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棕地

2012-04-29 00:44王琳琳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污染土壤环境

王琳琳

编者按: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土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主要集中在农村农田污染和城市工业用地污染两大块。这些受污染的土地,又叫棕色地块,犹如隐形杀手,已成为整个社会无法回避的焦虑点。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很多工矿企业搬迁改建后,遗留下大量的受污染土地,城市土壤成为工业污染的重灾区。那么,城市土壤应树立什么样的修复理念?土壤修复信息该不该公开?谁来为土壤修复埋单?

家住北京市南三环附近的张玮琪,几年来,一直坚持买水喝。

2004年4月28日,位于北京市南三环的宋家庄地铁建设工地,3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发生中毒,被送至医院。出事地点原是一家农药厂,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家厂被红狮涂料厂合并。

目前,这块土壤的生态修复已经完成,况且饮用水水源也并非地处污染场地附近。尽管如此,张玮琪说,想起曾经发生过的中毒事件,自己买水喝心理会更加安慰。

张玮琪的行为实际上凸显了目前土壤修复领域存在的几大问题。被修复的污染场地,应该修复到什么样的程度?由于信息不公开,公众如何理解土壤修复的某些争议?国内存在的数量众多的污染场地,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修复?

应树立什么样的修复理念?

污染土壤综合防治,不仅是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更是一项生态修复工程

“要正确认识污染土壤或污染场地。它不是简单的污染问题,而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的综合结果,”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表示。

一般情况下,土壤修复包括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3类。土壤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一旦土壤中的污染物超出了土壤自身的自净能力,造成其缓冲能力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就必须考虑恢复其自净能力,减少外界输入土壤的污染物,增强生物多样性,从而恢复完善、健康的生态系统。

实际上,不仅我国郊区、农田、矿区的污染土地可以采用生态修复的方法,城市“退二进三”的进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也可以实现生态修复。

城市环境中,地表硬化,人为改造痕迹严重。但在硬化地表下的土壤依然是大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可以实现地下水循环、有机物的降解等功能。“但是对于在土地修复市场上最为热门的污染场地修复,我国目前的做法多是将原地块的污染土壤通过挖走、焚烧、填埋等物理化学以及原位异位生物手段对污染物进行去除,这只是简单的污染治理。”黄锦楼说。

他还表示,“污染土壤综合防治,不仅是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工程,更是一项生态修复工程,除了要对污染地块的污染物进行调查、风险评估,更需要从系统尺度上对污染来源去向、污染机理、生态系统受损情况等进行辨识与评价,提出一个基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集污染源防治、污染去除与净化、生态系统重建的生态修复措施,包括技术手段、政策管理及投融资措施,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否则只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是简单把毒瘤挖走,没有得到根治。”

土壤修复信息该不该公开?

树立对土壤修复的正确认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信息公开

“要树立对土壤修复的正确认识。土壤修复是降低土壤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对人体或生态环境的风险,而非将其完全去除,”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总工程师宋云表示。

一般情况下,污染场地对人体或环境产生危害,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即具备“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或计算出的健康风险小于百万分之一,都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一位当时参与红狮涂料厂风险评价的业内人士介绍,这一地块的风险评估采用的是当时国际的最严标准。由于当时中国并未颁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风险评估的实施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采用的是按住宅用途确定地块修复标准,即按照居民在此地块居住70年、每天暴露时间24小时等因子进行风险评估的。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开挖的过程中,其所在的单位对开挖现场实行整体监控和全程监管,规范开挖面积,在上下风向及场地内安装空气检测设备,定期监测空气中特征污染物,以免场地开挖过程中造成周围出现大面积灰尘和挥发性有害物质。在整体的监控和开挖过程中,空气中DDT和六六六含量没有超过美国EPA标准。

“但是,关于这些修复信息,企业往往讳莫如深,并不对外公布,导致公众对污染场地的信息、修复过程只能猜测,从而产生不理解,”谈及污染场地的信息公开程度,宋云如是说。

从事土壤修复多年的业内人士表示,污染场地的取样、实验室分析都有科学详细的技术规范和修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规范和修复方案一定是科学的、有代表性的。

如何减少公众对土壤修复的误解呢?宋云向记者展示了一本数千页的报告,是美国一个污染场地修复的环境保护规划,包括这地块的风险评价结果、修复目标、修复进度和环境监控信息等公众感兴趣的信息,在这份规划中都能找到。

“全国范围内对污染场地的污染程度是建立在场地污染普查的基础上,但是对于有针对性的场地,场地调查和取样会很细。”有关业内人士表示。

宋云表示,各地环保局通过长期的环境监管工作,能大概掌握潜在污染场地的情况,但这个只是局限在北京、重庆等一线城市。

2006~2010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其他部委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大规模调查。时至今日,其具体调查结果仍未公布。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其原因主要集中于调查结果并非由一个部委所能掌控和决策的事,一旦公布可能引起恐慌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美国,污染场地的大致数量和修复治理清单都进行了公布。据数据统计,美国大大小小的污染地块有29万~40万处。而治理清单是通过实行《超级基金法》和《国家优先控制名录》,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以及等级划分,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相当风险的污染场地,确定优先解决顺序。宋云透露,美国列入“超级基金清单”的污染场地有1664块。

宋云建议,由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和修复需要巨额资金投入,中国应尽快根据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实施国家和地方的优先污染场地控制清单,并对污染场地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此外,还应尽快建立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极大威慑作用的法规,防止现有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继续受到污染,被污染的场地能够逐步被识别和修复。在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信息公开。”宋云说。

谁来为土壤修复埋单?

秉承“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市场产业化发展

目前,对于污染场地,发达国家秉承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通过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法律法规的建设,实现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而在我国,摆在土壤修复中最大的困境是,责任难以界定,这更进一步模糊了谁来埋单土壤修复市场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但由于城市中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是上世纪国家“退二进三”的进程中将企业搬出城区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多为改革开放前就有的国营或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少企业几经转手,实现责任界定和追责历史污染者,一时难以做到。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在土壤修复领域没有形成基本的操作方式。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城市中污染场地的修复原则,基本秉承“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

以北京为例,2006年,红狮涂料厂限价房项目进行招投标。开发商以6亿元的标的获得此地块,其中包括对红狮涂料厂污染场地进行场地修复的资金。

“但资金来源没有标准模板,”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有的污染场地被收归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也可以对污染场地先期进行修复,待治理完成后,再将此地块进行招标拍卖。以北京为例,北京部分污染场地就是被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收购,通过先行治理再进行拍卖。

黄锦楼对我国已经进行的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做了大致分类。他表示,从中国现实操作来看,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4类:地块的原业主方、地块的获得方、地块的修复方BT模式垫付、相关贷款与基金。

“我国的污染场地往往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占据商业价值较高的黄金地段。尽管中国并没有对污染土地的开发做出详细规定,但中心地块含有的巨大增值价值,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积极引导,城市的污染场地修复可以通过商业模式来解决资金问题,并不缺乏相关资金,”宋云说。

“土壤修复行业必须吸收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市场产业化发展。政府可以给开发商提供土地和相关政策,以企业的力量实现项目包装、污染治理,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促进解决当地经济和就业,实现复合生态修复。”

但吸收资本进入并非易事,需要行业管理规范有序,要求极高。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总编高胜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污染修复行业混入了许多不具备资质的普通土方施工公司。国内污染修复产业几十家大小公司中,真正有能力做好土壤修复项目的不超过5家。

“中国亟须建立污染土壤修复行业协会,规范和完善行业管理、政策与投融资环境,”黄锦楼强调,“只有这样,才能吸引真正的社会资本进入,从而在根源上解决大量污染土壤的资金难题。”

(作者系《中国环境报》记者)

延伸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土壤污染在很多国家成为严重的环境和发展问题。除了农药、工业废弃物、重金属等污染,不断增多的电子垃圾也在腐蚀着洁净的土壤。污染场地若得到有效修复和管理,可以为发展提供良好的机会;反之,若因为法律责任不明晰、资金缺乏等因素被抛弃,或未被适当修复,将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而且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

美国:

在土壤污染的管理方面,美国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棕地管理框架(“污染地”在美国被称为“棕地”)。具体而言,就是以《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为基础建立了超级基金场地管理制度,从环境监测、风险评价到场地修复都建立了标准的管理体系,为污染场地的管理和土地再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其方法体系已被多个国家借鉴和采用。

英国:

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英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费用主要由“适宜人”承担。责任主体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情况下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人;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业主。原则上,第一层级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通过查访后,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的话,由第二层级承担。

日本:

日本《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规定了污染防治费用负担原则与财政措施,主要体现在“原因者负担”、“受益者分担”两个原则。

在日本,有一种土壤修复技术叫“客土法”,这是一种物理疗法,简而言之,就是将污染土壤深埋到植物根系无法触及的地方,并用新土覆盖;试剂提取法则是一种化学修复技术,即用化学试剂提取、溶解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还有一种修复技术叫钝化法,指向污染土壤添加活性物质(钝化修复剂),以降低重金属的有效浓度。

荷兰: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就土壤保护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加拿大:

加拿大共有3万多处污染场地。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优先解决最高风险的污染场地。根据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形成的风险大小,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首先降低人体健康风险,其次降低生态风险以及地下水污染风险,以降低成本,清理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欧盟:

2006年9月,欧盟通过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草案中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此外,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交流用于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场地的最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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