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彭悦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内容及主要特点做了解读。
201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一个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湖南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新时期做好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意见》的出台,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坚强决心。
出台背景
湖南省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大,降雨时空变化大,具有易发多发地质灾害的环境基础。地质灾害发灾时段集中、突发性强、分布广泛,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调查评价,开展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呈现领导重视、机制健全、防治有力、措施到位的新形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脆弱的地质环境和复杂的地质条件所限,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项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仍然剧烈,劈山修路、切坡建房、造库蓄水、过度开发地下水等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加之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治地质灾害能力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党组高度重视,随即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调研座谈会,对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修改完善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31日正式制定下发。
主要特点
国务院《决定》对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加强监测预警预报、有效规避灾害风险、综合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意见》的起草,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主要精神,又提出了体现湖南特色,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目标。我们概括为“1358”目标。“1”即全面完成100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3”即完成300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5”即开展500处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勘查;“8”即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80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同时,有序开展全省重点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二是细化了措施。对即将开展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矿区地质环境普查、重要城镇综合环境调查等工作都明确了重点区域及工作要求,对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管理提出了有针对性、适合我省防治情况的对策和办法,特别是对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
三是注重了基层。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项装备建设,配备应急交通工具。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预报设备;改进地质环境职称评审办法,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办法。
四是强化了监管。《意见》提出: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同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共十九条具体措施。
一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为核心,全面加强防治能力建设,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主要工作目标。
二是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以县为单元的1:5万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勘查。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全省矿山主要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好“长株潭”城市群、市州中心城市以及重要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三是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意见》提出:加强对重大险情隐患的监测和巡查,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组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是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意见》提出:加强防治规划管理。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严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特别是要对农村居民建房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优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做好重大工程及矿山聚集区地质灾害防治。整合各方面资源和资金,制定支持搬迁避让的相关政策,重点实施一批搬迁避让工程。
五是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市、县、乡三级相关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防治队伍建设。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设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需求。四是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技攻关。五是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六是严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本文系作者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的发布辞,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