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畅然
【摘要】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多方利益博弈是其原动力,而其自身手段的多样性则是刑讯逼供的外在生命力。要彻底遏制刑讯逼供这一顽疾,不能仅仅依赖于事后立法的查缺补漏,而要反其道而行之,创新讯问的手法,让嫌疑人“不用扬鞭自奋蹄”,同时也使讯问更为人性化。
【关键词】刑讯逼供博弈囚徒困境纳什均衡辩诉交易
近年来,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案件时有发生,酿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严重败坏了我国的司法形象。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俨然成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议题。
刑讯逼供现状
尽管司法部门一再出台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屡屡发生甚至奇招百出,包括传统的剥夺睡眠、“缺氧”、“搔痒”、“灌水”、“吊挂”、“鞭打”、“电击”、“坐冰块”、“老虎凳”、“两头翘”、“坐水凳”,如今的“鬼洗脸”、“坐火箭”、“吊大秤”等等。
考察刑讯逼供愈演愈烈的原因,必须正视其背后的各方利益。比如,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安机关,代表司法权力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个案中的犯罪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社会的民意表达和舆论力量,甚至政治权力,等等。①
一直以来,立法界都在广泛讨论基础上努力完善立法,试图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正在征询民意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也就此问题提出了多项措施,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审讯时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②但就目前来看,完善立法依然任重而道远。由某一个部门作出对刑讯逼供的事后处理,或者作一些技术性的小修小补,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近年来,学者、司法机关、社会舆论力量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如北京、浙江等地的公安机关正在推行审讯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杭州、南京市公安局先后发布了刑讯逼供责任追究制;湖南、广东等地的公安机关从2005年5月以来开始近一个月的定期接访,重点处理刑讯逼供申诉问题……③这些努力让民众看到了执法机关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心,但它们并非刑讯逼供的对症良药,而是系统内部的有限调整,无法避开利益的相互冲突。事实上,与其进行事后立法的查缺补漏,不如让利益的博弈对象发生转换,即让讯问过程变成犯罪嫌疑人自己和自己的博弈。这不仅可以使讯问更为人性化、合法化,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囚徒困境理论在讯问中的适用性
囚徒困境理论是当代博弈论中的经典案例。作为信息静态条件下的一种非合作博弈,它力求达到“纳什均衡”。在非合作博弈过程中,无论对方的策略选择如何,参与人一方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优的策略,该策略被称为支配性策略。如果博弈参与人的策略组合分别构成各自的支配性策略,那么这个策略组合就是“纳什均衡”。④囚徒困境理论即侦查机关通过设置困境,引诱囚徒思考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的策略,从而得到想要的证据。比如,一位富翁在家中被过失杀死,财物被劫。警方在侦破此案过程中,抓到两名“囚徒”甲和乙,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但是他们却矢口否认杀过人,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5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盗窃罪各判1年徒刑。
在这种信息完全静态的博弈中,当甲乙都选择坦白的时候是他们所能控制的最大利益,即此时达到了“纳什均衡”。可以看出,“囚徒困境”显示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各人追求利己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对所有人都不利。只有当双方都替对方着想,或者相互合谋时,才可能得到最短时间监禁的结果。但人们通常都是基于理性人的角度来选择的,即人生来都为自己谋利益。讯问恰恰可以抓住这一点,把各方利益点摆明,让犯罪嫌疑人认清自己面临的境地。基于理性人的思考,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作出侦查机关所希望的决定,即坦白招供。在审讯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将这种理论总结为一种讯问模式,大致可概括为:一,设置困境,找出和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各方利益;二,让犯罪嫌疑人清楚目前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证据,击破其心理防线,使其陷入困境;三,诱使犯罪嫌疑人在困境中作出满足自己最大利益的选择。
首先,在设置困境环节中,侦查机关应该对案件当事人各方有充分了解,抓住其争执的利益点,推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同时,侦查机关要让渡部分利益,让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提供的条件时有所心动。我国法律规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和此做法类似,⑤但遗憾的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坦白只是酌定从轻情节,即使犯罪嫌疑人选择坦白,也不一定能得到从轻处罚。由于这种做法缺乏确定的收益因素,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把情感、伦理道德、地位、声誉等非理性因素作为其选择策略的着重点。而当犯罪嫌疑人发现抗拒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坦白带来的收益,犯罪嫌疑人就会倾向于沉默或抵赖。因此,在此环节中,侦查机关要做出明确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利益让渡,让囚徒回归理性,如减少对坦白者的刑罚处罚,增加坦白的预期效用。此外,在讯问过程时,也应根据不同的讯问对象,有针对性地选择讯问策略。
其次,迫使犯罪嫌疑人陷入困境。侦查机关在了解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情况后,应多方面收集证据,切忌仅仅依赖口供赢取案件。相关立法部门也可以进行立法配合,如降低口供在案件中的作用,赋予被告人一定的异议权,推动刑讯的合理化。此阶段,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掌握的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让其意识到犯罪事实已经被掌握,迫使其处于心虚的状态,再提出一定的有益犯罪嫌疑人招供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清楚地了解坦白和抗拒的不同法律后果。当犯罪嫌疑人完全进入自主选择中,基本上已经是困境中的“囚徒”了。
最后,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思考时间,不要进行任何逼迫或讨价还价的行为,使其自主做出选择。由于犯罪嫌疑人陷入静态博弈,无法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中判断自己是否会被定罪,因而会在坦白和抗拒中权衡。基于理性人的角度思考,当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坦白会使自己获得最佳利益时,自然会做出坦白的选择,不需要侦查人员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刑讯逼供。
囚徒困境理论的适用与英美法系中辩诉交易的比较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⑥作为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讨价还价式的认罪行为,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并不理想但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必要采用的案件处理方式。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讯问方式和辩诉交易存在共同点。首先,两者都是采用博弈的方式。辩诉交易中,控方向辩方提出一定的优惠条件来换取对方的有罪答辩,而当辩方认为此条件会使自己获得的利益大于庭审的正常程序时,便会与控方达成协议。在我国的讯问制度中,也是通过让犯罪嫌疑人因坦白获得部分利益而促使其与侦查机关合作。其次,两者均假设犯罪嫌疑人会从自然人的理性角度思考,做出满足自己最大利益的选择。再次,两者都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辩诉交易行为有效地减少了庭审争辩所浪费的时间精力,通过审前协议就达成共识。而我国的讯问方式,不仅可以压缩采证的时间和成本,也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讯问方式和辩诉交易也存在一些差异,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严加注意。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辩诉交易理论是一种讨价还价式的双赢,双方之间存在互利性,即对检察官而言,能够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增加对有罪者的定罪率;就被告而言,刑事诉讼的危险也被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所代替。当然,辩诉协议在避免双方赌博损失的同时,其中的公平正义可能会大打折扣,其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我国的讯问制度则是采用一种静态博弈的方式,在开始就给出终结性条件,迫使犯罪嫌疑人做出自身的抉择,这和辩诉交易中协商变价的宗旨完全不同。可以说,我们要求的正义是百分之百的,我们给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宽条件只是根据查明犯罪事实、个别预防和改造罪犯的需要而采取的变通手法,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任何一个全新理论在实践应用中都会或多或少地产生一些问题,需要各界不断地研究总结。对于博弈式讯问手段,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存在的不足,比如怎样避免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确保侦查人员充分了解案件,辨认嫌疑人坦白陈述的真伪;如何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事实上,治理刑讯逼供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方力量持续地协同推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①吴丹红:“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华中法律评论‘第三卷》,2009年2月,第12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2011年8月。
③侯莎莎:“全国8类命案破案率达91.4%”,《北京日报》,2007年2月7日。
④[美]纳什·约翰:“非合作博弈”,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论文,1950年,第12页。
⑤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95页。
⑥张智慧:《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