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杏一
【摘要】德沃金的自然法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他的司法阐释理论让本来具有浓重先验色彩的自然法思想似乎变成了一个可以达致的目标,但亦因此而饱受批判。重新回归到法治的良性发展道路,除了借鉴自然法思想,或许还需要一种新的、实证化的理论。
【关键词】自然法理论新分析实证主义原则论司法阐释理论
自然法思想在人类文明史上源远流长,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发展和变革。回顾自然法的历史,正如哲学家麦克唐纳尔德在《自然权利》一书中所言:“……‘自然权利的主张从未彻底失败。每逢人类事物发生危机,它总会以某种方式复兴。”要想全面领悟某一时代的自然法精神,我们还需要准确把握其理论内涵,科学评价其价值意义。
自然法理论的时代使命
德沃金是一位坚定的自然法学者,①他在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哈特的论战中确立并发展了自然法理论,成为当代享誉全球的著名法学家。正如德沃金的自然法理论决不是他心血来潮突发奇想的结果,而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0世纪60、70年代是美国重要的变革时期,也是一个混乱不安的年代。在社会领域,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美国黑人展开了反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的斗争;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美国学生掀起反越战、要求平等和民主的学潮,妇女们也开展了争取平等权利的女权运动;同时,美国深陷与苏联的军备竞赛以及越战泥潭,引发了反饥饿、反迫害、反军备竞赛等群众斗争。在政治领域,肯尼迪总统遇刺,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遇害,在任总统尼克松陷入“水门事件”……这一切都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据以建立的哲学基础和价值理念提出了挑战。美国人民开始对民主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怀疑,法的有效性出现空前危机。如果法学理论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一危机,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新的价值和理论支持,那么,“法律将日益成为与社会经济生活无关的事情,政府也将会再次失去它引导社会与经济发展最有效的手段。”②
在当时的法哲学领域,以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占据着支配地位,但对价值问题的根本排斥,使其在危机中无所作为;同时,一股现实主义思潮在法学领域中悄然兴起,他们对传统法的价值和基础进行了根本性颠覆。时代开始呼唤一种新的法理论,而德沃金强调价值命题的自然法理论正好适应了这种需求,理所当然地承担起维持法律有效性的时代使命。
完美的法律帝国
《认真对待权利》是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德沃金通过该书初步构建了被称为“权利论”的理论体系,意图建造一个完美的法律帝国。
原则论。法律实证主义在社会变革中的无所作为,源于它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德沃金的理论建构正是从对该命题的批判开始的。不过他没有就该命题本身进行泛泛批判,而是选择了法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作为切入点。
法是什么?德沃金认为法不仅是规则,原则也是法。从字面逻辑看,德沃金和哈特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有着显著区别,德沃金的理论优势也较为明显。但事实上,哈特规则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他本人也反复强调他并没有给法下一般的定义,③特别是他建立在“社会事实”命题上的承认规则,甚至可能消除原则存在的独立意义,这也是德沃金当年的《规则模式》发表后饱受批判和怀疑的主要原因。但德沃金随后展开了对哈特承认规则的集中批判,最终确立了原则之于规则的独立地位。
从职业主义角度讲,哈特和德沃金的分歧在于:当司法实践中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则依据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依据哈特的观点,首先应从社会事实中寻找规则支持,如果依据社会规则无法判别合适的法律规则依据,就把它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而在德沃金看来,应当寻求道德原则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二人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上,尽管哈特社会规则并没有排除道德成为法律规则的可能性,但是他把规则的有效性归结为社会事实而不论其正义与否,这在根本上仍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正如休谟指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没有必然联系。哈特的社会事实命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分离命题带来的价值真空,无法为社会变革中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提供合理的论证。而德沃金把原则纳入法律范围,将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反而可能为法的变革提供源源不断的价值营养。
司法阐释理论。通过把原则纳入法律范围之内,德沃金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了联系,但他的原则论带有浓厚的先验色彩,并没有超越前自然法理论。不过德沃金并没有停留在这一点上,而是通过司法规范理论确立了一种经由道德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化的权利机制,从而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建立起开放但又相对独立的关系。
德沃金的司法规范理论主要是关于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如何经由原则论证做出当事人是否享有某项权利判决的规则。在这个理论中,他描述了法官如何从一个整体的法,经过不断深入的原则论证得出“唯一正确”的权利判断。按他的理论设想,法官“必须建立一个抽象原则和具体原则相结合的体系,这个体系可以为所有普通法的先例提供一种前后一致的论证,从而使它们可以得到原则的、宪法的和法规条款的论证。”在特殊判决中,他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在这个体系中寻求原则论证,这是一个反复追问、不断比较的复杂过程,最终论证的原则不仅要在横向层次上达成一致,也要与纵向的更高层次一致。
这种司法阐释规则使具有先验色彩的法律原则获得了自主性和规范性,不仅把自然法理论从危机中解救出来,也构成了对实证主义者把疑难案件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做法的批判。这种以原则论为本体、以司法阐释规则为方法的法律体系近乎完美:其一,摆脱实证主义的影响,承认法的不确定性,把法律看作一个开放的规范系统;其二,面对法律虚无主义者的攻击,尽力维护法的自主性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法治理想和法律制度,从而支持了法在社会变革中的有效性地位。
法律帝国只是一个美好的神话
德沃金的司法阐释理论在他的“权利论”理论体系中具有关键作用,它让本来具有浓厚先验色彩的自然法思想似乎变成了一个可以达致的目标。但当我们以一种客观的外部视角和理性主义态度来分析它时,我们会发现德沃金创造的法律帝国终究只是一个神话。
事实上,在德沃金整个法律思想中,司法阐释理论受到了最为集中的批判,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对他所谓经过原则论证而最终得出“唯一正确”权利判决的批判。他首先假设司法的性质是发现而非创造权利,然后他描述了法官如何一步步地发现已经存在的、唯一正确的权利。这个看似实证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道德性原则的比较和取舍,是一种价值判断,“人类无法逃避在善与善之间做出选择,但善与善之间却并不存在可相容性和可通约性,因而,如何选择是一个无解的难题。”④而德沃金的论述恰恰忽视了价值领域的不可通约性。就连他一直津津乐道的帕尔默案,他也是以一种“内部参与者”的身份试图消除法律原则的不可调和性,而这又是以假设的解释性共同体为前提预设的。⑤
二是对他的超人法官赫尔克勒斯的前提预设的批判。按照德沃金的理论,法官不仅要把握法的整体性原则,还要在头脑中预先建立一个融贯一致的原则体系,这和概念法学对完整无漏洞的法律体系的假设并无二致。虽然法官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但也绝对不可能做到这些,德沃金也意识到这点,他转而求助于超人的法官赫尔克勒斯。但现实法律实践中面对的只能是现实中的法官,这意味着我们现实的法律永远也达不到德沃金的目标。
三是对他独白自语式的司法阐释过程的批判。当代哲学解释学认为,“在解释学经验中,文本之于读者或读者之于文本都不是自言自语的‘独白,不是说教,而是倾听、理解与交流。”伴随着哲学解释学的转型,法律解释不再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技艺,而是一般性的理解法律的方法;法律解释主体之间不再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法律决定的过程也不再是法官的单独行为,而是多元主体的论辩活动。而德沃金理解中的司法实践是独白自语式的,这也是他在现代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
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德沃金更像是讲述一个美好的神话,帮助人们度过社会危机和精神危机。或许,“我们只有从应然意义上去理解德沃金,才能体会到德沃金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良苦用心。尽管德沃金没有为法律真理的达致提供尽如人意的法律方法,但是,他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美好的法律真理的理想图景。”然而,要重新回归到法治的良性发展道路,还需要一种新的、实证化的理论,以对具体法律实践提供更为精确的方法论指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抛弃自然法的精神,事实上也不可能完全离开自然法思想的指导,正如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所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08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页。
③[英]H·L·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28页。
④[英]赛亚·柏林:《自由论》,上海: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⑤王彬:“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法律和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