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对普通股筹资规范的分析与筹资管理

2012-04-29 13:46陈仁波
经济师 2012年9期
关键词:证券法股票

陈仁波

摘 要:股份公司筹资方式多种多样,而发行普通股筹资则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股份公司筹资管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筹资离不开特定的筹资环境,发行普通股筹资需要一个健康、稳定的证券市场。文章从企业筹资的法律环境的角度来分析证券法是如何规范股份公司普通股筹资的,并对股份公司如何进行普通股筹资决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 股票 筹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64-02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建立股票市场以来,证券市场经历了被人们拒绝、认识、接受乃至积极参与投资过程,而中国的企业也经历了从银行贷款到在资本市场寻求资金的转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典型形式的股份公司,有效地利用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极大地促进了股份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截至2011年底,共有境内上市公司(A、B股)2342家,股票市价总值为21.48万亿元。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A股上市公司共从股票市场募集资金17037亿元,这些资金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资本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的逐步改善。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证券法对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好推动作用。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对股份公司发行普通股作了全面的规范,股份公司只有严格遵守和履行证券法,才能为自身创造一个良好的筹资环境,从而有效地融通所需资金。

一、普通股筹资概述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权益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定的股票。股份公司可以根据筹资者和投资者的需要发行各种不同的股票。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发行普通股筹资主要有以下优点:(1)普通股股本是公司永久性的资本,无须偿还,除非公司进行清算。这有助于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2)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如果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合发放股利,则可以分配给股东。如果公司盈利较少或运营资产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股利;(3)通过发行普通股筹资提供公司的资金实力。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筹措债权资本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股权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银行债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证券法对普通股筹资的规范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法。证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颁发的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本文所指的证券法是指广义角度证券法。为了创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证券法对普通股的发行、上市、信息公开等一系列问题作了严格的规范。

(一)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的情况不同,应具备的条件也不同。《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股票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定向募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发行股票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

2.股票的发行程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在授理审核文件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

3.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证券法对股票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都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同时也给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二)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除了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有:(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上市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目前我国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是联动的,公司股票获准公开发行,则同时获得上市资格。因此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和部分实质性审查。

3.股票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股票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是各国证券市场普遍规定的制度,其存在对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其股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持续信息公开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单位必须将有关信息公开,以利于发行对象了解情况,对投资收益进行估计,进而对投资作出决断。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还有助于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也有利于政府的监督。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是欧美发达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信息公开作了详细的规定。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禁止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对股份公司在其股票交易时的行为也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定,并明令禁止以下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这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证券法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取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漏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中的内幕人员主要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2.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股份公司筹资管理决策

针对证券法对股份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一系列规范,股份公司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作出正确的筹资管理决策。股份公司为实现其股票上市需在申请上市前对公司状况进行分析,并对股利政策、上市方式和上市时机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决策。

(一)公司状况分析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需分析公司及其股东的状况,全面分析权衡股票上市的利弊,这是成本与收益的分析。例如,如果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本不足,现有股东的筹资风险过大,则可通过股票上市予以解决;倘若公司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控制权问题,一旦控制权外流,就会导致公司的经营不稳定,从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则可放弃上市计划。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或发行新股时,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发行资格。比如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应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分析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性,从而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公司状况。

(二)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

已有的文献表明,股利政策既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又影响公司的支付能力。合适的股利政策会有效地提高股票的价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且,目前的监管部门将股利政策与上市公司的权益再融资挂钩。例如,证监会在2001年5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影响以及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08年10月9日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必须对股利政策作出合理的选择。

1.股利政策的选择。股利政策通常有固定股利额、固定股利率、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等。由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的政策既能保持股利的稳定性,又能实现股利与盈利之间的配合,因此为许多上市公司所采用。

2.股利分派方式的选择。股利分派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在公司具有充足的现金时才便于采用。股票股利可在公司现金短缺时选用。

(三)股票上市时机、股票发行方式的选择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

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时机、股票发行方式的选择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给了股份公司一定的自主权,股份公司应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作出最佳的决策。股票上市的最佳时机,是在预计来年会取得良好业绩的时间。当然,还需考虑当时的证券市场情况是否适宜而定。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的确定同样也要在证券法的规范下,进行最佳的决定。

当然,股份公司在进行筹资决策时,还应考虑公司自身的资本结构、筹资成本等其他因素,提高融资效率。通过发行普通股筹资,股份公司的发展实力大大增强,这也促进了全国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应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下,发挥好企业筹资管理职能,充分利用普通股筹资的优势,以最终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2012.5

4.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5.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作者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贵州安顺561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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