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林某参加一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现场拍下两幅字画:程璋的《马上封侯图》和林则徐的行书,共计花费12万元,并向拍卖公司支付了1.44万元佣金。后来,林某到另一家拍卖行想将这两幅字画拍卖出去,但被告知这两幅字画为赝品。为此,林某以拍卖公司明显存在恶意欺诈意图、把赝品当真品拍卖为由,将拍卖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让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字画价款及佣金13.4万元,并赔偿原告一倍的字画价款及佣金13.4万元。
被告辩称,在原、被告签署的《竞买人登记表》背面,被告以加粗字体大写“重要提示”的方式进行了声明,内容为:自行审视拍品,拍卖会前,竞买人应对拍品进行详实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数据等仅供参考,对拍品真伪及其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被告认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已经符合了法定免责的条件,不承担拍品的瑕疵擔保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无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拍卖前就拍品真伪瑕疵作出了原告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而原告也在注有“重要提示”的竞买人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其已知悉拍卖风险。而后原告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没有签字、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文字有可能是被告事后添加的理由,否认被告向其告知过免责声明,因原告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