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的法律变革

2012-04-29 12:22:42张道许
人民论坛 2012年8期
关键词:群体性变革法律

张道许

【摘要】当代中国正在进入风险社会,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已达警戒水平,公共安全状况恶化,应对群体事件不力产生政治风险等。为了应对风险社会,法律应作出适当的变革,法律中的传统责任理论也应适度让步于风险社会,要有适度超前的法律变革理念,要掌握好社会发展和风险增加之间的平衡,制定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风险社会社会变迁法律变革

中国正步入风险社会

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一词从1992年开始在中国流行,最早是指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今天,已经较为成熟,目前的社会转型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分层加剧、贫富差距加大、环境污染加剧、群体性事件增多等方面。

在西方世界日益关注风险社会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家也以自己独到的眼光审视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引发的风险问题。邓小平就多次论及风险问题,他更多的是论述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所导致的很多不确定因素,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当代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4年的禽流感暴发事件以及近年频发的自然灾害,看似是孤立事件,实质上存在内在的联系和共性,预示着一个高风险社会的来临:贫富差距已达警戒水平,部分人群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处于危险境地,一些地区公共安全状况恶化,食品安全危机波及整个食品行业,人们的心理安全需求无法满足,此外还有因环境恶化产生的一些高危传染病,政府危机预警和监控机制的匮乏,应对群体事件不力产生的政治风险,等等。

中国当前的主要风险领域

风险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不同时代、不同层面的主体有不同的风险意识。民众风险意识的提高,成为遏制现代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的“阻燃剂”。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求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人们已经逐步从仅盲目追求物质进步,转而开始关注自身发展的安危,这种转变有助于风险的预防。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GDP以平均每年8%的高速度增长之时,每年由于各类自然灾难和人为事故死亡人数达20万之高,由于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有6000多亿人民币,而这相当于我国GDP的6%。概括来讲,我国目前主要面临的风险领域有:

其一,自然灾害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自然灾害表现出种类多、区域性特征明显、季节性和阶段性特征突出、灾害共生性和伴生性显著等特点。近十年来,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1998年的长江等主要水域的特大洪水,2008年汶川5·12特大地震灾害,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危害。

其二,环境污染问题。仅水资源一项,工业产值平均值每增加1万元,就要耗费330立方米的水,同时还将排放230立方米污水。大量的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被排入河流,我国未来的饮用水状况实属令人担忧。就空气质量而言,我国近三成的城市人口呼吸着污浊的空气,酸雨频率逐年上升。按照理论算法,我国要基本消除酸雨污染,二氧化硫的最大年排放量应控制在1200万~1400万吨。但是仅2003年,二氧化硫整体排放就达到2158.7万吨,同比增长12%。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仅火电企业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将达2100万吨以上,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都是无法挽回的。

其三,食品安全问题。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非法利益,不惜以损害大众健康为代价,大肆在食品中掺进有毒有害物质。2004年4月30日,“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安徽省阜阳市的劣质奶粉致使13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而2009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公司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数以千计的婴儿患上了严重的肾结石。

其四,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局部的社会矛盾引发,不特定多数人临时形成相对集中的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的群体活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伴随着语言和肢体冲突等行为,处理不当便会使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升级。近年来,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少数地方政府公仆意识淡化,群众仇富、仇官心理异化,加之不良分子挑唆,往往容易导致事件恶化升级。例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8·26”群体性事件、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等都引起了局部的社会骚乱,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其五,安全生产事故。近年来,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作业,从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生产、经营领域中频繁出现并日益突出的严重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报,2009年全国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8万余人,特别是煤矿安全事故居多,而安全责任事故往往善后处理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其六,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呈现蔓延之趋势,特别是“9·11”事件以后,恐怖主义呈现新的特点。恐怖组织已经不满足在本国内部的发展,而倾向于国际化恐怖主义。他们借助于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不断向域外扩张,试图构建“全球化恐怖”网络。我国目前比较突出的是新疆东突分裂主义组织,其与国外某些组织相互勾结,进行企图分裂祖国的恐怖活动,特别是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风险社会与法律变革

法治是现代社会应对新问题的重要利器,风险社会给现代法治秩序提出了挑战,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如何规制有危险的活动,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才是人类最应该考虑的问题。历史证明,人类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不断创新,从古石器时期到网络时代,从商鞅变法到百日维新,我们发现每一次生产力的飞跃,都伴随着制度的变革。

首先,法律要想作出适当的变革,首先就要面对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当然这类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风险社会中,很多决策包括立法都是由精英阶层作出的,民众缺乏有效的参与,这就导致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话语体系。例如,当前城市拆迁过程中,城市扩张理念与被拆迁对象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就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事件的风险意识不同。所以,法律的变革以及法律的执行,应更多地吸纳公众参与,只有广大公民的有效参与,才能逐步消除其与决策者之间的隔阂、敌意,有效减少变革中的政治风险。

其次,法律中的传统责任理论也应适度让步于风险社会。传统法学理论是以个体的人格自由为基础,强调责任自负和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在对行为进行追责之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判断。但是,进入风险社会之后,不分青红皂白地让所有人都分担损失或者无视各种情有可原的条件而对行为者严格追究后果责任,正逐渐成为司空见惯的处理方法。

再次,要有适度超前的法律变革理念,根据哲学中的“知难行易”原理,理念的更新要超前于制度的变革。第一,要树立生态环境中心主义理念。生态环境中心主义与人本主义理论相对应,主张人类不是所谓的世界中心,而是和其他动植物一样都是生态环境的平等成员。人类不能将自然环境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过度自然开发只能导致环境的恶化,也会殃及人类自身,这也是风险社会的“飞去来器效应”。第二,要尊重人类后代的发展生存权。人们往往重视利用当前自身的所有。进入风险社会后,我们应该认识到,现有的一切不仅仅属于自己,更应该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现在我们不断地破坏环境、竭泽而渔,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后代的生存发展权。第三,要处理好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关系。风险社会下,公共安全问题涉及到社会秩序和多数人的安危,在对待有些高风险行为上,应以预防为主。对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有所作为。以刑法为例,应加大对环境犯罪、交通类犯罪等抽象危险犯的设立,注重对危险苗头的提前遏制。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则应对危及公共安全重大利益的犯罪,减轻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最后,要掌握好社会发展和风险增加之间的平衡,制定出有利于两者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立足于风险社会背景之下,我们不能不切实际地希望消除所有的风险,应充分考虑抑制风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风险社会的到来,中国的法律正发生着价值选择、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三方面的变化。众所周知,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而当前社会的发展更具有复杂性、创新性和灵活性。从某种角度讲,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革更是发展与安全之间博弈的结果,这些都将对中国法律理论产生深层次的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科技风险的管理与公共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FX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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