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中
证监会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是大好事。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公司上市即业绩“变脸”:上市前所陈述的公司发展前景、行业前景、业绩前景,上市后面目全非、荡然无存,募集了大量社会资金却完全不负任何责任,广大股民既没回报又得不到分红。而大股东往往又可以用这笔募集的钱为所欲为、甚至变相为自用。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和手法就是:因形势“变化”,宣布改变募集资金之投资项目和投资方向。难道上市前,未对公司发展前景、行业前景的“形势”作过可行性研究?否!肯定是作了,但所谓的可行性往往非可行性,对风险性则尽力屏蔽。为了上市,进行的所谓“包装”从造假到欺诈,无所不用其极,起初还只是为了上市募集资金而忽悠股民,演变到创业板上市后,发现上市即能半年变相辞职变现,既可不用为实现自己制定的业绩而艰苦奋斗数十年,又可一夜暴富,提前数十年变为暴富神话的实现者。由西方资本市场传入的神赐极度贪欲煽起的对财富的不择手段地掠夺和不顾违法违规犯罪地变通而攫取不义之财,使实业创造财富的理念让位于从虚拟经济中敛财的理念,竟成为时髦。踏踏实实、辛勤劳动被此种时髦所看不起,认为没本事。这种极其不公的贫富差别,对社会正义及和谐的危害,已到了不能不引起重视的严重地步。
严查业绩“变脸”之违法违规之所以很有必要,是因为:(1)除了确受国际风云突变(如欧债危机、反倾销调查等)或国内自然灾害发生(如地震、洪灾等)而引起的业绩所谓“变脸”查实后,可以不受违法违规之追究外,其余的全部都应承担造假甚至欺诈上市的法律责任。除追回不法不当的那部分募集资金,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2)对包装上市不久高管即辞职变现的,应制定严法追征高额辞职变现税(费)、未履行承诺业绩而提前暴富税(费);(3)有必要制定法规制约发起人尤其是大股东的必要持股年限,特别要对承诺业绩者需严厉规定坚持持股,至少也要对承诺业绩担负起十年或以上持股责任;(4)不但要规定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而且要规定不能在幕后、背后或地下转让。对违反者制定严格惩罚措施。如提早卖出承诺持股年限的投票,不管通过何种方法,每提早一年卖出,按一倍至数倍罚款入国库,提早年限越多,罚款倍数越大。必须明文规定惩罚措施,否则不足以压制此股罪恶之风;(5)为防止通过质押股份变相变通变现,故也应有严格规定,原则上质押、抵押不超过所持股份的10%,且要严禁质押、抵押的再转让,把再转让视为与提早卖出承诺持股年限的股票同罪,承担相同的受罚责任。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严查造谣做空获利行为,尤其在转融资融券生效之际,具有特别意义。如果以上是对做多炒作方面造假欺诈的严查,那以下即为对做空炒作方面的严查。例如:查实“中信证券海外投资出现巨亏29亿元”虚假信息主要发贴人,为某股票投资持续亏损股民,因不满亏损而发贴,另外,查实在“中信证券”虚假信息中加中信负责人“王东明被带走”的主要发贴人陈某,为某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职工,同时也是股民。还有,查实“里昂证券出现大规模人员离职”虚假信息的主要发贴人曹某,就职于某财经网站,同样也是一位股民,证监会认为他们已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8条有关“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将根据证券法第206条依法作出处理。
在这之中,证监会也强调不宜用“政策救市”看待出台的系列政策。事实上,证监会出台系列政策的宗旨恰是:变投机炒作市为投资分红市。其措施为维护中小股民权益,打击黑幕操纵、欺诈上市、逃避承诺而辞职变现及降低交易成本以保持股市平稳发展。这也是根据国家大政方针而作出的,因为虚拟经济的发展应该也只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而服务。
(作者系深圳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特邀副研究员、民盟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