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秋阳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着诸多漏洞和缺陷,从而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细化公民审查建议权回复机制、加大处罚性措施的规定,并做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的衔接。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备案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4096(2012)02007605
在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研究直至2000年之前,一直是鲜有问津。2000年随着《立法法》的出台,学术界才开始有少量文章涉及到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问题。随着2006年《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章规定,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开始活跃起来。不过在这些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学术研究中,绝大部分还是从人大外部监督的角度来进行的。对于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监督作用的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机关内部备案审查制度还是相对较少。在理论研究对此问题几乎处于空白的同时,我国的现行立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监督也仅限于各地方政府的规章,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立法。这就给实践中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惑和矛盾,亟需解决。
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对策,以期能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