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雪
近日,一些明星代言医药广告的现象再度引发热议。广告和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世界上明星代言医药广告都非常敏感、谨慎,我国亦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制,但应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为明星代言医药广告上一道“紧箍咒”。的确如报道所言,很多国家较少听到药品代言的争议和问题,以笔者居住的加拿大为例,在公共场合基本看不见商业性药品广告,更不用说代言了。
许多人都会指出,这是因为加拿大对医药广告管理严格,对明星药品代言有这样那样的规定和限制。的确,在加拿大,给一种健康产品乃至食品代言并非易事,必须有确切材料证明,代言者本身规律性使用这种产品,并从这种产品的重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涉嫌欺诈。
事实上加拿大非处方药的种类和覆盖面很狭窄,患者所能自由购买的非处方药,不过是碘酒、酵母片、创可贴一类,诸如感冒药、退烧药、抗过敏药物这类在中国多属于非处方药的口服剂,在加拿大都是处方药范畴。而在加拿大,处方药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这类药在药房并不开架出售,而只能凭医生开出的处方到柜台购买。他们吃什么药、吃哪家的药,都不能自己做主,对他们打广告岂不是缘木求鱼?
在当前药品市场混乱、明星代言引发诸多争议的背景下,简单呼吁厂家和代言者的“道德感”显然苍白无力,单方面加强对药品广告和药品代言的管理,恐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适当缩小非处方药范畴,让医生、药房等专业机构而非普通患者选择药物,逐步向“医药分家”的医改目标靠拢,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