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

2012-04-29 00:44张国辉赵晓燕陆军
吉林农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信用合作互助社梨树县

张国辉 赵晓燕 陆军

近年来,在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下,在地方政府积极引导下,在中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示范作用下,梨树县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

1.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梨树县共有各类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12家,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有4家,位居全国各县(市)农村资金互助社准入数量之首)、农民信用担保合作社2家、农村信托担保合作社1家。发展规模上,超千万元社1家、超百万元社4家、百万元以下社7家。成立时间上,2006年3家、2007年5家、2009年4家。共有148人发起股金558万元,现有社员4244人,社员股金3400万元,社员存款610万元。累放贷款5398笔,累放金额5481万元,贷款余额3433万元。

2.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2.1坚持社区或合作社内部互助原则12家信用合作组织有11家坚持社区内互助原则,没有超过乡镇范围;梨树县富邦专业合作社因其有20多家分支机构,其资金互助社主要由這些分社负责人发起,超过了社区合作范围,但遵守专业合作社成员互助原则。

2.2贷款投放以农户为主体,并且坚持信用和小额原则这12家信用合作组织贷款方式均是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自律进行审慎经营,以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为主体,兼顾生活需求。

2.3贷款流程方便简单,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因这种信用组织建立在地缘、血缘和商缘基础上,降低了很多信用调查成本,因此也就节省了很多风险控制流程并能够做到严格控制风险发生。基本贷款流程为:社员申请入社→经批准后入股→填写贷款申请→1名普通社员信用担保→1名客户经理或发起人承担放贷风险责任→会计记账→出纳付款。从调查情况看,各家信用组织还没有出现坏帐贷款损失,也没有法律诉讼发生。

2.4贷款定价具有竞争力,风险准备充足各社贷款利率基本维持在12%~15%,虽较农村银行机构贷款利率稍高,但因贷款手续简便,有效节省了时间和机会等成本,因而受到农民欢迎。同时,实现了贷款与股金联动机制,最高贷款比为股金的10倍,充足的风险保证降低了贷款风险。

2.5建立了自我约束与激励机制这些信用合作组织都建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能够发挥相关利益者监督机制。在吸收股金和放贷控制风险方面各社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有效机制。如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社员吸收股金额一次提取1.5%,做宣传费用补助;对客户经理(或发起人)收回贷款利息额15%计提工资绩效。

2.6多种合作方式相结合,降低经营成本各合作社都将信用合作和专业合作相结合,充分利用信用合作将农户市场组织起来的优势,与农资厂商进行代理业务合作,不仅减少了市场中间环节,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也给信用合作带来了收益。如梨树县小宽农村资金互助社销售200多吨化肥,在农户得到实惠的条件下,所得收入20000多元弥补了信用合作成本。

2.7新型信用合作组织将规避法律风险坚持社内互助原则,规避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嫌疑;互助资金实行决算后分配,规避了变相吸收存款问题,如各社经营分配2007年红利4%~6%;2008年红利7%~9%;2009年红利6%~8%。

3.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3.1联结农户生产关系农业经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这种独立个体的生产关系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在家庭经营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以资金为纽带的信用合作组织是这种生产关系调整的最好载体,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变革的群众运动。在调查中注意到,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组织化程度要高于以其他方式做纽带的合作组织。

3.2联结大银行与小农户信用关系“银行难贷款、农民贷款难”的根本原因是大银行面对分散的农户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而农户面对大银行市场主体地位低难以议价,这一高一低造成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瓶颈。发展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就会打破这一高一低交易瓶颈。如大银行面对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批发或委托代理,就可有效解决市场交易瓶颈。

3.3促进了农村资源再分配 通过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建立,将社区资金留在社区,发挥蓄水池作用,调剂资金余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如梨树县十家堡盛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原三家子乡农村信用社撤并后开办的信用合作组织,经过三年的经营,当地的储蓄资源从外地回流回来,向社区投放贷款1590万元,而农村信用社只能向当地投放300多万元。

3.4培育了新型农民,促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要有带头人、二要有组织、三要有资金,而依靠传统村社集体组织,显然不具备条件。通过发展农民自助信用组织,群众中就涌现出了很多乐于奉献的带头人,经过组织培训,逐步成为群众信得过有能力的领导者,而信用组织得到信任后就可将分散的资金聚沙成塔,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培育了熟悉当地人脉和产业的带动人,又有了金融工具支撑,就能很好的推进新农村建设。如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仵占宏,过去是普通的农民,现在成为合作社带动人,受到当地农民和当地政府的尊重,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领导的互助社受到县政府的表彰。还有很多农民不会计算机,经过互助社组织学习,现在完全可以自己管理财务账表。

3.5推进了农村金融改革自发的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奠定了群众合作基础,通过政策支持,就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向前发展。如梨树县出现的三种信用合作形式,资金互助、自助担保、城乡信托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合作组织体系,这些机构已经提出了与银行机构开展信用合作申请,待银行机构同意后,就可将体制内改革和体制外改革相结合,商业金融改革和合作金融改革相结合、供给与需求改革相结合、经济和金融改革相结合,会极大的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立,提高农民信用组织化,打破农村金融改革瓶颈。

4.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是政策引导、示范效应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组织的快速发展,从其自身经营看,还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从外部政策和市场支持条件看,还有很多瓶颈制约其发展。

4.1资金短缺,需求大于供给各社普遍反映资金来源不足,难以满足社员正常贷款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社员户数方面。入社社员多数以需求为主,参加互助社就是为了能方便快捷的借到款,而新型信用组织普遍面临资金来源不足,难以让更多社员入社;贷款额度小,难以满足需求。各社贷款多数在1万元以内,个别社一般也不超过5万元,盛源社因季节性资金结余,向专业大户发放了超过5万元的贷款。

4.2市场准入难,监管出现真空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4家资金互助社的监管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而其他8家自发的信用合作组织监管出现了真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信用合作积极推动,但因信用合作市场准入权在银行监管部门,而这些自发群众信用组织又没有金融牌照,银行监管机构也没有权力去监督,造成新型信用合作組织监管真空,既给农民信用合作自律带来挑战,又给银行监管带来压力。

5.相关政策建议

5.1要明确支持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方向 发展信用合作是促进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需要,也是打破小农户与大银行信用交易瓶颈的需要,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反映,是党对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尊重农民群众创造和选择的要求。支持农民开展信用合作,要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措施、违规惩罚等办法,保证农民信用合作组织不变型不走样、不被少数人控制和犯罪分子利用。

5.2加快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给予市场准入,及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保证其健康发展,稳健经营。对没有准入的自发信用组织,应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准入。

5.3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协会对自发的和需要规范发展的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指导,并作为银行监管部门与其保持联系的中介。如果将此类组织完全交给地方政府监管,会产生很多问题,如能否坚持农民为主体办社原则,坚持社区互助原则,或经过地方政府行政推动可能产生对现有金融秩序的冲击;如果放任不管,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最好的方案应是成立由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参与、信用组织参加的行业协会,既能解决现在银行监管体制人员不足的问题,又能有效适应迅速发展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要求。

5.4推动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将信用风险纳入国家信用风险控制体制内现在梨树县虽然有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准成立,但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国家虽出台了“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政策,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合作意愿,使这一政策无法落实。如果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按审慎担保银行可按保证金10倍授信贷款,由资金互助社包放、包收、包风险(即三包制度),这样不仅农民贷款需求得到满足,而且充分发挥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银行“信贷员”作用,即使出现重大灾害风险,也能将贷款纳入国家信用风险控制,而不会出现社会风险或系统风险。同时,还可规避其高息吸储,出现问题也能通过国家信用风险及时处置,保证农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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