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立遗嘱生歧义

2012-04-29 00:44佳木
新天地 2012年4期
关键词:立遗嘱财产权继承人

佳木

江苏省一位老人酷爱诗歌,他立下了一份诗歌形式的遗嘱。由于老伴和3个子女对遗嘱中某一“诗句”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在老人死后8年对簿公堂。

2011年,张慧芳已年逾八旬,没想到的是,她为了继承老伴遗产和3个儿女们打了一场官司。和她打官司的儿女岁数也不小了,大儿子63岁、二女儿56岁,连小儿子也49岁了。

张慧芳和老伴宋正直因为拆迁得到一套住房,该处房产产权证上产权人署名为宋正直。

宋正直生前喜欢舞文弄墨,他立下一份诗歌遗嘱交给老伴保管,该遗嘱内容是:“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正吊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乐求;病体弱器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宋正直于2003年7月份因病去世。在处理完老伴宋正直的后事后,张慧芳凭该遗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要求3个子女到场签字时,却遭到3个孩子的拒绝。张慧芳便拿出了遗嘱,说:“这份遗嘱上写明了,你父亲将财产权留给了我。”3个子女都大吃一惊,如果按照母亲所讲的意思,他们将分不到任何财产。大儿子说:“我认为父亲遗嘱只是说将他一半的财产归我母亲所有,并未说全部。我们对母亲都很孝顺,不能将我们的继承权给剥夺了啊。”

张慧芳想:“明明是老伴留给我的房产,他们凭什么阻挠?”因为子女硬要分房子,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遗嘱内容确认自己取得全部房产所有权。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所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继承人遗产应按照遗嘱来处分。该遗嘱中关于遗产处分内容——“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不能把这两句话分开来解释,应该连起来理解,这样才符合这份遗嘱的本意。结合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身体状况、遗嘱全文、老夫妻感情深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抛开纯粹的咬文嚼字,从老人遗嘱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他的真实意图是将其所有财产留给老伴。据此,2011年年底,法院将那套房产判归原告张慧芳所有。

一场纠纷就此画上句号。宋正直本意是为了避免麻烦而立下遗嘱,然而由于他的疏忽和书写上的不规范,却引发了家人对簿公堂。

专家提醒:目前,我国法律立遗嘱还没有固定的表现模式,人们在立遗嘱时的表现方式也非常多,有口头形式的遗嘱、便条形式的遗嘱、诗歌形式的遗嘱等。我国目前关于遗嘱解释的法律理论研究非常欠缺,继承法对此也只字未提。因为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都要明确、具体,不要为了追求形式而使内容含混,甚至出现歧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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