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替代性能源产业的知识产权铺路

2012-04-29 00:44林艺思
进出口经理人 2012年7期
关键词:替代性国际贸易律师

能源供应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需求、环境意识的日益增高以及传统能源成本的不断攀升促进了近期替代性能源业的发展。中国作为世界替代性能源市场的新进领导者,在太阳能光伏和风力涡轮机技术方面获得了显著的成功。为了保持全国性增长,中国政府已经批准了众多政策,以促进其替代性能源业的进一步发展。第12个五年计划勾画出政府以2015年为期,削减碳排放、削减能耗消耗,以及采用非矿物能源来满足主要能源需求的目标。

中国替代性能源公司受益于由国内安装以及外国出口带来的市场增长。中国生产的许多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到美国和欧洲。风力涡轮机产品得以在国内安装并出口到世界各国。本文以确保持续的海外出口市场为目标,探讨国内替代性能源业的专利保护及相关商业决策。

涉及替代性能源技术的近期美国专利诉讼

在强制执行一项美国专利时,专利所有人可选择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或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快速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美国专利所有人越来越倾向求助于国际贸易委员会所负责的“第337条调查”。如果一项进口美国的产品被判定侵犯了有效的美国专利,并且原告可证明“国内行业”受到该产品的影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把该产品排除出美国。因此,中国替代性能源公司在向美国出口其产品前应当考虑近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专利诉讼。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专利侵权诉讼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近期涉及替代性能源技术的“第337条调查”的例子是关于可变速风力涡轮机及其部件的案例(Inv. No.337-TA-641)。2008年,General Electric Co.(通用电气公司)针对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 (三菱重工业有限公司)提起了第337条诉讼,指控Mitsubishi(三菱)涉及侵犯其风力涡轮机技术的数项专利。

另一个例子涉及整合式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其部件(Inv.No.337-TA-811),在该案中,Westinghouse Solar Inc.,一家美国光能系统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就其“即插即用”太阳板安装设计提出诉讼。Westinghouse指控被告Zep Solar Inc.和Canadian Solar Inc.的一些产品设计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两项美国专利。根据起诉,被告通过一家中国制造商生产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Westinghouse后来寻求追加Yingli Green Energy Americas,Inc.(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被告。在另一项相关的诉讼中,即Zep Solar,Inc.诉 Westinghouse Solar,Inc.,编号3:11-cv-03800 (加利福尼亚北部地方法院)一案中,Zep Solar及其专利被许可人,Trina Solar,Inc.和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加利福尼亚北部地方法院,针对Westinghouse提出了确认判决之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产品并未有专利侵权。

在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时的进攻及防御战略

中国公司应当知悉“第337条调查”的进攻型及防御型诉讼的要素。当被告在针对侵权指控进行抗辩时,除了非侵权或无效主张外,被告可以攻击起诉人证据不足,未能达到“国内产业”身份的要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a)(3)款,公司可以通过对制造设施的重大投资,大量招聘员工或大量投入资本或对美国专利开发的大幅投资从而证明其“国内产业”的身分。

非美国公司可通过其获取美国专利许可的活动来满足“国内产业”身份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应在美国针对被许可产品投入大量的劳工和资本。另外,正如Zep Solar一案,如果一家外国公司预计某美国专利所有人将于近期对其提起诉讼,该公司可以原告身份,在美国地区法院提出确认判决之诉讼。确认判决的原告在提出先发制人式诉讼时,应慎选适当的地区法院为审判地点。

战略性专利要素

对于新开发的替代性能源技术,中国公司应在美国和欧洲这样的大市场中取得其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商业决策应同公司的专利战略相互协调。在美国,此类专利只要符合其专利商标局的绿色能源技术项目的标准,便能加速审查过程;因此可以享受美国专利的快速通道。周全的专利组合不仅仅可以为中国公司提供最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诉讼和解。

在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前,公司应同合格的美国律师合作进行产品可实施性分析,以避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律师还可以提出可行的专利回避设计方案,以避免可能的侵权诉讼并确保产品更安全地进入美国市场。

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建议进行适当的回避研究。此外,积极的获得对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可阻止第三方诉讼。展望未来,中国替代性能源公司在避开他人既有专利权利的同时,应当建设自己的专利资产,以维持市场优势。

林艺思现任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创始管理合伙人。林律师在专利法领域执业广泛,包括诉讼、申请、许可、出具法律意见、尽职调查和专利组合管理。她在复杂案件中代表许多亚洲,欧洲和美国的跨国企业处理专利问题。

林律师经常就美国知识产权的申办与执行问题在各国举行讲座和发表文章。她担任Finnegan月刊Last Month at the Federal Circuit的主编,该刊每月向全球订阅者发行。林律师曾担任霍华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讲专利法和公共政策高级课程长达六年。她于2010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为研究生教授新的知识产权课程。林律师曾担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 R. Rader的法务助理。她于2005年荣获全国美籍亚太裔律师协会(National Asian Pacific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40岁以下最佳律师”(Best Lawyers Under 40)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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