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背景下彝族地区“检调对接”机制的构建

2012-04-29 00:44张邦铺
民族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彝族

[摘要]“检调对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对接,是“大调解”模式在检察环节的充分运用,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刑事和解的创新工作机制。拟在“检调对接”机制的实证及意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彝族地区的特点,对彝族地区“检调对接” 机制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彝族;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大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2)04-0050-04

基金项目:本成果系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53)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项目批准号:10XJC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邦铺(1976-),男,西华大学社会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四川 成都610039

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工作,因此,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增进民族团结,民族地区检察院在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中,如何构建有效的“检调对接”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检调对接”机制的涵义及其意义

所谓“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1]。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检察院对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求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出现新变化、新特点,日趋复杂化、多元化,重新认识并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式是新时期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检调对接”作为一种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能够有力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2]。它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创新型机制,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举措,是检察环节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开拓性实践。“检调对接”机制的确立,就是整合检察环节中各种适合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资源,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作出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以期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就合意的形成而言,只有在当事者的意思渗透到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一切方面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3]在检调对接机制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积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化解双方的冲突检调对接机制就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解决纠纷。检调对接机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恢复性司法的重要方式,司法过程应当是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在法治环境中,“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兼顾了法律监督的强化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是“检调对接”机制的本质所在。

二、彝族地区“检调对接”的现实案例扫描

某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立足人民调解职能,积极融入“大调解”工作,会同县检察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并成功和解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为企业营造了良好有序发展社会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介绍:两犯罪嫌疑人何某、何某甲系两父子,2009年4月20日何某以其女儿何某乙被某彝族自治县某厂工人殴打,厂内无人解决为由,先后两次将厂内多个电闸关闭,导致正常运转的多处机械设备断电,无法正常生产,而后何某用铁门上的锁及锁链子将该铁门锁住,何某甲用一把梅花锁,将铁门对眼扣锁住,造成厂内车辆无法进出及原料、成品无法运输,次日,该厂恢复生产。经鉴定,该厂因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58元。

实施“检调对接”过程及结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何某、何某甲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时,认为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条件,起诉和适用刑罚会加深双方矛盾,遂根据《某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司法局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向司法局送达《移交调解函》及案情介绍,司法局收到材料后,以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名义指派法律援助中心调委会3名调解员前往调解。5月5日,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召集两犯罪嫌疑人及厂方代表进行调解,双方在和谐宽松的氛围当中化解了矛盾,握手言和。厂方代表并出具了《谅解书》,两犯罪嫌疑人出具了《道歉书》,在此基础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于5月6日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以上相关文字材料,5月10日检察院依法对两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次日向双方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双方都表示服此决定,不会申诉,今后能和谐相处。双方当事人在握手言和后,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了让犯罪嫌疑人甲到该厂工作的请求,厂方当即表示同意。通过刑事和解达到了受害人满意、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的良好效果。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彝族地区“检调对接”机制的构建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对接,是“大调解”模式在检察环节的充分运用。作为处理矛盾纠纷新平台的检调对接,实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精神,能够有力地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谐处理。结合彝族地区的特点,“检调对接”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去构建:

(一)“窗口”前移,全面实行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制度

控申接待“窗口”前移,主动参与调处中心接访。抽调了专门人员到政府信访办,直接参与接访,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涉检信访,能当场解决的就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自办或转办,力争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认真解释,准确分流。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干警长期驻“大调解中心”,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多个部门做好集中接待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立了公、检、法、信访、纪检等联络员调处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访情况,使涉检类社会矛盾得以早发现、早议事、早化解,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涉检环节的越级访和集体访事件的发生。

(二)重心下沉,创新建立驻乡检务联络站制度

在坚持检察长定期接访、巡回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以及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接访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基层涉法涉检信访信息不灵、渠道不畅导致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情况,为了全面维护群众利益,打通涉农案件绿色通道,使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更加便利,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人力、物力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方便农民诉求,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切实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开展驻乡检务联络站,将“检调对接”机制延伸至基层,弥补检察机关在基层触角的缺陷,及时掌握涉检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三)整合资源,形成信息共享的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强化三调联动促“检调对接”

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立派出所、司法所、检察院、法院、乡(镇)政府的联络员联系制度,互通信访情况,分析突出难题,共商停诉息访对策,促使不少涉检类社会矛盾早发现、早议事、早化解。检调对接工作的关键词是“对接”,检察调解、人民调解和审判调解在各自环节不能化解矛盾的,可以相互实行对接,通过整合检察、司法、审判的调解资源,形成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共同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4]。

(四)结合实际,探索推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家支之间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劳企利益之争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占相当比例。如果一味地用“矛盾性”和“压倒性”的思维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往往形成加害方入狱,受害方民事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两败俱伤的局面,为了实现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效果,彝族自治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就“检调对接”召开了联席会,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检调对接”进行商讨并达成共识,会签了《彝族自治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对“检调对接”的原则、适用对象、操作方式、监管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力求实现正确行使检察权与大调解机制的完美对接。“检调对接”制度建立将刑事和解工作与大调解工作有机衔接,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实现社会从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的现实需要。

(五)突出重点,有效落实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制度

结合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将“拖欠民工工资、阻路阻工可能影响城市建设、林业产权纷争可能引发涉法上访、可能民转刑”等四类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作为重点,优先列入执行和解的范围。与有关部门建立起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民事纠纷的防控和处理,并进行跟踪关注,避免矛盾的恶化和升级。结合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案释法,提出建议,让其权衡利弊,通过自愿协商,选择彼此都能接受的结果促成和解。

(六)以案普法,扩大“检调对接”工作的教育性

适用“检调对接”的案件很多都是因为一些琐碎纠纷引发,或系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引起,因而,对此类案件的普法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精选“检调对接”中的典型案例,与司法局共同制作宣传手册、光盘,借助各类法律宣传活动,深入社区、乡镇和街道,以案释法,预防和震慑犯罪,延伸“检调对接”的效果。

(七)明确“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可包括几类:(1)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等过失类犯罪案件;(2)未成年人犯罪中除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以外的案件和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3)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可以通过“检调对接”,对达成谅解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4)其他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八)引入彝族“德古”调解,构建和谐彝乡

彝族群众为抵御自然灾害和外侮,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俗称“家支”。特别是当一个家支成员与另一家支成员因纠纷、夫妻矛盾等原因导致自杀身亡或被对方伤害致死,死者方往往认为向对方或者其直系亲属寻仇报复是天经地义的事,进而纠集其家支成员对对方及其亲属进行打、砸、烧,俗称“打冤家”、“招人命”,近年来,该类事件虽然有些遏止,但仍偶有发生。彝族地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隐患。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涉及彝族同胞的案件,由彝语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熟悉民族习惯的彝族干警办理。结合彝族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习惯,引入彝族“德古”参与刑事和解的调解。(“德古”意为:在彝族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受当事人邀请,专门从事调解民事纠纷的中间人。)对彝族之间、彝汉之间轻微刑事案件,充分利用“德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使彝族同胞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更有效化解矛盾,促成“检调对接”制度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Xu Tonglu. Establishing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Connection in the Prosecutorial with the Conciliation”[J].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07,(24):44.

许同禄. 创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J]. 人民检察,2007(24):44.

[2] QIAN Chang-fu. The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Connection in the Prosecutorial with the Conciliation”[J]. Hebei Law Science, 2011,(8):199.

钱昌夫. “检调对接”的理性思考[J]. 河北法学,2011,(8):199.

[3] [日]棚濑孝雄.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 王亚新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3.

[4] Hu Yushui, Wang Lei. The Methods of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by “the Connection in the Prosecutorial with the Conciliation”[J].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2011,(4):43.

胡雨水,王磊. 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J]. 中国检察官,2011,(4):43.

收稿日期:2012-04-20 责任编辑:陈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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