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心振
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出现了婚姻危机,丈夫以两张照片为依据,向妻子的同事、近亲属等人宣称妻子有“婚外恋”,从而引发一起夫妻之间少有的名誉权纠纷官司……
结婚5年婚姻关系出现危机
2004年8月,38岁的孙伟国与32岁的刘雨婷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两人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底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孩子出生后,家庭内部在谁来照看孩子问题上发生了矛盾。婆婆提出要由她照看孙女,刘雨婷却认为婆婆年岁较大,因此表示不同意。孙伟国没能妥善处理好此事,婆媳关系就此紧张,夫妻之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裂缝。在以后共同生活的几年里,两人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2009年1月,两人开始分居。
2010年3月,孙伟国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伟国诉称,妻子刘雨婷自怀孕开始就不尊重他的父母,还骂他们。女儿出生后,刘雨婷不同意他带女儿回父母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更不能容忍的是,刘雨婷还对他不忠,曾与一陌生男子在一起,关系异常。孙伟国还举证了两张拍摄于2009年8月17日的照片,以证实刘雨婷有“婚外恋”行为。
法庭上,刘雨婷则辩称丈夫孙伟国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她虽在婆婆面前发过牢骚,但从来没有当面辱骂过他的父母,是孙伟国把其父母对自己的不满言语传给她听,又把自己对他父母不满的言语传给其父母听,从而造成婆媳之间的不和。她非常珍惜这段婚姻,不存在对丈夫不忠。至于孙伟国提供的照片,刘雨婷说男女合影照片上的女性并非自己,照片系孙伟国故意伪造。刘雨婷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要求双方和好。
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就离婚问题各执己见,无法协商一致,导致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伟国与刘雨婷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和交流所致,感情应有挽回的余地。孙伟国提供的2009年8月17日照片上的女性,刘雨婷不承认是其本人,孙伟国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照片与本案的关系。因此,对孙伟国主张的刘雨婷与他人关系异常的主张,不予采纳。现刘雨婷要求和好,孙伟国应给予争取和好的机会。据此,2010年8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孙伟国要求与刘雨婷离婚的诉讼请求。
两张照片引发夫妻名誉纠纷
剑拔弩张的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虽然两人的离婚风波暂告平息,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孙伟国举证的两张所谓刘雨婷的“婚外恋”照片,却又引发了一起夫妻之间少有的名誉权纠纷官司。
2010年9月,刘雨婷以孙伟国举证的两张照片损害了本人名誉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雨婷诉称,孙伟国伪造了2009年8月17日的照片并向外散发,使自己名誉受损,造成精神恍惚及抑郁症。现要求判令其赔礼道歉,在有关人员中消除影响,并赔偿包括治疗抑郁症等各种经济损失921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针对刘雨婷的诉讼请求,孙伟国在法庭上说明了两张照片的来历:2009年8月17日15时至16时,自己路过浦西某绿地时愕然发现刘雨婷与他人在约会,因为自己的手机不能拍照,当时为不惊动她,故请路过的两中学生用手机近距拍照;大约5点半之后其尾随刘雨婷和该男子,一直到他们分开。后来,自己和中学生到就近一家数码复印店冲印出了中学生手机上的照片,并刻录了2张光盘、冲印了3套照片。
孙伟国同时辩称,在离婚诉讼中,他向法庭举证的上述两张照片,事后并未随意散发。当时,孙伟国先与刘雨婷进行了沟通,在刘雨婷未明确否定自己有婚外恋的情况下,他联系了岳母、刘雨婷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同学、亲戚等,将刘雨婷的婚外恋及照片之事告知,目的是要确认照片中男子的身份,并希望刘雨婷的亲属、朋友一起做做工作,将此事的影响范围尽量缩小,如实在不能恢复夫妻感情,就心平气和地与刘雨婷协议离婚。
审理中,刘雨婷提交了有关视频资料,以证实照片拍摄当日自己在浦东某证券营业部炒股票,不可能去浦西与他人约会。
为查明事实,法院将孙伟国拍摄于2009年8月17日的照片两张,及证券营业部的视频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照片中的女子非刘雨婷,视频中的被检女子为刘雨婷。为此,刘雨婷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
孙伟国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坚持认为照片中的女子系刘雨婷,称他没有误认。
构成侵权丈夫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鉴定报告及法院对某证券营业部的调查,17日照片中的女子非刘雨婷,刘雨婷无婚外恋的事实。孙伟国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刘雨婷的人格贬损、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孙伟国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有过错的违法行为,孙须为刘雨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1年8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孙伟国赔偿原告刘雨婷包括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38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书面向刘雨婷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将生效判决书、道歉书复印件送交9名相关案外人,以消除影響,恢复名誉;由孙伟国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8000元。
法官说法:离婚也应尊重对方人格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两张照片中的约会女子非原告刘雨婷,而被告孙伟国将两张照片向多名案外人出示,并宣扬原告刘雨婷与他人有婚外恋行为,这必然使人们对刘雨婷产生不良看法,足以使刘雨婷的人格贬损、社会评价得以降低。由此可以认为,孙伟国的上述行为给刘雨婷造成了影响,已经损害了刘雨婷的名誉,应认定孙伟国侵犯了刘雨婷的名誉权。
同时,被告孙伟国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刘雨婷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并与其产生抑郁症有一定关联,因而刘雨婷有权要求孙伟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刘雨婷提出的要求判令孙伟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夫妻感情破裂,需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尊重对方人格,不应侵犯他人名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