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非常关心,中央财政一直十分重视对老区的支持与帮助。除通过统一的转移支付制度对革命老区所在省区加大支持外,还制定了专项支持政策。
(1)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单独设立了土地革命时期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由2001年的5.0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17亿元。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老区人民切身感受到党中央的温暖,中央明确省级和市级财政要将中央对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且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革命老区,用于帮助老区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预算中安排一些资金,增加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规模。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此外,革命老区还可以统一享受国家现行的区域、产业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