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
【摘要】通过对“醉驾”案的评论,媒体为“醉驾入刑”进行了舆论动员;国家有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出台之后,媒体成为公民协商化解“醉驾”社会问题的“意见广场”;另一方面,媒体侧重于对支持“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而没有能够做到均衡呈现那些反对的意见,无法反映出法治案件和问题本身具有的争议性、复杂性和矛盾性,简单地将舆论引向了追求立法化的盲动之中。
【关键词】醉驾入刑;法规;法治评论;立法化倾向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等恶性飙车、醉驾事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对“醉驾入刑”问题媒体法治评论的研究目前还较少。笔者对《法制日报》、《新京报》和《人民日报》中“醉驾入刑”相关评论①收集之后发现,法治评论对于“醉驾入刑”的关注经历了对全国各地“醉驾”案的舆论酝酿期、围绕有关部门出台的应对措施热议的发展期,以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的高潮期这三个阶段。通过对三家报刊“醉驾入刑”相关的法治评论的内容分析,以此探究媒体与国家、社会的互动关系,并且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存在的不足。
“醉驾”案中“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②
2009年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张明宝案2009年12月23日由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新京报》在南京醉驾惨案发生之后第三天,也就是2009年7月2日发表了杨涛的《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的文章,文章首先对其所主张的“醉驾”立法的理由进行了阐述,“据报道,现状之惨烈令人触目惊心。一个根本问题是,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醉酒驾车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像南京的这起惨烈车祸发生的几率就更小”。他提出刑法要提前介入对“醉驾”的惩处,“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我国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另外,“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他建议“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这可以说是一种明确地要求“醉驾入刑”的主张。
对政府相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的评论
在酒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各地、各部门纷纷通过推动制度的完善以加大对酒驾的治理力度,这一阶段可以称作是用“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处理的时期。此后,评论就由第一阶段针对个案的讨论发展到对于制度层面问题的批评和建言。相关部门治理“醉驾”政策的推出可以视为是“醉驾入刑”的前奏,成为以后“醉驾”启动国家立法程序的铺垫。媒体选择了通过对法规、政策的讨论以参与到“醉驾入刑”的发展过程当中。这一阶段在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中媒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009年8月8日,浙江省召开严管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定要始终坚持“零容忍”,醉酒驾驶,一律拘留15天。对此,有评论指出此举作用有限,“‘严管只是浙江警方执法力度的加强,浙江警方,乃至浙江政府、人大本身不能立法,创设对交通肇事的更严厉的惩罚”[1]。8月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实施五项管理措施,遏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中公安机关将同文明办协作,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与相关评优挂钩;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违法驾驶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3日《新京报》发表黑格二律师《严惩醉驾不应止于“重刑”》的文章对这些措施分析指出:“一方面是既有惩处醉驾的措施,没能让百姓满意,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希望政府出台治理违法驾驶的强有力新手段。但是,有必要追问,当严惩醉驾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应该做些什么,还有哪些制度创新呢?”作者通过分析后认为,对违法驾驶做出负面的评价,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剥夺荣誉权、提高保险费用,这些同样也是“严惩”。但这样的制度创新还不够,因为以违法驾驶为耻的荣辱观,并没有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确认。他建议,“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2009年9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安部《意见稿》),《意见稿》建议将醉驾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另外,公安部《意见稿》还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政府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对醉驾“立法”的建议。王琳对这一点也给予了积极评价,他说:“近十余年来,行政部门在对待立法与实践的冲突时,已逐渐回归到寻求影响立法的路径上来。这一现象无疑值得称道。对普通公民而言,‘影响立法是最高级别的维权。对于权力部门而言,亦是如此。”至于《意见稿》中争议性的问题,作者主张还是通过公开的立法博弈来解决。最后,他表达了立法机关出面进行“酒驾”修法的愿望,“从舆论热议、律师上书、公安部就修法建言征求意见等事实来看,修改与‘醉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然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期待立法机关对这些立法参与行为能有及时的反馈,并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渠道”[2]。
进入国家立法程序后的“醉驾入刑”评论
201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也意味着“醉驾入刑”有可能在国家层面进入人大的正式的立法程序。《新京报》2010年4月30日的社论对此表示支持,它是这样分析的:“酒驾者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确实要严惩,但酒驾者与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人相比,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因此,仅以危害后果严重,就将两类不同恶性的犯罪人,处以同样的重罚乃至极刑,一是不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二是不符合平衡和公平原则,三是漠视了行为预测可能性的刑法精神。”不过,社论又认为:“即便如此,又不得不承认,如果还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那些酒驾致重大事故的人,不仅因处罚过轻不利于惩前毖后,也会在刑事司法政策上,误导少数人肆无忌惮地酒后驾驶。鉴于此,国家有必要调整刑法的尺度,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有共性的规定提取出来,设立独立的‘危险驾驶罪。”还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符合现实的需要,也是使刑法更加完善和平衡的需要。如果能在具体标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确定罪状与罪责,将不仅是宣传文明驾驶的好机会,也可以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3]这一阶段《法制日报》关于醉酒驾驶入罪的评论中,也有人提出“醉驾”立法化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4]不过,此时《法制日报》也还是发表了与大多数人所赞成的“醉驾入刑”的主流舆论观点相反的意见。[5]
201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醉酒驾驶”被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针对草案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内容,有代表建议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删除“情节恶劣”表述,并强调“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法制日报》专门围绕“醉驾规定‘情节恶劣是不是画蛇添足”这一问题展开辩论。[6]同时展现了双方的观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入刑定罪。《新京报》2010年12月29日发表韩涵的《“醉驾入刑”处罚过重吗》的文章对一些质疑的声音,如“‘醉驾入刑的处罚过重、‘什么是醉驾难以认定”等不同意见进行针对性的回应。
《人民日报》关于酒驾的评论比较少,宋伟的《酒驾者为何敢上路》[7],认为公众教育的缺失、缺少社会公德和违法成本低是“醉驾”产生的根源。《人民日报》评论并未涉及“醉驾入刑”的具体讨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也标志着“酒驾”正式入刑,飙车、醉驾行为可以构成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另外,对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按照最高法院对于孙伟铭案之后司法解释中的要求应当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追责,对此,《刑法》并未如媒体部分评论所期待的那样再单独增加新的罪名。[8]
对“醉驾入刑”中媒体法治评论的思考
媒体在“醉驾入刑”中积极参与,成为“公众表达”的意见平台。媒体评论对“醉驾”案的关注以及针对个案发表的“醉驾入刑”的观点为后来“醉驾”入刑奠定了舆论基础。舆论关注之后,政府部门试图通过新的措施减少“醉驾”案件以降低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忧虑,媒体此时发表大量相关评论参与“醉驾”案应对措施的讨论,促进了社会与国家的互动。
“醉驾入刑”中媒体的浪漫化表达。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新京报》发表的评论以及社论中都支持和赞同“醉驾入刑”,由于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倾向,也使得其很少发表对于“醉驾入刑”的反对意见。《法制日报》在“醉驾入刑”问题上显得更加中立,通过辩论的方式将双方的意见都展示出来。对于“醉驾入刑”是否必要,事实上是存在不少对立声音的,《法制日报》相较于《新京报》,在此问题上,更多地传达了这样的质疑,平衡了两种观点。
自“醉驾入刑”后的新法实施以后,社会上仍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认为“醉驾入刑”的确起到了效果,这一立法理念需要坚持。[9]不过,反对的观点也不少。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011年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进一步证明,当初对于“醉驾入刑”的不够慎重。④这带给我们的思考是“醉驾”立法化中媒体评论显得多了几分一劳永逸的“浪漫主义”色彩。虽然我们并不能期待一次立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也就不能因此而苛求媒体一味去追求“立法”、“入刑”的倾向,但是在“是非”尚无法作出明确判断,媒体仅为得到立法的认可或者为了有意迎合自己的受众而导致观点表达的失衡,甚至对不同的意见采取选择性的“忽视”,这就违背了媒体客观、平衡的职业操守。美国全国社论撰稿人大会《基本准则声明》所言:“社论撰稿人应该意识到,如果一些别的什么人也被给予言论自由的机会,那其他公众会更为赞赏《第一修正案》的价值。所以,应当给予不同观点表现自己的机会,忠实地编辑以真实地反映各种见解。批评的对象——不管这种批评是一封信、一篇社论、一幅卡通画还是一篇署名专栏文章——尤其应当拥有作出回应的机会,编辑应当固守报业辛迪加必须固守的这些规则。”[10]
注 释:
①本文选取《法制日报》、《新京报》、《人民日报》这三份分别代表了专业性、都市类以及党报三种报纸的类型。“醉驾”的相关评论来自其评论专版(《人民日报》除外,评论选自每周一期的《民主法治周刊》),对评论的选择主要是考虑文章所占版面的篇幅,所以,一般性的来信或者来论字数仅仅几十到上百字,篇幅过于短小,在研究中并未选入。从2008年12月孙伟铭醉驾案发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审议“醉驾入刑”草案期间总共收集到代表性评论32篇,其中《新京报》17篇,《法制日报》14篇,《人民日报》1篇。另外,文章中的“醉驾入刑”也包括了“飙车”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②“醉驾”案中评论的观点除了“醉驾入刑”,还包括:有人建议选用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被告人;也有人认为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而不能迫于舆论和民意压力选择对被告人处以重刑。前者如王琳的文章《警方应如何面对飙车案罪名认定之疑》;后者如姚建国的文章《飙车判三年是“顶格”处罚》。另外,在笔者的研究时间段内,针对杭州飙车案发表“醉驾入刑”的评论,如《杜绝飙车不妨用刑罚规制》(《法制日报》,2009-05-12)、《交通肇事轻刑化让马路“刽子手”横行无度》(《法制日报》,2009-07-03)、《严惩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或成最优》(《法制日报》,2009-08-11)。
③邓崇专.“醉驾入刑”之必要性再审视——基于实证分析的初步回应[J].河北学刊,2011(5)。文章指出“‘醉驾入刑不能有效遏制醉驾,且存在查获不均、处罚不均、罪责刑不相适应、法律的公平价值受损等诸多弊端,并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滋生新的司法腐败、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风险。因此,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
④对于“醉驾”入刑后反思的文章,如杨振威,《“醉驾非一律入刑”是务实纠偏》,载《人民政坛》,2011(6).
参考文献:
[1]黑格二.让地方严处酒驾难有突破[N].新京报,2009-08-10.
[2]王琳.遏制醉驾须回到立法上来[N].新京报,2009-10-03.
[3]社论.“危险驾驶”写入刑法确有必要[N].新京报,2010-04-30.
[4]褚宸舸.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合理性与正当性[N].法制日报,2010-05-05.
[5]游伟.慎重对待“醉驾”入罪[N].法制日报,2010-08-31.
[6]张贵峰,等.醉驾规定“情节恶劣”是不是画蛇添足?[N].法制日报,2010-08-27.
[7]宋伟.酒驾者为何敢上路[N].人民日报,2009-08-12.
[8]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05-11.
[9]致远.“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值得效仿[J].中国人大,2011(14).
[10]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M].柳珊,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8.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新闻学专业博士生)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