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德
摘 要: 新时期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培育必须紧贴时代发展的要求,必须紧扣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实际,必须以全方位系统性的工程来展开。应坚持倡导性原则、群众性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正强化激励原则。当前应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建立全国性统一立法和建立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等。
关键词: 新时期; 见义勇为; 社会风尚
中图分类号: D6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3-0067-04
Ponder Over Cultivating Heroic Social Fashion Thought in the New Period
LI Jian-de
(The Political Institute of Liberation Army of Xian, Xian 710068, 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period , development of the main social Samaritan fashion must be close to the dema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imes, which must be based on the moral level, carried out by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engineering. Stick to the advocating principle, mass principle, combin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rinciple, plus enhancing the motivation principle. At present, it is essential to strengthen the socialist sense of honor or disgrace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guidance, and to establish a national unified legislation and establish correspond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Key words: the new period; Samaritan; social fashion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人道主义、后现代主义等多种社会思想相互碰撞,人们的价值观处于多元纷呈、紊乱不一的状态。社会环境的宽容开放,传统道德规范的影响力、凝聚力有所下降,使人们选择的独立性增强,自由选择的空间进一步拓展。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培育必须紧贴时代发展的要求,必须紧扣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实际,必须以全方位系统性的工程来展开。
一、培育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倡导性原则
著名伦理学家魏英敏说,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必须立足于和面向社会生活实际,考虑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接受程度和觉悟程度”。[1]“道德的劝诫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目的在于唤起人们的良知,而不是‘用棍子把人赶上天堂”。[2]在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上,我们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们多元化的道德现状出发,既要体现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先进性要求,又要体现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广泛性要求;既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又要兼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客观差异性,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的思路开展工作,反对设立“见死不救罪”,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等急于求成的强制性做法。在见义勇为的主体上,倡导领导干部、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率先垂范,带头弘扬社会正气,用自己的人格力量影响群众、感染群众、带动群众,净化社会风气;在见义勇为的方式上,鼓励多元形式存在,以“中间层次”道德作为切入点,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从力所能及的行为做起,不断向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和道德境界迈进。
(二)群众性原则
列宁曾指出:“生机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3]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任何困难除以13亿就能会变得微不足道,一份关爱乘以13亿就会汇聚成爱的海洋。见义勇为的生动实践充分说明,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是真正的铜墙铁壁。只有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震慑犯罪分子,促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从当前社会现实来看,见义勇为还是一种稀缺资源,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局限于少数群体身上,大多数人还停留在认知层面,没有转化到实际行动上来。因而要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就必须在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发动群众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见义勇为的参与者,又是最大的受益者,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二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实际,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方法,使教育内容通俗化、形象化、生活化,解决教育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佳的问题。三是要尊重群众的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使见义勇为行为切实建立在人们道德认识提高、自觉自为的基础上,不追求“眼球效应”,鼓励智为、巧为等人性化的见义勇为方式。四是要坚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做好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励工作,让受伤或致残的见义勇为者病有所医、失有所补、残有所养,最大限度地降低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三)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反相成、相辅相成。因此,在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培育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克服“集体主义绝对化、个体义务绝对化、牺牲奉献无条件化”的偏颇倾向,将个体的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强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承载者的社会成员须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牺牲奉献精神,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同时,又要看到作为独立的个体,见义勇为者有捍卫自己生存、发展利益的权利。特别是当因见义勇为行为受损时,见义勇为者有向社会和他人求助的权利,整个社会也有关爱和保护他们的义务。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行,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奉献,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4]因此,在生活中,我们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让人们正确对待利益受损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诉求,不追求“高、大、全”形象,不对英雄说三道四、求全责备。实践反复证明:如果见义勇为者的义务与权利相分离,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者总是生活在“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境遇中,那么,我们所树立的见义勇为模范不仅无法起到感召群众、凝聚人心、弘扬正气的预期效果,反而会起到反面示范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有机统一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见义勇为社会行为永续发展的心理动力,也是形成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重要保证。 (四)正强化激励原则
激励是工作中人们惯常使用的方式方法,这一方法对于调动群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心理学认为,激励主要包括正强化和负强化两个方面。正强化是通过对个体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和奖赏,使行为者产生一种积极、愉悦的心理体验,从而把这种行为持续进行下去直至形成习惯。负强化是通过对个体某一种行为给予否定和惩罚,使行为者产生一种消极、痛苦的心理体验,从而使这种行为减弱、消退,直至消失。在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过程中,我们也要遵循人们心理活动的特点规律,善于借助各种激励手段强化人们积极、正面的心理体验,激发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对符合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的要及时予以确认,主管部门不能推诿扯皮,人为制造障碍,让正义姗姗来迟。在行为认定上,要坚持适当从宽的原则,甚至“宁可多批一千,也绝不遗漏一个”;在激励力量上,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医疗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对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免费救治;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对见义勇为者在生活、上学、就业、入伍、报考公务员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只有社会各界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激励力度,使他们的精神得到弘扬、行为得到褒奖、合法利益得到保护,才能对周围群众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鼓舞他们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来,积少成多,汇聚成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时代潮流,推动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二、培育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形成“见义勇为人人有责”的思想共识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进一步澄清了“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明确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为各民族、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做出道德选择提供了基本规范。”[5]因此,新时期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必须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来开展,打牢群众见义勇为的思想道德基础。
推动见义勇为精神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到学校德育教育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将真实可信、事迹感人、影响面广、教育性强的见义勇为事迹编入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品德课教材之中,融入教学实践环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荣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高尚情操;要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开展见义勇为事迹报告会、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活动,抓好见义勇为精神及其实现路径的宣传工作,教育学生在奉献社会和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通过校园网、校园之声、校报、橱窗、灯箱、雕塑等传媒手段,唱响“见义勇为光荣、见义勇为可敬”的道德主旋律。
推动见义勇为精神教育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将见义勇为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向一线延伸,充分利用城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对群众朴素的社会正义感进行正确引导,使其更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要善于及时发现和表彰群众中的见义勇为英雄,引导群众关注身边的无名英雄和感人事迹,增强互助意识、关爱意识和感恩意识,逐步形成“见义勇为人人有责、见义勇为从我做起”的思想共识,使见义勇为的崇高道德从“应然”走向“实然”,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
推动见义勇为精神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军营。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教育作为机关理论学习、公务员培训和部队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成为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的积极倡导者、宣传者和模范实践者;在部队广泛开展“学英雄、赞英雄、做英雄”活动,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与培育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结合起来,与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教育结合起来,并贯穿到训练和日常生活中去。
(二)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的舆论氛围
人是社会的产物,社会舆论环境牵引着人的道德行为。社会舆论是民风民情的“望远镜”、“显微镜”、“放大镜”,是公众道德行为的引导者、监督者和评判者。为此,我们要善于借助各种社会舆论手段,营造和培育见义勇为精神的浓厚环境氛围。
加强见义勇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开辟见义勇为特色专刊专栏,举办见义勇为法规知识讲座,开展见义勇为公益影片全国巡回展播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宣传法律法规及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宣传见义勇为的基本技巧和正确方法,大力抨击“见危不助”的冷漠现象,强化公民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见义勇为光荣、见死不救可耻”的道德氛围。
开展好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宣传活动。道德模范是一定社会道德的人格化,道德模范的感人事迹承载着一定社会主流的道德要求和价值取向,具有很强的现实教育意义。有学者说:“一个人如果缺乏对道德理性的追求,那么他就失去了精神支柱和生活的动力,走向平庸和沉沦;一个社会如果忽视对理想人格的培养,那么这个社会将难以进步。”[6]因此,我们应善于发现和运用好群众身边鲜活的教育资源,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通过开展“见义勇为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举行“见义勇为道德模范颁奖晚会”、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勋章、编写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教材、设立见义勇为英雄社区、建立见义勇为英烈碑等形式,加大对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宣传力度,使见义勇为的感人事迹在中华大地广为传颂,“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7]
把握好重大节日和传统节日的宣传契机。重大节日和传统文化节日是民族精神的载体,蕴含着丰富的德育资源,有着特殊的时代价值。因此,可利用“清明”、“五四”、“七一”、“端午”、“国庆”、“中秋”、“重阳”等重要节日,将见义勇为精神的宣传融入到参观、祭奠、征文、演讲比赛、书画大赛、文艺演出、辩论赛、报告会等活动中去,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英雄事迹、弘扬英雄精神、做英雄传人”宣传教育活动,用英雄的事迹感染人,用英雄的精神激励人,着力引导人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营造尊重英雄、敬仰英雄、弘扬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发挥好电视、网络主阵地的正面导向功能。加强电视、网络文化建设,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利用电视、互联网覆盖面广、受众人数多、渗透性强等优势,加强见义勇为节目和网站建设,开辟新闻快递、新闻评论、权威解读、历史回放、法律法规、天地英雄等专栏,以录像片、flash动画、网络、电视、手机报等形式把见义勇为精神宣传形象化、立体化。牢牢掌握电视、网络舆论引导主动权,加强站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动,使各大电视、知名网站成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主阵地、大舞台,形成宣传的舆论强势。
(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立法,提供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的法律支撑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界定。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时代要求出发,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进行统一界定,克服各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立法层次低、条文规定不一、内涵外延表述分歧较大等缺陷,从而为见义勇为的科学确认、及时保护和统一奖励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可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进行重新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主管机构,进行归口管理,改变“诸侯割据”的多元局面,解决好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提高救助工作实效。
对受损的见义勇为者进行统一救助。建立见义勇为行为过失伤害的法律赔偿制度和见义勇为者损失法律补偿制度。前者可坚持国家赔偿与个人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主,个人赔偿为辅;后者可坚持由政府“买单”,或国家先补偿后追偿原则,从而使见义勇为者的情感得到抚慰,无辜受损者的利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保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和现场目击者的法定作证义务、医疗机构的无偿紧急救治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对拒绝或延迟履行义务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加害人打击报复和受益人栽赃诬陷的处罚力度,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坚决打破户籍、身份和单位等条件的限制,不搞等级、城乡差别待遇,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社会歧视现象。保护资金要向物力财力薄弱的地区、自救能力弱、家庭有困难的对象倾斜,不让英雄的一次壮举成为日后生活穷困落寞的转折点;建立见义勇为的长效保障机制,坚持短期保护与持续性关怀相结合,改变重一次性奖励轻跟踪保护的传统习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优势,建立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信息数据库,并严格落实生活状况定期普查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能及时得到社会的保护。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奖励。从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扩大奖励的覆盖面,对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加强科学论证,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奖励标准和数额,防止奖励“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物质奖励方面,可依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量现金奖励,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奖励金额;在精神奖励方面,可根据事迹突出程度和贡献大小,由低到高依次可采取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举行颁奖仪式等形式进行。通过各种奖励措施,激发群众见义勇为的热情。
(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的保障机制
建立联动救助机制。考虑到当前我国缺乏统一的见义勇为应急机动机制,可借鉴在抗击非典、抗击冰冻雨雪灾害及抗震救灾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将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救治纳入社会应急机制之列。在统一各地主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协调机制。在各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各地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与医疗、民政、劳动保障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出台相关成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机构在救助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和协助义务;加强公安、医疗、民政、新闻媒体等部门之间的应急机动协调演练,寻找最为科学、快捷、高效的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效率;做好见义勇为者户籍所在地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主管机构的协调工作,解决好“两不管”的问题,做好合力保障工作;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奖励情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拓宽保护基金融资渠道。从现实需要出发,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夯实见义勇为保护的物质基础。首先,各级政府要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的同步发展逐年增加财政拨款数额;其次,要在减税、土地审批、投资信贷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有实力、有爱心的国内外企业或人士为基金会进行慈善捐助;再次,要以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名义为见义勇为行为购买伤亡保险,借助保险公司的雄厚实力增强保护能力;最后,积极借鉴地方“福彩”和“体彩”的资金运作模式,发行“见义勇为福利彩票”,增强资金的造血功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要成立规范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把“光荣”真正写在每一个见义勇为者的心坎上。
参考文献:
[1]魏英敏.新编伦理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263.
[2]曾钊新,李建华.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90.
[3]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269.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5]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6-05-24(1).
[6]吴来苏.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评介[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50.
[7]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10-25(1).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