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记者”打了谁?

2012-04-29 00:44冯丽华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新闻记者

冯丽华

4月5日,一则题为“河南漯河市一房管局副局长持枪殴打记者”的视频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被热播,随后传统媒体跟进报道,引发网友热议。5月17下午,上海。东方早报摄影部记者鲁海涛在金陵西路重庆中路附近正常采访时,因拍摄了一辆违章占据自行车道的轿车,被车上两名男子威胁、殴打。这是本市近一个月内发生的第三起记者因正常采访被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代表——媒体,是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公民实现舆论监督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协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打记者,到底是打了谁?

其实,新闻记者在正常采访过程中遭到或公或私的粗暴对待乃至百般阻挠,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毫不夸张地说,凡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媒体,几乎都有过类似遭遇。一方面说明,在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社会意识多元多变的背景下,在有些人群那里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之间,存在模糊地带,新闻媒体由于逐渐深入的舆论监督触及越来越多的既得利益,引起的反弹和抵抗也日益增多和强硬,所以殴打记者现象频繁出现;另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新闻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作用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力量。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期,新闻人之所以敢于监督,也是为了回应不断增强的公民意识,可以这么说,这是法治建设、公民意识、新闻媒体的法治意识三者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我们说,打记者,粗暴干涉新闻人的正当职业行为,其实是打了基于公民意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成为记者、人人都成为媒体成为可能,打传统媒体的记者施暴者,也可能会对任何一位可能成为记者的“人人”挥动野蛮的拳头。往深里说,是公然向法制挑衅。

对记者施暴的,或粗暴对待合法采访的,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得到了依法处理。但是,政府官员的特殊身份使其拥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且不说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即使是生活中的一举一动,老百姓也往往不会视其为纯粹的个人行为。因此,消除记者被打现象,首先要从政府官员抓起。有法学家明确指出,因为权力具有膨胀和独断的特性,一旦限制不力,它就会吞噬权利的地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限制权力与保护权利是一回事,这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直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站在加强法治建设的高度,保障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高度,来审视过去发生过、现在正在发生、将来也许还会发生的侵犯记者采访权的事件。新闻舆论监督能否受到尊重与保护,既依赖每个人的意识与行动,也依赖对权力的有效限制程度。

因此,要从严依法治吏,重典治吏。《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即使有的官员不知晓该规定,但是也不至于糊涂到粗暴对待记者。但为什么偏偏干扰、阻挠了呢?这背后到底是出于何种动机呢?此类官员是否存在腐败等“难言之隐”呢?因此,除了对违背该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以外,还要彻查背后原因,使其得到应有惩罚,从源头上解决粗暴对待记者的问题,从而引导和进一步树立正确对待记者的良好社会风气。

从法制建设层面讲,既然记者被打不是个案,那么从中可以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就需要人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完善实施细则,提高干扰阻挠合法采访活动的“违法成本”等予以解决,确保社会主义新闻自由。

从监督层面讲,舆论监督本来就是人大监督的“帮手”,人大要进一步力挺新闻舆论监督,对于通过各种形式阻碍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大相关监督力度。

最后再提一下自媒体。在目前阶段其新闻真实性尚不确定,为促其良性发展,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但需注意的是,还应加上一个“依法保护”,并处理好三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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