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总会负责人就慈善药品援助项目答记者问

2012-04-29 09:54中慈
慈善 2012年5期
关键词:中华慈善总会援助慈善

中慈

社会上对中华慈善总会慈善药品援助项目不太了解,前一段时间又出现了网友的质疑,也有几家报纸和网络做了相关报道。为进一步增进群众对药品援助项目总体状况的了解,日前中华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和《慈善公益报》记者的联合采访。

问:既然是慈善药品援助为什么有的患者还要自费购买药品?

答:关于患者自费购买药品的问题,回顾一下中华慈善总会开展药品援助项目的过程,这个问题就清楚了。中华慈善总会最早设立的格列卫项目,只对城乡低保户中的患者全额免费援助药品。但很多非低保患者面对每年30多万元的费用无法承受,他们既得不到全额免费援助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绝大多数人只能绝望地终止治疗。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华慈善总会和生产企业求助,许多患者提出能否由自己购买一些商业药品,慈善机构援助他们部分慈善药品,使他们获得治疗机会,得到生的希望。本着努力扩大慈善救助范围的初衷,中华慈善总会与捐赠方多次协商,尝试着对非低保困难患者给予部分援助,这就是所谓的“共助计划”。这个方案的好处有二:1、兼顾了困难患者承受能力与慈善援助药品有限性,有利于慈善项目的持续发展;2、加大了慈善救助面,使更多的困难患者得到治疗机会。该项目从2003年9月份开始实施到2006年12月,每年援助300位左右城乡低保患者。2006年初推出“共助计划”,当年援助非低保困难患者就达到925人,大大超过每年低保患者援助数量,确实达到了使更多患者得到救助的预期目标。由于这种方式得到各方认可,中华慈善总会陆续实施的药品援助项目,都设立了非低保困难患者的共助方案。截至目前,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救助非低保困难患者47863人,低保患者为2686人。如果只援助低保患者,那么我们的救助面仅仅只有2600多人,而其余的47800多人则没有机会受助,其中的绝大部分很可能因此而彻底失去治疗机会。只要简单作一个对比,我们在“全额免费援助”基础上所实施的“共助计划”,其积极意义便一目了然。特别需要强调一点,所有项目中非低保患者自费购买的药品,都是其在就医医院按医嘱服用的商业药品,并始终秉持自愿原则,与中华慈善总会的慈善援助药品没有任何关系。

问:请问中华慈善总会到底有没有买卖援助药品?

答:中华慈善总会可以负责任地说,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出售过任何援助药品。目前,中华慈善总会接受了6家跨国制药企业的12种慈善援助药品,在包装、发放环节上与商业药品完全不同,而海关进口、药监备案的系统管理使政府部门能对援助药品进行跟踪监管,中华慈善总会根本不可能对慈善援助药品进行买卖。这是因为:一、这12个品种的商业药品和慈善援助药品在包装上有显著区别,所有慈善援助药品都有慈善物资严禁销售之类的明显标识,所有患者群体较大的援助药品在包装时就与商业药品在外观、文字或单盒数量上作出明确区分。二、海关和药监部门的监管是确保援助药品无法进行商业销售的重要保证。目前所有受助患者数量大的援助药品分批次进口,这些捐赠药品与商业药品批号各有区分,对应批号的药品在海关和药监部门均有备案。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具有对免税物资的监管权。作为全额免除进口税和增值税的慈善援助药品,如果出现销售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造成巨额税收流失,同时也是海关监管的失职。因此,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是海关的监管重点。各级药监部门根据批号监管慈善援助药品,一旦发现流入市场,即迅速查处。近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的药品援助项目每年都受到海关、药监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并得到了他们的肯定。三、从药品销售渠道来看,中华慈善总会根本无法销售慈善援助药品。按相关法规规定,只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所谓GSP认证证书的企业,才能在国内经营和销售药品。慈善机构不可能获得GSP认证,中华慈善总会更没有销售任何药品的资质。四、这些捐赠援助药品的企业都是商业药品在我国公开上市用于临床治疗的生产企业,捐赠企业绝不愿意其捐赠的慈善药品流入销售领域冲击正常的经营活动。每个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药品的企业,都把确保援助药品不流入市场作为实施药品援助的先决条件。

问:为什么受援低保患者比例这么低?既然获得援助的低保患者人数这么少,为什么不能扩大一些范围,对低保边缘户也免费援助?

答:按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份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大陆人口(不含港澳台)总数为13亿3792万人。按这次人口普查基点2010年11月1日,对应到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10年10月底的城乡低保人数为7409万人,据此算出低保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为5.53%。总体而言,患者群体中的低保比例也应大致在这个比例上下。因此,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低保比例应该与之相匹配。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低保患者与受助者总数比例为5.31%是合理的,比例并不低。

中华慈善总会是慈善机构,缺乏调查确定患者经济状况的手段和权力。目前,我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特困居民界定相对合理、科学、权威的制度,也是参照世界各国通行的贫困标准。因此,中华慈善总会只能依据政府的低保制度作为特困患者的药品援助标准。对于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患者,全国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标准,也不具备操作性,更没有经济能力把全额免费援助面扩大到低保边缘户。

问:为什么要求患病前的低保患者能免费援助?

答:关于病前低保的问题,首先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药品援助项目都只对病前低保免费援助,血友病、戈谢氏病等患者援助项目就没有这样规定。某些项目只对患病前就是低保的患者免费援助的做法,是项目发展过程中逐步加强管理的结果。中华慈善总会几个较早的药品援助项目,在开始实施后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对低保患者进行分类。随着项目实施,出现了利用个人关系办理低保以获得援助的个别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很多项目还发现了患者患病后拿到低保证但没有得到任何低保金,低保证只用于申请各种社会救助的情况,甚至出现病后低保患者比例大幅增加的问题。据某项目2004到2007年的统计,病后低保患者高达65%。中华慈善总会收到不少群众反映,这些病后低保患者占用大量慈善药品,对于真正的困难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自2009年起,中华慈善总会要求所有慈善药品援助项目,不再受理病后低保患者的申请。最后,需要强调一点,慈善援助项目不是政府行为,不具备普惠性,慈善资源有限,必须用于真正应该获得帮助的困难群众。这既是慈善性质的体现,也是工作现实的要求。当然,我们今后将在工作中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

问:药品援助项目费用怎么解决的?中华慈善总会收取费用吗?所有参与人员都支付报酬吗?如何保证参与项目的人员公正、规范、不谋私利?

答:由于中华慈善总会是一家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并没有任何财政拨款,因此药品援助项目的费用均由各捐赠方承担。这些费用分为项目实施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用。项目实施费用有项目办公室工作费用、项目注册医生培训费用、地方慈善会有关人员培训费用、发药点工作费用补贴和援助药品仓储物流费用。由于中华慈善总会人员很少,故药品援助项目的员工采用劳务派遣这种弹性用工形式,即项目启动招聘员工、项目终止解聘员工。项目办公室员工费用、办公室房租以及各项工作费用是项目实施费用的大头。所有参与项目的地方慈善会人员、医生均不领取任何报酬,医生是以中华慈善总会医务志愿者的身份参与项目的。项目实施费用由企业按年度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总会单列科目按预算支出,多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不足部分企业捐赠补足。在实施费用中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一、地方慈善机构承担了发药点费用,项目实施费用中只象征性给予一点补贴。二、许多捐赠企业用自有库房和物流保障援助药品储运,这些费用属于项目实施费用,由企业直接承担而没有具体体现。

中华慈善总会按法规规定并经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从药品援助项目中收取项目管理费用。由于各种药品的高额价格差异较大,按照药品价值收取管理费不合理也无法操作。因此,中华慈善总会是按照药品援助工作量收取管理费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捐赠药品价值无任何关联。出于把有限的资金用于项目实施,最大限度使患者受益的考虑,中华慈善总会收取的管理费很少,对于实施初期和规模较小的药品援助项目甚至不收管理费。中华慈善总会开展药品援助项目10年来收取管理费总计不到700万元,而发放援助药品按市场价格计算超过了180亿。

为了保证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公正、规范、不谋私利,中华慈善总会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把入口关,定期进行交流培训。无论是项目办员工、发药员还是参与医生,从加入项目工作之初进行筛选、教育,每年都要举行多次培训和交流活动。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流程操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减少不规范行为。各项目办公室都制定了审核制度、发药规范、处方和领药记录回收流程、药盒清点销毁规定等规章制度,都有完整的患者档案数据库、审核过程电子文档等,有些项目通过网络实行发药数据化管理,从制度和操作手段上保证项目规范。三、建立“防火墙”, 把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和可能互相谋利的环节进行分割调控,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接触患者,医生不接触药品,发药点无管理职能等。除此之外,捐赠企业常态化的内审机制、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国家民政部、海关、药监等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也为项目规范操作提供了有力保证。目前,每年各药品援助项目都多次接受并全部通过了来自各方面的检查审计。

问:跨国制药企业捐赠慈善药品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他们的一种营销新模式吗?中华慈善总会是否有帮助企业卖药的嫌疑?是否只要自费就赠送?

答:中华慈善总会设立任何慈善项目,首先考虑的就是必须杜绝任何商业牟利行为。从设立药品援助项目之初,就直接坦诚地询问捐赠企业进行药品援助的目的,这已成为药品援助项目立项与否的必经程序。企业的答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跨国企业一般都把回报社会视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履行社会责任的部门和预算。他们认为,在中国捐赠慈善药品用于困难患者是履行企业责任的有效途径。许多企业并非仅在中国开展患者援助项目,他们在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展患者援助项目,对贫困患者援助药品。例如,肝癌和肾癌患者援助项目的捐赠企业就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药品援助项目。二、捐赠慈善药品是增加企业美誉度的有效办法,是企业品牌策略的重要部分。所有与总会合作的企业以他们的行为展示了企业社会公民理念。戈谢病患者援助项目无偿对我国患者全额免费援助药品达13年之久,即使在产能不足、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在削减其他国家也就是削减有收益国家供药量时,仍然坚持对我国患者无偿援助。

中华慈善总会设立实施药品援助项目的唯一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患者,而没有考虑过企业的任何经营诉求。中华慈善总会明确提出,捐赠企业在药品援助项目立项时须严格测算,在实施过程中准确核算,不能通过药品援助项目直接营利。中华慈善总会通过几年的摸索,逐步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对病前低保患者给予免费援助;对于采用先自费一段时间之后援助直至服药无效模式的,以低收入患者家庭平均经济状况为标准;对于采用自费购药与慈善援助固定比例模式的,自费与援助比例必须不得高于1:3。对于中华慈善总会的这些要求,各捐赠企业都给予支持配合。某个肺癌患者援助项目非低保患者自费期从6个月减少到5个月,另一个肺癌患者援助项目取消了低保名额限制,某个肺动脉高压患者援助项目非低保患者自费与援助比例从1:2.5降低到1: 4。实践表明,这些标准确实是对捐赠企业承受力的极大考验。有一个已经执行1年的药品援助项目,按中华慈善总会日益完善的规定无法承受长期大幅亏损,捐赠企业终止了这个项目。有一家跨国制药企业经过反复核算,无法达到这些要求而最终放弃了与中华慈善总会援助药品项目的合作。在项目实施中,中华慈善总会完全独立运作,确保了项目的慈善性质。各捐赠企业也严格按照中华慈善总会的要求,不允许其经营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药品援助项目,不能以药品援助项目作为经营推广的宣传内容,并制定了监督措施和处罚办法,还有的捐赠企业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甚至解聘。

对于所有药品援助项目,中华慈善总会绝不允许也根本不可能出现只要自费购买商业药就给予援助的情况。贫困患者获得慈善药品援助的前提是疾病对症并且服药有效。这与商业买赠完全不同,商业买赠中买是赠的唯一条件,只要买就必须赠。慈善药品援助中自费只是条件之一,还必须同时满足经济困难、对症有效、申请材料齐全,所有条件都具备也只是有可能给予援助也不是必须援助,能否援助还要看捐赠药品数量、项目覆盖区域以及生理适药性等因素。各药品援助办公室均以文字形式,把申请条件提前告知所有申请的患者。对于所有参与项目的医生和地方慈善机构工作人员,中华慈善总会通过项目培训,反复重申商业买赠与慈善援助的区别。各药品援助都有因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赠药援助的患者。据各项目统计,患者申请援助批准比例目前大多在80%到90%之间,这表明不是只要购买商业药品就能获得慈善援助。那种认为遵医嘱,只要买了药就必须获赠药品的结论无疑是一种误解。

问:中华慈善总会援助的药品价格都非常昂贵,高于其它国家或地区,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在药品价格上要求捐赠企业进行降价?

答:构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因素比较复杂。每种药品的价格是由各企业根据价格构成要素,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交具体方案,由发改委核准后确定的。作为长期开展药品援助的合作方,中华慈善总会也非常关注这些药品的价格。据这些捐赠企业介绍,药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前期研发费用、各市场间价格的平衡、药品是否进入医保、税收、患者数量、市场状况等。

在合作过程中,中华慈善总会多次与捐赠企业沟通希望尽可能降低价格,这是总会主要领导会见捐赠方领导每次必谈的内容。据了解,目前有些药品价格在我国的定价比较低,有些药品作出了大幅降价,也有药品在我国市场售价为全球最低价。必须强调,希望这些药品降价仅仅是中华慈善总会的愿望,而最终的市场价格是政府和企业确定的。

问:很多人觉得这些项目不确定不透明,中华慈善总会准备如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什么药品援助项目的办公室不在中华慈善总会,也不公开地址?这些办公室员工姓名不能透露?为什么项目办公室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属当面求助?

答:广大群众对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不够了解,主要原因是药品援助项目的宣传推广介绍不够。中华慈善总会的传统是扎扎实实做工作,在宣传上要采取低姿态。实际上,由于资金人才的缺乏,中华慈善总会的宣传工作总体上讲滞后于救助工作,药品援助项目也是如此。另外由于药品援助项目的物资资金渠道固定,无需面向社会募集,因而缺乏宣传介绍推广的动力和需求;同时也由于需要帮助的患者很多,担心大力宣传导致求助压力无法承受。近年来,中华慈善总会开始有所改进,一方面加强总会整体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求各项目加强自身宣传。为了加强项目透明度,各药品援助项目都在中华慈善总会官网上有全面介绍,各项目陆续设立自己的项目网站,探索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公开信息的办法。目前,已经有10个药品援助项目设立了项目网站。所有项目都有热线咨询电话,许多项目设立专用电子邮箱、邮政信箱,印制了项目手册等等。这些措施改进了项目操作、方便了患者。同时,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也开始有了进展,一些项目制作了视频宣传材料、合作出版宣传专刊专栏等等。

中华慈善总会办公场地有限,对于日常工作量大的项目只能单独租房办公。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项目办公室正常工作的干扰,尤其是杜绝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出现,所有药品援助项目均禁止项目办公室员工与患者或其亲属直接接触,因此不公开地址、不透露员工姓名、不直接接待患者和亲属。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在保证公平公正上效果显著。

问:药品援助项目中困难患者经济标准如何确立、是否科学?中华慈善总会怎样保证获得援助的患者确实经济困难?有没有不属于困难群体的患者得到了慈善药品?

答:药品援助项目中困难患者经济标准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低收入患者的经济状况和治疗费用之间的差距,目的是保持合理的援助覆盖面。如果经济收入标准定的太低,符合条件的患者很少、援助面太小而失去开展共助的意义。反之,援助面过宽,捐赠方难以承受。参考我国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和大病救助标准,各项目困难患者的援助标准大致为核心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人民币左右。当然仅仅一个指标是不科学也不可行的,因此,各项目在进行经济评估时不单纯只看核心家庭收入,还包括直系亲属经济状况、患者以及配偶所在行业、职位以及其它资产状况。各项目所做的经济评估是依据一系列指标体系进行审核,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为了提高准确率,各项目制定了申请程序,不但要求患者书面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递交的材料真实准确,还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相关材料如工资条、税单、相关公证书等,加盖其单位人事章证明,同时要求当地政府部门核实。实践表明,这种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各项目在审核过程中都查出一些不符合经济标准的患者,保证了总体上受助者在经济上属于困难患者。

为了使经济评估严格有效,各个项目还建立了复核或者抽查环节。各项目非常重视对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制定了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作为一道重要防线。凡有举报,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向中华慈善总会项目部汇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查核实办法并迅速落实。几年来,各药品援助项目接到举报申请人经济问题的各种举报13次,都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问:为什么各项目共助方式不同?有没有患者能够终生给予药品援助?对于获得慈善药品援助不久就因药品服用无效而不能继续得到援助的贫困患者是不是不公平?

答:各项目对非低保患者的援助方式的差别,是基于患者经济负担的确定性和均衡性,实现项目持续发展,使更多的困难患者受益。在确定共助方案时,首选直接锁定自费费用的方案,目前项目实施中,自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即在给予慈善药品援助之前患者自费使用一段时间的商业药品,符合项目所有条件并获得药品援助后,患者就不用再去自费购买商业药品了。这种方案的好处是患者购买商业药品的支出明确,商业自费与慈善援助之间界限明确。自费期限由患者服药平均生存期结合低收入家庭平均经济状况确定。另一种方式是规定自费商业药品与援助慈善药品的比例必须确定且不能高于1:3。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患者每个周期的经济负担不会太重。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是为了使尽可能多的患者得到最大的帮助。

所有享受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都不存在终身援助的情况。对患者终止援助的情况包括服药无效或病情恶化,以及因为患者在受援助过程中违反项目规定而终止。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患者已经服药无效,如果继续用药对治疗无益,还会延误采用其它治疗方案的时机。况且慈善药品也不容浪费,应当用于其他需要该药品的困难患者。

对于获得慈善药品援助不久就因为病情恶化而不能继续受助的患者,的确令人惋惜。然而要实施一项普遍、长期开展的慈善药品援助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绝对合情合理,慈善项目也不例外。正因如此,总会对所有药品援助项目的限定条件都事先告知患者,以确保申请患者完全出于自愿。在项目申请和援助过程中也会让患者充分知情和自主选择。为此衷心希望广大患者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网站、总会各药品援助项目网站和咨询热线,充分了解项目规定,根据自身状况、在专家指导下,确定是否采取药品援助项目的治疗方案。如果不适合自身情况,应及时采用其它更适合的治疗方案。

谢谢对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的解答,最后再请您具体解答患者关心的主要问题。

问:许多患者反映申请手续繁琐、时间长,不仅造成心理负担,也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困难,能否简化手续缩短审核时间?为什么项目患者热线经常打不通?

答:患者感到申请手续繁琐、时间长,与广大群众关心审核是否严格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前所述,为了保障慈善援助药品用于真正困难的患者,要求患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各药品援助办公室须进行严格的审核。这就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患者申请难度。中华慈善总会一直在努力寻求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主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优化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有些项目取消了注册环节,有些项目简化了申请表格。当然,也有增加申请材料的情况发生。例如,随着房改和房价上涨,房产成为衡量患者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所以从2010年开始,各药品援助项目陆续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房产申报的内容。尽管如此,便于患者申请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方向。另一方面,我们也努力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缩短审核周期。各药品援助项目都有对外承诺的审核期限,但实际上内部要求要严于对外承诺。各项目均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审核进度进行监管,定期对审核周期进行统计分析,制定了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目在工作量持续增加而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做到了按规定时限审核,有些项目还在逐步缩短审核时间。如某肺动脉高压患者援助项目平均审核周期从原先的20天达到现在的16.7天,平均减少了3.3天。要减少患者审核等待时间,还有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患者自身配合。如果患者能够认真填写材料,减少补充材料次数,一次把所有材料提交完整、表格填写准确,就能够大大缩短审核周期。据某项目对审核周期的分析,申请材料一次通过的患者比例仅为 11.68%,而审核3次及以上才能通过的比例高达40.36%。

热线难打是药品援助项目的老大难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各项目每年都要增加热线数量,增加热线接听员工。然而申请人数增加幅度较大,使咨询需求与热线服务之间的距离始终存在甚至加大了。各项目从提高热线员业务素质入手,提高沟通技巧,增加单位时间接听数量。同时,希望患者及其家属登录中华慈善总会官网和各项目网站,通过网络了解项目信息以减少拨打咨询热线,把咨询热线留给需要通过电话了解情况的患者。希望广大患者谅解、共同克服困难,以保证项目稳步发展。

问:领药难是患者反映的又一问题。不仅手续繁琐,每次领药要多处签字,许多项目不能把药带包装领走,必须把药丸抠出来领走。一些患者反映获援助后频繁的检查不利于身体健康也加重了经济负担,能否减少检查次数?能否增加领药周期?对于儿童、老人及行动不便的患者和特殊困难的患者,能否允许亲属代领?

答:药品援助项目药品发放的所有规定,目的就是要保证慈善物资用于救助困难患者。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领取,慈善援助药品则由项目注册医生开具项目专用处方,这些处方是通过药监检查的必备材料。而必须填写领药回执,则是审计部门的规定,领药回执相当于发票或收据,是证明援助药品已经直接发放到困难患者的凭证。经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治疗指南中,规定了治疗过程中检查周期和内容,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必须遵守,药品援助项目更不能违反。实际上,定期检查的不便和对身体带来的影响,这在大病治疗中普遍存在,是治病治疗时必须承担的,并非药品援助项目所特有。总之,这些规定并非中华慈善总会毫无依据自行制定的,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的。

关于抠药的规定,则是中华慈善总会在总结药品援助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后实施的。在药品援助项目的早期允许患者整包装领取,后来出现过个别患者倒卖援助药品的情况,才逐步采用凡是在日常条件下能够保持疗效的药品,领药时由患者自己抠出来用自备容器带走的做法,目的是防止援助药品转卖倒卖。

不允许代领援助药品,目的是保证慈善援助药品不浪费不流失。由于所有项目援助患者都是重症患者,一旦允许代领,势必允许所有的患者代领。在目前状况下,普遍的代领风险太大,无法保证慈善援助药品不流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不仅造成慈善物资损失,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重大疾病患者亲自领取援助药品确实非常困难,路途较远的患者更加困难。因此援助项目只能把患者生活能够自理作为援助的条件之一,事先告知并要求患者承诺愿意亲自领取援助药品。同时,各药品援助项目尽可能多的招募医务志愿者、设立发药点,方便患者就近检查、就近领药。在这里,要由衷地感谢所有按项目规定前来领药的患者,他们不仅是项目的援助对象,也是项目的参与者和支持者,他们以克服困难遵守规定实际行动在支持着我们。没有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药品援助项目不可能持续稳步发展,就不可能有这么多需要帮助的困难患者得到帮助。

最后,要深深感谢社会各界对药品援助项目的关注,感谢网友、媒体对我们的监督,也期盼你们的理解和支持。有了你们的关注、监督、理解和支持,会更加激发企业的捐赠热情、鼓励慈善工作者更加敬业、激励医务志愿者继续参与,引导困难患者冷静理智,促进包括慈善药品援助项目在内的所有慈善工作不断进步,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大的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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