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制度与商业伦理博弈

2012-04-29 00:44刘琳琳
软件工程 2012年8期
关键词:商标权苹果公司深圳

刘琳琳

2012年7月2日,旷日持久的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双方在法庭干预下已经达成和解,苹果公司为获得iPad内地商标权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这场诉讼表面上皆大欢喜,实际上却是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无奈选择。深圳唯冠在濒临破产前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苹果公司在交了一笔价值不菲的学费后,从此在中国内地市场可以轻装上阵。然而,苹果VS唯冠的商标权诉讼范式引起了人们深刻的思考,如果此范式蔓延,恶意抢注、闲置商标而漫天维权的事件将会给有序竞争的市场带来什么……

一、世纪iPad商标权案件回顾

苹果与唯冠商标权之争可追溯到2000年,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唯冠国际集团台北子公司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集团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中国商标,并将该商标应用于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而当时的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推广iPad手机,并计划推出苹果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时才发现iPa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有,为了保持品牌的全球一致性,苹果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中介公司。2009年8月,IP公司员工Jonathan找到了唯冠英国子公司员工Timothy Lo,表示希望购买唯冠拥有的全部iPad商标。Timothy Lo告诉Jonathan:我们在欧盟成员国和下列国家针对iPad有商标,越南、墨西哥、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中国……这件事已经达到需要你和我们中国同事直接沟通的阶段,我同事的名字是麦世宏,他负责我们法务部,这封电子邮件也同时抄送给他,从现在起请你们直接沟通。2009年10月22日,自称自己是唯冠法务部成员Hui Yuan的人通过深圳唯冠的邮箱系统给Jonathan发邮件,要求继续谈判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2009年12月1日,IP公司将iPad所有商标包括深圳唯冠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发邮件给唯冠确认,Hui Yuan确认了“附件为所有已注册国家的证书副本”,同时表示交易费用支付给台湾唯冠。同月,台湾唯冠出具授权书,同意并授权麦世宏代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该授权书有唯冠国际董事主席和首席执行官杨荣山的盖章和台湾唯冠的盖章,但只有麦世宏一个人的签名。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跟IP公司签署协议,协议的签署人为麦世宏和IP公司的一个董事。至此,苹果支付了3.5万英镑,从唯冠国际手中买下全球10个iPad商标。然而,由于商标权转让合同上没有“深圳唯冠”的盖章、也没有“深圳唯冠”的签名授权,事后杨荣山自称知道已卖掉台湾唯冠持有的iPad商标(除中国外全球其他国家),但不知道卖掉了深圳唯冠注册的iPad中国商标,而且没有看到自己在转让合同也没有签字,中国内地iPad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的手中。2012年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回应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这一表态让苹果在赔偿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2010年4月3日iPad产品开始在美国向公众销售,2010年9月16日开始在中国销售iPad。2010年6月,苹果在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确认苹果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的合法拥有权。然而,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苹果败诉的判决。苹果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院上诉,二审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2011年3月,深证唯冠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提出投诉,认为iPad商标没有转让,深圳唯冠是iPad商标权人,苹果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属于侵权销售。

二、iPad商标权案件质证焦点

广东省高院审理中双方质证焦点有二:第一,苹果和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交易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第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是否构成隐名代理。对此,双方律师展开了连番交锋质证。

针对第一个焦点,苹果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并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子邮件往来即为合同”和“商标集体交易”等主张,IP公司当初的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苹果认为,Hui Yuan与IP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商标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承诺。这也表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IP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的交易属于集体交易,其拟购买的是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全部iPad商标,Hui Yuan在回复中承诺转让的也是全部商标。唯冠方面认为,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与IP公司就8个国家共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唯冠公司麦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但交易中的10个商标并不完全属于台湾唯冠,其中在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册并持有。Hui Yuan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邮箱,但洽谈的却是台湾唯冠的事情,有违常理,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获得授权的证明。Hui Yuan在邮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证明或授权,邮件的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IP公司在邮件中也曾多次作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了简单协议,要求授权签署”等表述,因此将邮件往来内容视为合同违背事实。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最终订立合同的只有台湾唯冠,因此驳回了苹果和IP公司对深证唯冠的诉求。

针对第二个焦点,苹果方面认为,台湾唯冠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时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申请的两个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仅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代理在合同事实上非常清楚。唯冠方面认为,间接代理是指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而由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但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规定,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能采用实名制,因此不可能通过间接代理形式将深圳唯冠的商标由台湾唯冠转让给IP公司。并且,中国法律没有集体交易的制度规定,企业集团不能订立合同,只有集团中的子公司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定合同义务。

三、商标制度与商业伦理博弈论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更改iPad商标,苹果公司能否抢在iPad3发布前解决在中国内地遭遇的商标权纠纷案?一旦苹果将iPad产品与iPad商标切割开,唯冠注册的iPad商标将失去市场价值,对于唯冠而言最优选择就是把手中商标权以双方能接受的最高价格转让给苹果。因此,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尽管苹果在庭上几番直言,唯冠是在恶意诉讼、敲诈勒索、讹诈,而唯冠亦大声控诉苹果以大欺小,搞不正当竞争,但双方和解可能性还是十之八九。事实亦是如此,历经两年之久的iPad商标权案最终以6000万美元的赔偿和解。

对于苹果而言,其所犯的本质错误是忽视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冲突,外国公司必须谨慎确定商标战略,尊重中国本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苹果应该咨询中国专业代理机构或中国律师而不是通过英国律师进行商标权转让,这是苹果及苹果律师的疏忽和粗心,没有合法的商标权而强行进入中国市场,使得苹果iPad商标和解赔偿额成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中的最高的。

深圳唯冠早在2009年就已资不抵债,债务总额约为4亿美元。目前深圳唯冠已停止生产经营,遣散工人,仅保留几名财务、安保等留守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苹果推出平板电脑iPad风靡全球后,深圳唯冠及其债权人显然意识到在中国大陆拥有iPad商标的价值,其价值可通过审理iPad商标权纠纷案得以实现,于是上演了讹诈取利的“碰瓷儿”闹剧,虽获得了赔偿,却沦丧了有利于人类和谐发展的商业精神与道德,虽胜尤败。

假如将这场略显高端的商标权纠纷比作普通人常接触到的房屋买卖,苹果好似一个地产大亨,想通过中介从屋主唯冠手里买两套房,在经历谈判付款之后,屋主突然跳出一个“双胞胎兄弟”,主张其中一套房子产权属于自己。纵然“双胞胎”有司马昭之心,苹果有千般憋屈,但法律不会怜悯大亨在付款前不看“房产证”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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