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重复征税研究的力作

2012-04-29 12:42王新军
经济与管理 2012年5期
关键词:股息征管所得税

股息重复征税,是指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制度下,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利润的股息收入,再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学术界一直进行着研究和探索。《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发表的关华、潘明星的学术论文《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界定了概念。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公司在实现利润环节首先要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对所得税后利润,公司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还需将其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二是对国际通行做法分析利弊。综观世界各国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做法,主要有:股息扣除制、取得股息免税法、双税率制、归集抵免制等。这些方法各有利弊。股息扣除制的利处是,可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进而使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一致,也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而且操作简便,但这种方法却可能使公司多分配利润、降低保留利润,导致公司再投资能力的弱化,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取得股息免税法的利处是,能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税收征管简便,弊处是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同时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立足我国国情提出解决建议。现阶段,比较理想的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应是双税率制。可考虑将公司环节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个人取得股息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维持20%不变。这样设计,对股息征收两道所得税的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而且,对公司分配利润实施低税率,对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原有正常税率,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同时,这种双税率制相对简便,征税成本较低,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税制,健全了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了银行存款实名制,我国税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以后,再考虑采用归集抵免制这种国际上公认的解决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

(王新军,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保险与精算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计量经济、经济统计。)

责任编辑、校对:孟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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