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难讨家务补偿

2012-04-29 13:19刘可姚媛
幸福家庭 2012年2期
关键词:全职太太家务女士

刘可 姚媛

2011年3月初,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全职太太杨女士要求与丈夫张先生离婚。据介绍,两人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照顾家庭及小孩,杨女士辞掉了工作,专心在家做家务和带孩子。

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当起全职太太后,张先生就变得越来越“小气”,不但家庭的开销要过问,甚至自己每花一分钱还要经过他的同意与严格审核,毫无自由可言。庭审时,杨女士表示,这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她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要求张先生对自己的家务劳动、精神损害等支付赔偿金。

最终,丰台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因杨女士的遭遇不符合损害赔偿条件,驳回了杨女士的索赔请求。

法官姚媛表示,近年来,像杨女士这样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案例日渐增多,个别案件中的女方甚至完全丧失经济支配权。许多全职太太在家中没有经济地位,如果出现离婚纠纷,个人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就面临不足。如家务劳动很难以经济方式得到补偿,被经济控制很难认定为受到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在我国,很少会有夫妻进行婚前财产书面约定,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在实际中,“付出较多义务”属于模糊的概念,很难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

2008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其中规定: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该《指南》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但效果并不明显。

“在实际中,最高法院的《指南》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姚媛法官表示,该《指南》已试点近3年,但至今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台。

(摘自《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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