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来遏制学术腐败如何?

2012-04-29 00:44田方
中关村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学术腐败德国

田方

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瑞典、美国、德国等都对学术腐败行为实行刑罚的处罚。如德国处理学术腐败就主要依靠的是法治。

近日,广东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件。中国青年报记者赫然发现,此前曾因涉嫌抄袭被广泛关注的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學院。(4月18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家梅贻琦说:“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实践证明,“大师之大”是大学兴盛的根本。而学术自由又是大师们发挥能力的基本保障,大学自治则是实现学术自由的关键。诚如牛津大学第一副校长麦克米伦所言:“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得以生存的基础”。但近年来,我国的学术领域发生了颇多的“逸闻趣事”:从上海交大“汉芯”造假,到院士、博(硕)导抄袭论文,甚至有人进入国外学术刊物的“黑名单”。其实,进入“黑名单”也无妨。正如《左传》所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但有些人被人揪住了“小辫子”,还死不悔改。说什么既“没有一稿多投”,“也不存在因为抄袭而被禁发论文的事实,是有人在恶意污蔑”。

其实,回溯中国传统,为学术而学术的求真精神并不多见。读书是为了致仕,治学是为了治国。很多“学术名人”年轻的时候才华横溢,但因身份的“嬗变”使其与学问渐行渐远,虽各种论文、专著和课题越来越多,却背上“剽窃”的标签。用云南大学教授金子强的话说,“名师讲课是一流的,有实才也有口才,表达有感染力,而科研成果是工匠式的。脱离教学的科研场所不是学校而是研究所,脱离教学的科研人员不是大学教授而是研究员……教授‘一大拨,‘名师有多少。很多人有资格当教授,却因‘科研成果不够‘评不上。有人虽是教授,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

俗话说:“透过现象看本质。”学术腐败滋生了学术泡沫,像毒瘤一样将学术研究引入歧途,阻碍了整个科学和社会的进步。笔者以为,危害社会的许多行为都被认定为是犯罪,学术腐败岂能例外。多年前,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就以欺诈罪、挪用公款罪、违反《生命伦理法》的罪名起诉肝细胞科学家、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以及其几名重要助手干细胞造假。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黄禹锡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有关人体干细胞的研究论文部分造假事实成立。但考虑到黄禹锡本人在科研领域的贡献等几方面因素,遂以侵吞政府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其科研小组的数名成员也被判处缓刑或者处以罚金。

温家宝总理说:“一些大学功利化,什么都和钱挂钩。这是个要命的问题。”笔者以为,学术腐败最终都纠结于利益,或骗取经费、或谋求职务职称、或谋求学术头衔……所以,在刑法立法中设立“学术欺诈罪”很有必要。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瑞典、美国、德国等都对学术腐败行为实行刑罚的处罚。如德国处理学术腐败就主要依靠的是法治。如果学术腐败被“查实”,不但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学术腐败)”的相关司法条文不仅涉及到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在德国人的眼里,“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因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在德国也被认为是学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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