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思考

2012-04-29 01:17李瑞红
金融理论探索 2012年2期
关键词:传导风险银行

李瑞红

摘 要:要有效防范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需明确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加强担保信息共享和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了解,加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管理并进行持续监测,坚持担保贷款调查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对担保机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担保机构;银行;风险;传导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2-0026-04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是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 有利于商业银行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领域。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有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占比分别为23.7%和76.3%。 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 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 虽然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量不断上升, 但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主要方式

1. 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风险传导。 担保机构若无充分的代偿能力, 其在银担合作中对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将大打折扣, 从而使其应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给银行。 当前导致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1)担保机构超比例投资。部分担保机构未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担保主业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之外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将大量担保资金投资于基建项目、办公楼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风险较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甚至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道流入楼市、股市。(2)担保机构担保集中度偏高。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金额已远超《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比例限制。类似上述担保资金高度集中于单个被担保人的情形,一旦该笔贷款出现违约代偿,将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急速下降, 进而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的可能性。(3) 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个别担保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民间借贷活动私下提供担保, 从而承担了高额的或有债务,为其代偿能力削弱埋下隐患。(4)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当前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手法。所谓“显性”手法,是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抽逃用于股东或关联企业资金周转。 此类情况不在少数,且金额较大,但这部分资金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担保报表中往往体现为应收账款。所谓“隐性”手法,是担保机构借助“壳”公司或个人,虚构交易背景,以其存单作质押,套取银行贷款后,通过受托支付交易账户辗转回流至担保公司, 从而掩盖其资本金抽逃的事实。

2. 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风险传导。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不乏由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情况。 由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均依靠一定的资金链存活,一旦资金链断裂,则信贷风险将迅速传导给银行。 一方面担保机构协助借款人以实物贸易为名获得信贷资金后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另一方面借款人挪用银行贷款参与担保机构的民间借贷。

3. 银行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的风险传导。 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存在“非正常合作”关系,参与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非正常合作”关系虽多数为个人行为, 但实质已对银行自身授信业务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产生影响, 并与银行的整体声誉、经济利益甚至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相关风险向银行传导埋下隐患。 一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搭桥贷款”是指在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不善、现金流严重不足,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又不符合展期或借新还旧条件的情况下,由担保机构代为垫还贷款,待企业重新获得授信后再归还该垫款。担保机构利用“时间差”向企业收取高额利率。 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避免其经手的贷款出现不良,默许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行为,甚至参与或组织“搭桥贷款”,从中获利。二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三是银行从业人员跳槽或退休后到担保机构任职。近年来,此类现象不在少数。 部分基层金融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大部分来自于基层各商业银行。 担保机构高薪“挖角”的目的在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高管在金融系统拥有丰富人脉以及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掌握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以轻易获取银行的授信支持,并便利充当“资金掮客”,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4. 银行管理“马其诺防线”失守的风险传导。担保机构的担保为银行贷款的安全提供了“防火墙”,而银行对银担合作的有效管理则是这道“防火墙”可靠性的保障。 个别银行在银担合作中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使“防火墙”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本可避免的风险最终传导给银行。(1)银行选择合作的担保机构不审慎。部分银行在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准入审查时,未及时发现担保机构股权结构的变化,且在之后的走访评价中也未对此作出任何分析说明。(2)银行在银担合作中贷款“三查”不到位。包括支付审核不到位, 导致贷款支付给非合同约定的支付对象; 交易背景材料审核不严, 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等。(3)相关合同执行不力或约定不明确。如银担业务合作协议中虽约定一旦借款人违约, 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担保的部分代偿给银行,但实际执行中担保机构以未取得借款人抵押品为由拒绝履行代偿责任, 而银行为维护与担保机构的关系而放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又如,银行对保证金用途设置以及账户管理约定不明确, 未将担保机构缴交的保证金与对应的主债权进行特定化, 造成保证金担保失效,优先受偿受阻。

5. 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传导。 国内担保行业由于在较长时间内缺乏有效监管, 担保机构违规经营的乱象严重,行业信誉度普遍不高,个别担保机构出现问题, 容易引发全社会对整个担保行业的集体不信任, 尤其在经济不景气、 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社会资金紧张的时期,较容易产生行业系统性恐慌,出现集体资金抽逃、 银行合作意愿整体下降等不良后果,最终形成担保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作为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领域的密切伙伴, 一旦担保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银行业受到冲击将在所难免。

二、 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深层次原因

1. 风险孕育的根源——担保机构违规逐利的强烈驱动。 融资性担保机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但目前合法盈利空间十分有限。现实中受到的限制体现于两方面。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小;另一方面,担保费率无法设置太高,否则将使被担保人转向民间借贷或接受银行更高条件的贷款等其他融资形式。 银行业源于存贷款高利差的丰厚利润是担保行业无法企及的。 部分担保机构的股东对担保业务风险收益状况的认识与严峻的现实之间存在强烈反差,使其在贸然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后,为了实现资本的收益最大化, 不惜采取种种手段抽逃资本,甚至铤而走险违法违规经营。

2. 风险产生的内部条件——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的严重缺失。 部分担保机构公司治理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董事会、监事会、风险委员会等机构及首席合规官、 首席风险官等人员的设置多为应付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核而临时设置, 毫无担保从业经验的人员配备在关键岗位的情况比比皆是。更有甚者,担保机构和其股东或关联方“两个牌子,一套班子”,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人员同时在担保机构和股东公司任职。 担保机构与其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独立性极差, 完全成为其股东投资链条上的一个环节。 这为担保机构股东抽逃资本或违法违规经营提供了内部便利条件。

3. 风险传导的外部条件——信息的不对称。各种形式的风险传导中, 均存在银行对担保机构或银担合作项目部分风险信息掌握不足或担保机构隐瞒某些风险信息的情况。信息不对称体现于:一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 目前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情况的查询, 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来完成。 但该系统对担保机构的情况尚无完善的管理,错录或漏录时有发生,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 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与银行从业人员的不正常合作关系等,则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 不为银行所知,风险难以事先预防。

4. 风险传导的助力——银行内部管理的偏颇失准。担保业的风险最终能突破银行的“马其诺防线”而长驱直入, 原因在于银行经营理念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偏差。银担合作中,部分银行“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 的思路使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导致担保机构成为信贷风险的桥头堡,风险传导给银行的节点前移。部分银行考核机制不合理,存在“重业务轻风险、重业绩轻管理”的倾向,从业人员为达到增加存贷款规模、做大业绩的考虑,忽略了对风险的把控,甚至默许、放任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 个别银行对内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不到位,为少数从业人员铤而走险,参与担保公司违规行为等提供了“温床”,最终导致银行自身的经济、法律及声誉风险。

三、防控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的建议

要有效防范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 一方面是要明确担保机构的定位,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要规范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行为, 提高其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构建防范风险传导的“防火墙”。

1. 加强担保机构政策性定位, 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目前融资性担保业务盈利空间有限,而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又有强烈的保值增值欲望,这与当前要求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提供高风险、 低收益的服务定位显然有严重冲突。 从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经验来看, 由民营资本来经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情况较少, 多数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纳入政策性机构的范围。因此,建议加强担保机构政策性定位, 以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等成功模式为典范,推动担保机构向政策性、公益性转型,通过加强管理并给予财政、 税收等扶持政策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2. 加强担保信息共享和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了解。建议搭建全国范围内的银担合作信息共享平台,由融资担保监管联席会牵头, 各地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参与,各地担保行业协会配合进行,定期更新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代偿率、损失率、放大倍数、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拨备覆盖等情况, 通报新审批准入的担保机构名单和不审慎经营、 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担保机构名单, 方便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决策合作的深度、广度,同时也促使担保机构自觉诚信经营, 创造良好的银担合作环境。此外,银行也应加强对合作的担保机构的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了解, 利用银行丰富的人脉资源和金融信息来源, 充分了解合作的担保机构或与该行借款人有关联或业务往来的担保机构的信息和情况,提前预防潜在的风险。

3. 加强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管理并进行持续监测。 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 但银行的合作准入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 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判。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 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 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 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外部审计报告及有公信力的评级公司评级报告作为合作准入标准。此外,银行还应该对合作的担保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持续的监测,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偿付能力的证明资料, 特别对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有及时的了解和监控。

4. 坚持担保贷款调查独立性和真实性。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提供担保贷款时, 不可依赖于担保机构提供的借款人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信息, 也不应由于有担保机构担保,放松了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现金流等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对贷款真实性、资金流向缺乏审查和监控。应坚持调查的独立性,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进行操作,重点检查贷款“三查”落实情况, 确保对拟发放及已发放的的贷款具有独立的调查结论。对于借款人还旧借新的行为,应重新调查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偿还能力, 避免由于担保机构提供“过桥贷款”掩盖了借款人实际财务状况恶化而潜在的风险。

5. 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 银行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负第一责任,管理层既要有这个意识,更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措施来担负起这个责任。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营造合规文化、完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诚信举报制度、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手段, 从制度上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或协助担保机构开展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 防止其中的风险传导给银行。同时,也应该完善从业人员考核机制,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引导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银行利益和声誉,安分做好本职工作。

6. 加强对担保机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银行应具有防范担保机构系统性风险传导的意识。 一要对担保行业的运行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研判,及时把握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 并将其作为拓展银担合作业务的参考; 二要将担保业系统性风险纳入银行信用风险模型,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三要建立针对担保业系统性风险的应急预案, 一旦出现担保业系统性风险,能够及时缓冲其对银行的冲击。

参考文献:

[1]赵爱玲,李晙艳. 防范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问题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10).

[2]李海峰.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控制[J]. 中国金融,2011(23).

[3]李丹丹. 银监会:严格防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N]. 上海证券报,2011-06-16.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卢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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