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里委托买彩票,“中”8万元无法兑奖

2012-04-29 00:44
百姓生活 2012年6期
关键词:中得聊天记录马某

彩民李某在QQ群里委托彩票站点下单,然而最后“中”了8万元大奖却因为没有彩票兑不到奖。为此,他将投注站经营者、工作人员及彩票中心告到法院。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诉称,他长期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一家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投注站为了方便老顾客,专门建立了QQ群。李某经常通过QQ群,将自己选中的号码告诉投注站工作人员,让其代买,次日与投注站结账。2011年2月17日晚上,他通过QQ群向投注站工作人员谢某发送了6组投注号码,对方表示已按要求出票。次日,开奖结果显示,6组彩票中有两组号码中奖,其中一组中得8.08万元奖金。但是,当他前往投注站领取彩票时,工作人员仅拿出5组彩票,其中一组中得1000多元。中得8万元大奖的那一组彩票却没有。

对于李某的说法,投注站老板马某并不认同。马某表示,他与彩票中心只存在代理关系。他的工作人员建立QQ群,并不是用于出售彩票,而是为了方便彩民交流,投注站从未在网上以QQ聊天方式出售彩票。而且网上销售彩票和赊销彩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投注站不能明知故犯。

彩票中心表示,从未认可网络购买彩票的方式。这起纠纷只是李某与投注站工作人员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彩票中心无关。

经法院调查核实,马某的投注站在2月17日全天没有出售过李某诉称的那组中得8万元大奖的彩票。当然,彩票中心也就没有兑奖的义务。据此,法院认为李某中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主要视案情而定。现实生活中,任何网民都可以注册成为QQ用户,并随便取一个昵称(网名),昵称也可以随时更改。而且QQ号容易被盗用,家人和好友间相互使用的情况也较普遍,其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中,李某雖然提供了当天的聊天记录,但根据QQ应用程序的上述特性,无法确定该聊天记录的实际操作人就是李某和投注站工作人员谢某。如果QQ记录能够和其他的书证、人证、物证形成证据链,那么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然而,李某的主要证据就是QQ记录,其证据效力太差。

此外,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而且涉案投注站还将该规定张贴在墙上,李某应当知道。同时,根据QQ应用程序和投注站工作人员陈述分析,工作人员设立QQ群及在群里与彩民交流,并没有取得彩票中心及投注站授权,应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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