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愚
我们身边每天都有无数的新闻在发生。有些新闻,人们看过之后,很快就会成为过眼云烟;而有些新闻,人们在看过以后,即使是再麻木的心灵,也会泛起一丝良心的追问或者道德的自省。以下几起事件,当属后者无疑。
辽宁沈阳。年仅24岁的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其性命,12次向人下跪,向警察、120求救,却屡遭冷遇。最终,刘明明命丧狂风暴雪之中。
北京。4名青年到昆玉河游泳,21岁的甘某下河后溺水。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打捞队也随后赶到,但打捞队嫌钱少拒绝救捞。最后被一名捕鱼者捞起时,甘某已死亡。
四川宜宾。南溪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宜宾市公安局一辆警车随后经过事故现场,围观群众苦苦哀求,警车依然扬长而去,受伤少年最后死在现场。
湖北武汉。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门口,面朝下摔在地上,他想站起来,但力气不够。李大爷躺在地上一个小时,没人上前扶一把。直到家人闻讯赶到,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老人终因呼吸道窒息死亡。
上海。一名拄着拐棍的老人在黄浦区尚文路中华路口不慎摔倒,血流满面。尽管当时有许多路人看见,但竟无一人上前搀扶老人起来,大家只是在一旁围观。大约过了10分钟,才有一名路人报警。
浙江台州。水产品交易中心码头的几名工人由于生产问题发生争执,一名工人被当场打伤,倒地后呻吟不止。现场近百名围观群众只顾看热闹,却任凭伤者躺在路旁呻吟,无人伸手援救。事发20多分钟后,边防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才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江苏南京。一名老汉在后半山园小区附近摔倒,躺了近4分钟都没人上前搀扶。一对母女路过,年幼的女儿想上前去拉老人一把,一旁的母亲却连忙呵斥:“小孩子,别管闲事!”而后拉着女儿快步离去。
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事实却是,在众多呼唤救助的生命面前,我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却选择了见死不救。每当因见死不救而导致生命陨落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善良的人们都难免要为人情的冷漠而痛心疾首。
近年来,经常见到一些有关社会消极现象的报道:见义勇为反被讥讽嘲弄;路上盗匪横行可路人侧目;媒体公然报道男盗女娼争风吃醋并引为猎奇;三级一脱成名的所谓成功“星路”在主流媒体中间咀嚼不息深挖其中三味;还有很多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不发等社会弱势群体被盘剥的丑恶现象……回想数十年前,小偷一旦被抓,路人纷纷喊打;而现在,发现小偷,路人视而不见明哲保身,此类报道比比皆是。
想起在网络上看过的一个段子:一名恶霸当街毒打一位女子,并且实施抢劫。一男子站在路边观看,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暴行。恶霸作恶完毕之后,非常嚣张而猖狂地对着这名旁观的男子喊道:“你他妈还是个男人吗?见到抢劫都不阻止!”然后带着一脸的不屑与鄙夷扬长而去。
鲁迅的短篇小说《药》大部分人应该都读过:革命者夏瑜被杀的时候,围观的人们是那样的冷漠,朴实善良而又愚昧无知的农民华老栓,却一心想用人血馒头给患肺病的儿子治病。国人现在的麻木不仁,恍惚又回到了上世纪鲁迅作品里所描绘的情形。
著名美学家朱光潜曾说:“中国的问题,并不全是因为制度问题,大半是由于人心太坏。”几十年过去了,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化科技进步了的今天,人们依然选择了冷漠。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记不得什么时候在报纸上看过这样一则新闻,久久不曾忘怀:一栋楼里有位老人一生不喜欢走出家门,没什么朋友,他的家人也离他而去。老人最后死在自家的马桶上,死后两个月才被发现。这让我想起了冷漠者最终的结局,虽然可能不是这样凄惨,但又有什么区别呢?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刻有马丁?尼莫拉牧师的一段著名的铭文:“他们(纳粹)先是来抓共产党,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他们接着来抓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又来抓工会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他们再来抓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他们最后来抓我,这时已没有人还被留着给我说话了。”
马丁?尼莫拉牧师早期曾作反犹的布道,他在希特勒一再的罪行前都“不说话”,最后他自己也被关入希特勒集中营。
这则小故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一座荒凉的孤岛上,考察人员发现了一群生活了14年的蝙蝠。他们感到很奇怪:在这个缺少食物的地方,怎么会有生活了这么长时间的蝙蝠?他们调查发现,当有蝙蝠饥饿难耐时,其他蝙蝠会把自己腹中的血反刍给对方,以争取时间找到食物。蝙蝠的援助对象首先是小蝙蝠,然后是有血缘关系的蝙蝠,最后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蝙蝠。不过,援助的没有血缘关系的蝙蝠,必须以前救助过其他蝙蝠,否则不会得到援助。
在生命的尊严与灾难面前,我们不仅要拒绝做冷血的看客,更需拥有一份恒重、恒温的悲悯和人道情怀。我们谴责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呼唤见义勇为当然很有必要。但事实又反复证明,仅靠苦口婆心的劝谕效果甚微,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考虑实行法律拯救?
几年前,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王文科教授曾建议,刑法应确立见死不救罪,并分类进行处罚。许多国家已用法律规范调整见死不救,如法国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却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处以50万法郎罚金。” ?
一直以来,见死不救都是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但当一个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病变,就不得不引起一些法律层面上的思考了。当道德约束力不从心之时,从立法上进行规范无疑是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