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洁
2011年5月1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北京经营汽车修理铺的河北人姜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丰台区某路段时,被某绿化队管理的树木砸到,姜先生当场死亡。丰台交通支队认定此事并非交通事故。因与绿化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姜先生的妻子和儿女将绿化队诉至丰台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581460元、救护费936元、交通费375元、丧葬费18000元、小姜抚养费(至18周岁)996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其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涉案的树木根部有肉眼无法发现的腐蚀,且事发当天风力较大,导致树木折断,被告对该事故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属不可抗力。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认为,树木的折断处早已腐蚀,不认可被告尽到相应义务。原告还表示不同意调解,等待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在事发路段时,路旁树木倒地致姜先生死亡,符合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推定该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本案的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对林木应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符的管理和养护的义务,包括发现树木有枯枝、腐蚀、歪斜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等等,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发路段的树木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五六级风力属一般自然力,并非台风等不可抗力,林木即便因此种风力被吹倒、折断,也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責事由,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1年10月17日,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绿化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