关税,不符合其根据人世议定书承担的义务;中国的措施不是为防止或缓解严重短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因此也不能引用GATT作为抗辩。

中国对外贸易:针对我国地方政府有关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审查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您认为该如何推进?

朱榄叶:近来有家国内企业在国外应诉双反案,外方律师直接拿该企业公开发表的一篇报道文章作为证据使用,这篇报道提及甚至宣扬了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如何支持企业发展的事实(比如给予企业补贴),这等于自动招认。这只是一个例子。

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30年后,政府应如何管理经济?若政府在直接干预经济运行时缺乏部门间的协调,引发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考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在政策出台前建议增加相关审查环节,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与WTO承诺不相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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