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河市种子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2012-04-29 00:44:03于洪利
农民致富之友 2012年13期
关键词:业户七台河市新品种

于洪利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殊的、不可代替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来源。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后,七台河市的种子经营形势发生了巨变,由过去的国有种子公司独家经营,转变为个体和私有股份制经营。全省绝大多数国有种子公司于2001年彻底退出了种子市场,各种子企业成为了种子市场的主人。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才能使市场管理工作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是摆在每个种子管理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

1、七台河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现状

七台河市2011年玉米用种量400万斤左右,水稻常规用重量190万斤左右,大豆用种量700万斤左右,谷子和杂粮种子80万斤左右,全年用种量1370多万斤。这些种子除常规作物种子可由农民自行选留种子外,其余的大部分种子都由种子经营业户来生产经营。虽然七台河市种子市场放开的相对比较晚,但发展较快,尤其是勃利县和宏伟镇辖区辐射面广,年用种量大,使种子市场经营在短时间内形成了规模。归纳起来,七台河市种子经营市场形成的特点是:

1.1种子经营业户多

全市从事专门经营不拆分装种子的业户共160多家,种子业户遍布全县各乡镇。

1.2经营的品种多,辐射面广

七台河市仅玉米种植的品种就有30多个,其它作物品种也很多。由于经营业户自主经营开展得早,进种渠道广,好、少、新品种都有种植,所以,经营业户所供品种不仅能满足本县农民生产用种,而且还可辐射到周边地区,使外地种子批发商和农民前来批发、选购,丰富和繁荣了七台河市种子市场。但从种子市场管理的角度来看,给种子市场管理带来困难。

2、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由于《种子法》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有经营许可证的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人员也进入了种子经营行业,这就形成了如同让盲人引路的局面,使农业生产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为种子是一种具有生产力的特殊商品,它的贮藏、加工和推广应用都必须专业技术来指导,保管贮藏不当、加工技术有误都有可能造成种子质量的下降,推广应用不适宜的品种也会给农民造成减产损失,甚至可能造成绝产的恶果。

2.2大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经济能力弱

七台河市的160多家种子经营业户中绝大多数是给外地种子经营商代销种子,无经济实力。而《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按“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所以这些业户销售种子,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时,农民要求索赔就会相当困难,这样就可能导致纠纷,甚至产生越级上访、闹事的事件发生。

2.3品种引进急于求成,现得利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种子市场的竞争,就是品种的竞争。所以,无论是七台河市的种子业户,还是其他地区的种子业户,都会把引进和代理新品种作为企业的目标,而现实中真正的新品种由于育种单位的繁种量有限和实施了品种保护制度,一般关系的种业户根本不可能得到代理权,所以,大多数种子业户把引种和代理品种目标投向了邻近省份,希望能引进好品种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一些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将引进的品种先进行一年实验再开始大量销售。而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从业人员,引进来新品种就大量销售,根本不计后果。更严重是由于特殊年份种子紧缺、价格高,外省一些无证无照经纪人也乘机到农民和种子业户中低价推销种子,误导农民到外省团购种子,比如,1996年原岚峰乡几户农民,就是由于购买了掖单号玉米种子种植后贪青晚熟几乎造成绝产。同时,因区域试验工作无法落实,原由国有种子公司承担的鉴定农作物新品种适应性、抗逆性工作,因国有种子公司解体,而转由农业技术和种子管理部门承担,但这些单位因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又无力承担,使一些虽通过审定、却可能并不适七台河推广种植的新品种进入七台河辖区合法销售,这将给广大用种农民带来严重隐患,造成巨大损失。

2.4种子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把自己企业育成和购买品种权的品种中表现好的一个品种做成5-6个品种的包装。还有的企业以自己企业的一个审定品种名称套装其它企业育成的3-4个品种。个别不法业户为了追逐高额利润,私上包装冒用别人的品牌。盗号套号现象非常严重。更有甚者把滞销品种包装成紧俏品种,把不合格的陈种子与新生产的合格种子混合,以优质种子高价出售,蒙骗群众损害农民的利益。

2.5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

由于近几年发生的种子纠纷案将大多是越区引种造成的品种不适应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案件,由于越区引种出现问题,不是种子质量有问题,无法追究生产商责任,也就是说当地经销业户调入的种子由越区种植不适应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当地业户自己独自承担,而引种业户多不具备大额经济赔偿能力,或有赔偿能力也不愿赔偿,种子经营业户办证时没有风险抵押金,而种子管理部门有没有强制要求其赔偿的权力,只能由农民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由于时间拖的长给已写不法经营业户造成财产转移的机会,使受害农民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造成种子大案调节难、执行难。

2.6监管力度不够

受地方编制限制。种子管理人员少、种子管理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对边远地区的种子经营业户经营状况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农村食杂店等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只能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而有时由于取证难,在现场及时查到几袋种子也无法对其处罚。这样使村屯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屡禁不止。

3、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对策

3.1加大种子法律、法规、规程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

3.1.1提高种子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种子执法程序种子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还要学好种子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等相关的专业技术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是种子管理上档次上水平,依法有序进行。

3.1.2加强媒体宣传要通过电视讲座、新闻专题片、出报纸专栏、“科普之冬”、三下乡发宣传单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向广大农民和种子经营业户宣传种子法律、法规及品种管理等专业知识,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种子经营业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3.1.3加强基层组织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协调作用,使种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家喻户晓,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3.2加强新品种引进的试验示范工作

3.2.1政府要加大对新品种引进的试验示范项目投入力度在全市各乡镇建立品种试验区,根据每个乡镇的气候特点,把新引进的品按不同的区域在当地中等农户种植条件下进行试验,以确保筛选出的品种适应性广、稳定性好,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

3.2.2加强对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工作鼓励和支持种子协会和种子经营业户以联合或分散布点的方式对引进的品种进行试验示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规范,防止各别业户弄虚作假,误导农民。

3.2.3规范化引进推广新品种根据每年试验结果与群众的认可程度,结合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工作,发布七台河市次年推广的苗头品种信息,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规范化,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作者单位:154600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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