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妨害公务犯罪的防控

2012-04-29 12:27:25谢应霞
人民论坛 2012年17期
关键词:公务犯罪案件

谢应霞

【摘要】妨害公务犯罪的频繁发生对国家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野下,深入分析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对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妨害公务犯罪社会管理创新防控

引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的发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以郑州市某区检察院为例,自2006年1月至2010年9月,郑州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妨害公务案件152件,涉案244人。妨害公务犯罪的频发,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犯罪却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是否实施犯罪,有一个意志选择的过程,是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因此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犯罪学理论界逐渐以“控制犯罪”的提法代替了“消灭犯罪”的提法,意味着我们承认了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和可控制性。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控制妨害公务犯罪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笔者拟从分析妨害公务犯罪的原因入手,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野下探究妨害公务犯罪的防控措施,以期对实现控制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权威有所助益。

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阐明犯罪原因,才能寻找到有效的防治对策。妨害公务犯罪作为犯罪现象的一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现象相互碰撞、冲突、作用的结果。通过对郑州市某区检察院2006年~2010年受理的152件妨害公务案件的研究,笔者认为,妨害公务犯罪的频繁发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外在体现,主要原因有:

一是犯罪人法律知识贫乏、缺乏法律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法教育的力度和广度不断加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不断增强,但是与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相比较,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滞后性。当公民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有的人就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手段来对抗,而很少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侵害了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二是社会利益矛盾突出。这是妨害公务犯罪激增的深层次原因。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高速的经济发展一方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济结构的失衡、资源供给的欠缺等。一般来说,社会发展得越快,社会的不稳定程度就会上升。在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中,社会利益关系也在相应发生变化,各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异迅速拉大,不同的利益群体形成不同的利益矛盾。由于失业就业、拆迁安置等公共事务中公共权力的运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当公共权力的行使侵犯到其个人利益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冲突。

三是贫富差距过大。当前,贫富差距的增大导致社会上不满情绪累积,不安定因素增加。贫富差距问题是当前我国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并且呈现加速扩大趋势,城乡之间、城镇的不同收入群体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同一行业内部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都在加速扩大。贫富差距造成了人们资产占有上的差异,随着资产性及投资性收入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要的收入来源,富裕阶层会因为有条件参与投资使收入渠道增多而越来越富,贫困阶层却因为收入来源少而越来越穷,即产生所谓的“贫富马太效应”。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极易导致普遍的社会不满,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可以说,贫富差距过大是妨害公务犯罪激增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四是执法不当。有的案件当事人最初并没有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故意,而是由于执法人员程序违法或者未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或是态度生硬、手段粗暴,当事人冲动之下实施暴力抗拒执法。还有极少数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以上情况都会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积聚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不当可以直接引起妨害公务犯罪的发生。

五是腐败现象严重及政府公信力下降。目前,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不断发生的政府滥用公权力事件以及在处理某些涉及面比较广的事件中的不力和疲软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伤痕累累,社会的相关评价体系也开始模糊不定。因此,当公共权力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相关当事人就可能选择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执法者,并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导致发生妨害公务行为。

妨害公务犯罪的防控措施

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写到:“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①就妨害公务犯罪而言,其存在和近年来的激增有多方面的原因,是对社会现状的一种反馈,因此,对妨害公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刑罚虽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其一般社会预防的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换言之,虽然受过刑罚处罚的妨害公务案件的行为人再犯的比率极小,但新的妨害公务案件的不断增加恰恰证明了刑罚作用的有限。因此,必须针对妨害公务犯罪的特点、发生原因,从多方面着手,更多地寻求刑罚之外的对策来预防和控制妨害公务犯罪的发生,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野下,妨害公务犯罪的防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给群众创造一个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环境,可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控制意识,使其能够在个人利益和执法活动发生冲突时做出合法、理性的选择。可以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或者典型案例的剖析,让群众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从内因上预防和控制妨害公务犯罪的发生。

二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良好管理环境。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相当数量的妨害公务案件就发生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域。在一些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多且不稳定,治安状况不佳,常因琐事出现争执而报警,又不服从出警警察指挥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暴力阻挠警察执行公务。因此,创新社会管理方法,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对于改善社会治安状况、预防妨害公务犯罪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具体来说,要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善环境,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安全和谐,让流动人口安居乐业。同时,要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三是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如前文所述,执法不当不但不能保证执法效果,还会激化矛盾甚至成为妨害公务犯罪的导火索,因此,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不但对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还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具体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公正执法的能力,同时讲究执法策略和执法艺术,文明执法,做到执法程序公正、透明、文明、及时,以减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第二,对于群众意见大的执法问题,要通过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执法公正廉洁。第三,推行“阳光执法”,接受公众监督。第四,预防并惩治腐败。对于暴露出来的腐败案件,要从严惩处,以减轻群众的不满情绪。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杜绝公权力的滥用,维护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四是妥善处理妨害公务案件,避免滥用刑事和解。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当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以刑事处罚作为唯一的手段。同时,也要避免滥用刑事和解。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对受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完全处分权的案件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因此,客观上以“被害人”角色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物质性损害的承担者,而本质上的受害人则是国家。遭受侵害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并不能代表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公务活动,所以也根本无权与妨害公务的犯罪人进行刑事和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强制措施,要将惩罚犯罪、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有机结合。就郑州市某区2006年以来的妨害公务案件而言,绝大部分后果较轻,很大一部分犯罪人事后悔罪态度良好,因此大部分都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总之,司法机关应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环境作为主要目的,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7页。

②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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