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及风险问题研究

2012-04-29 08:11王广胜
时代金融 2012年9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村镇资金

【摘要】最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对活跃民间资本,增加农村资金供给、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环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受困于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风险也开始逐渐显现,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作为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规金融的重要探索和尝试,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从诞生之日起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更是出现爆发式增长,在满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监管者和从业者加以重视。

一、小额贷款公司起源及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由于国内基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广大合理的资金需求一直无法得到满足,这就导致基层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方往往愿意付出巨大的成本来获得资金,这从2011年全国各地不断泛滥的民间高利贷风波,以及略微偏重中小企业贷款的中国民生银行2011年净利润增长超过50%的现象中就可见一斑。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环境,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小贷公司中只有10.58%是亏损的,年化资本利润率达7.76%。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为增加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促进个体及私营企业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存在问题

经过几年井喷式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农村及偏远城镇重要的资金供给力量,但由于相关监管措施的不到位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包括信贷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已在部分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显现,甚至有集中爆发的可能,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多方监管并未形成合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运行,需同时向当地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各监管方都是只把控其中某一个方面,无法全面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流向、风险控制等信息,监管合力并未形成,部分程度上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资金投向盲目,业务管理混乱,对相关贷款项目缺乏明晰而规范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致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较高。由于不能吸收存款,资金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为了利益到民间非法集资,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出的现象,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充当了资金供给的“二道贩子”;通过账外经营,掩盖不法行为,对经营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缺乏严格规范的剥离程序,有的甚至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追讨,不但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对社会稳定也构成严重威胁。

三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困难,出路不明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决定了其资金只能是服务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业务,而农村市场贷款经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导致所有风险全靠自身消化,加上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无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放贷,唯一扩大“源头”的途径就是以不超过净资本0.5倍的杠杆比例向银行融资,融资杠杆过低。在经营过程中只有很少有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才符合银监会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从而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困难,前途不够明朗。

三、政策建议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确保监管效果。可以将监管主体转为更了解和熟悉当地情况及熟悉监管手段和经验的银监会各下属监管分局,各银监分局以当前对村镇银行监管的模式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并将情况以月报或季报的形式报送当地金融办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二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平台,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了解贷款企业及贷款人的信用信息,以便于信贷审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指导,指导其制定规范的业务经营和贷款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法律、自律意识教育。

三是探索多渠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比如可参照浙江省新近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做法,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负债率、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本地同业间可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甚至可与银行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方面多渠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

四是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属性,应参照对村镇银行的做法,对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在合适的时机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降低门槛,以解决大多数守法合规经营并有转制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能转制为村镇银行,以解决其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业务难以做大做好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R].中国人民银行.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R].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杨海军.小额贷款公司“试水”国有控股[J].中国金融2012(03).

[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R].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闫永夫.中国农村金融业:现象剖析与走向探索[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6]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有限“松绑” [N].南方周末.2012.2.23.

作者简介:王广胜(1979-),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科员,研究方向:金融经济。

(责任编辑:唐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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