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近现代建筑保护浅谈

2012-04-23 06:08宋海欧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关键词:设想保护技术

宋海欧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北京近现代建筑保护对于文物保护事业及保护古都风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北京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建筑;保护;文化;设想;技术;传统;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北京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北京近现代建筑是多元文化下城市发展的见证,是北京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北京古城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鉴证了城市的发展。近些年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保护文物及保护古都风貌的措施,涉及元、明、清、民国时期的建筑。但民国时期的建筑仅限于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及艺术价值的建筑;而现代建筑更少,很多优秀的建筑并未包含在内;在全球化的冲击、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等因素的制约下,这使得近现代建筑处于困难的处境,经常会与城市发展发生矛盾,相应的法律依据制约不足,造成有价值建筑的消失,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这些都促使我们必须关注近现代建筑的保护问题。

1、概述

中国近现代建筑所属的时间段原则上是按照通史划分的。按照这种划分方法近现代建筑通常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到20世纪末建造的建筑。但是作为建筑历史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虽然中国近代史是从1840年开始划线,而实际上在这个关键年代之前,中西文化交流己很频繁,这其中也包含建筑文化的交流,它对中国近代建筑的发展,已经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一般来说还是将近代建筑的范畴界限定为在1840~1949年问建造的建筑。这段时间,正是中华民族多灾多难的时期,也是各种文化思潮影响中国的时期,在建筑上表现为出现了大量的西方建筑形态,如一些哥特式教堂,使馆、银行等建筑,这些建筑很多都是由外国人设计及组织施工的,建筑形态上和西方建筑基本相同,但在一些细部处理上也有着中国建筑的元素;另一类建筑就是中国自己的设计师在汲取西方建筑的精华基础上,大胆运用到传统建筑上,建筑的结构等方面采取西方的建筑技术,外观上仍传统建筑形态。这类建筑的出现,摒弃了传统木结构的弊端,大胆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可以说是中国本土建筑技术的发展,这类建筑主要代表作如协和医院等;还有一类建筑是民间的建筑技术人员的大胆创新,传统砖木结构上,饰以西方建筑符号、手法等,这类建筑大多表现为外观形式混杂,处理手法杂乱无章,主要体现在如前门大街的一些老字号建筑。

在现代建筑的概念上,则以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作为分水岭,指1949~20世纪末建造的建筑。这段时期的一类是仿照苏联建筑形式及功能,加入中国传统建筑元素,如人民大会堂、军事博物馆等;还有一类是继续走中国传统式建筑道路,主要建筑如老交通部办公大楼,宋庆龄故居等;还有一类是本土建筑师的大胆革新,探索中国建筑发展道路,如北京饭店等建筑,这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期,诞生了许多优秀的建筑。

2、 “近现代”化的建筑文化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当中外两种异质文化的剧烈碰撞和冲突之时,具有工业文明内涵的外来资本主义文明无疑是处于相对高势能状态,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发挥着支配作用,而中国本土文化受到腐朽的封建主义制约,早已失去抵抗能力。伴随着武力侵略和经济掠夺而来的西方文化,以咄咄逼人的气势走向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行着强行移植和殖民输入。从‘交流一词的本意而言,真正谈得上中西文化双向融合的实例实在是少之又少,尤其是有表象效应的建筑更是如此。

2.1“西方化”阶段(十九世纪中叶至二十世纪初)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天津条约》,英国使馆正式进驻江米巷,随后大量的各国公使进驻,形成了使馆街,这就是后来的东交民巷,后来各国又修建了大量的银行、教堂等建筑,西方的建筑正式出现在北京的街巷里。但这个时期的建筑仅限有洋人自用,没有得到中国认的崇尚。

北京近代“西方化”时期是发生在庚子之变后,其契机不是租界而是 “新政”。1900年以后清政府自上而下政治变革的开展,使得社会风尚为之一变,标志着北京乃至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扩大到制度层面,掀起了北京近现代建筑的第一个高潮。这一时期的社会风尚从鄙视“洋化”转变为崇尚,建筑形式上的“西化”也演化为时尚,清政府的“宪政”建筑刻意采用西洋样式,体现了社会文化心理和社会风尚的整体转变。这一阶段应该是西方建筑文化思潮在北京的早期体现。中国传统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在世界上自成体系,那就是木结构占主导地位。在西方建筑思潮以“西式”建筑的形式进入以前,本土建筑上发生的均不是本质上的、体系上的改变,仍然隶属于原有建筑体系。这一时期建筑受到外来影响时,不同地区是有多种选择的,青岛受德国的影响,东北受日本与俄国的影响,而北京受到则是“西式”的影响。尽管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与当时的国际政局有关,但也存在着必然性,即老传统必然地让位于新体系。这样,北京近代建筑的第一个时期形成了。北京城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欧式建筑,风格各异。民间也形成了一股崇洋心态,民居、店铺都使用了洋式建筑符号。

2.2“近代化”阶段(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这一时期中国的近代建筑十分繁荣,租界区和华人区的建筑业先后得到发展,主要大城市的基本格局和风貌形成,西方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中国有了自己的钢铁厂、水泥厂,大量的新型建筑材料的使用,促进了本土建筑体系开始形成。中国出现了本土建筑师,这个职业在以前的中国是没有的,以前的设计、施工均由工匠一人所担。专职设计师及专门从事设计、施工的公司的出现,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诞生了杨廷宝、吕彦直、梁思成等一大批本土建筑师。北京建筑的近代化阶段主要集中在建筑师这一职业群体进入之后,先是外来建筑师对中国“固有形式”的探索,接之而来的是留学建筑师的归国,形成了北京近现代建设的另一个高潮。在这里,现代结构、现代空间与传统形式得到了完美的结合,也体现出现代建筑进入中国时不可避免的折衷主义倾向。尽管由于连年战争和国民政府的南迁,北京建筑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一时教会建筑的发展以及中外建筑师在京城的探索,成为近现代北京城市建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3“政治至上”阶段(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

解放以后,与当时国内的政治发展变化相适应,建筑领域也掀起了一股一边倒向苏联学习的运动,欧美建筑思潮影响因此一度中断。1932年苏联党中央决议取消一切文艺派别,并确立“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社会主义的内容、民族形式”的文艺创作原则,具有现代建筑态度的构成主义建筑遭到严厉的批判,取而代之的是“优秀的民族传统”——富有巴洛克色彩的俄罗斯古典主义,学院派的思想又占上风。1949年随着苏联专家的入住,批判构成主义提倡民族形式的过程仍在继续,并随同援助项目一起带到中国。所以,当时中国建筑界所学习的建筑思想与当时欧洲、美国流行的现代主义建筑思想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这个时期的建筑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浓郁的苏联风。

尽管这一时期的斗争在建筑界的反映无非是两个方面:经济上的浪费与反浪费和建筑形式上的传统与现代,但不可否认的是,同苏联“老大哥”的建筑发展一样,在这一时期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在中国也得到了实质性运用。这同时表明政治意识形态对建筑的发展只能是有一定的影响和支配,但决不是控制。特别是同苏联决裂后,中国的建筑又回到了民族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民族宫等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新建筑。

2.4“百花齐放“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

随着改革开放,西方文化的再次涌入,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下,建筑的发展出现百花齐放的现象,既有保持传统,又有完全西化的建筑形态,即出现了大量优秀的建筑,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建筑,正在逐步侵蚀我们的古都风貌。

3、近现代建筑保护的设想与建议

大量的近现代建筑的存在,是北京城历史发展留下的印记,是文化的载体。这些建筑距今最长的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最短的只有30多年的历史,时间跨越非常大,如何保护、利用、更新这些建筑,使之能够更好的延续下去,并且得到很好的保护、利用,是一件非常棘手的问题。有重要历史意义、政治意义、艺术价值的建筑可以划为保护性建筑加之保护,但大量的民间建筑并未有相应的制度制约,这些建筑如何处理,如何保护,迫在眉睫,如果不进行保护,很快就会消失殆尽,因为这些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较弱,使用起来又有很多不便,没有使用价值的建筑势必会影响其存在的意义。下面我就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3.1健全法制,大力宣传,严格执法

要谈保护,首先还是要说健全法律、法规。现在北京城已经有了诸多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但仍然不是很健全,文物执法仍是行政处罚,没有震慑力,并且处罚力度较低,很多就是罚钱了事,违法者违法成本较低,和其获得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这就出现了宁可罚钱,也要拆房的现象,近些年来出现的梁林故居违法行为,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如果不制止这种行为,以后只能是愈演愈烈。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并且融入到生活中,发现破坏行为大力制止,本身也能身体力行,对于保护那些并未划到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这点尤为重要。

3.2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制度,文物划分为全国重点文物、省市级保护、区县级保护、暂保及普查登记项目这几个级别。应该说分级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保护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采取动态管理办法,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建筑,保护级别除全国重点文物外,其他的级别是可变的,但只能升不能降。相隔一段时间就要调整保护级别,把更多的文物建筑纳入到保护范围内,这样才能刚好的保护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

3.3合理利用,更新

一提到文物建筑,大家反映最大的就是限制太多,不好使用。对于近现代建筑而言,完全没有必要按照老的保护原则去实施。近现代建筑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远远大于建筑本身的价值。在保证外观的基础上,完全可以进行结构加固改造,室内设施改造等。只有安全了,好用了,才能让其使用者愿意去修缮、利用。

3.4明确权属,明确保护责任人

文物保护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权属。在普查中可以看到,保护得比较好的建筑都明确的属于某个单位,并且一直有人在使用(前提是没有被大规模的拆除改建)。而有所属单位却被闲置的建筑普遍没有被使用着的那些保存状况好。而那些权属不明确,被多人使用或是无主闲置的建筑受到的破坏就比较严重。近年发生的拈花寺配殿失火等恶劣破坏文物行为,就是因为所有权混乱,大家都用,但谁都不管。明确权属的同时还要明确保管的责任人,有问题能够找到责任人,有相应的惩罚机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需加强和完善。

3.5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那些保护建筑,国家在维修时给予资金上的支持,这些已经成为制度化,对于文物保护非常有利。我这里想说的是对于那些并未划到保护范围内的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或者产权属于个人的历史建筑,如果这些建筑在修缮及平时的使用中,按照文物的原则继续实施的,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对于私自拆改的,按规划条例严惩,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惩罚。

3.6圈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做到点、线、面相结合

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规定保护范围,在其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风貌构成不利影响的建设活动,而对建筑原貌有恢复和改善作用的建设则可提倡,比如王府井东堂(圣若瑟堂)周边环境的改造就使得教堂更易被公众观赏,并成为游客喜爱的游览休憩区域。在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将周边环境整体划入到保护的范围内,无形中增加了受到保护的建筑数量,也保护了古城的风貌。在旧城拆改中完全可以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无保留价值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绿化景观布置,成为新建城区居民的休闲活动地带。

4.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

旧城改造,老旧居民区改造是利民的好事,不可避免。近现代建筑也不必要全都保留,必然是筛选其中优秀者进行保护。保护对象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例如老舍故居,欧阳予倩故居都属于名人故居,故居建筑主要是作为文化载体,其建筑的艺术成就不一定很高。而北大“红楼”(国家文物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则属于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一般来说这两者公众一般比较熟悉,常常是评定文物等级和单位保护的重点,所以保护的情况普遍比较好。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与构筑物这一概念比较模糊,难以圈定,公众了解则较少。这类建筑则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确定。如梁思成先生在这一时期设计建造的建筑就是这一类的代表。这类建筑的保护情况没有前两者好,一般都没有文物和保护等级。在北京就有许多不为大众知晓但很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生存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这些建筑不但类似于危房而且处在随时可能被拆除改建的状态下。

结语:

在北京近現代,新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兴起,使得建筑的功能、形式、造型发生了新的追求和变化,也促使相沿数千年的传统建筑得以潜移默化的变更,为后期引进新式建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尤其到了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近现代建筑文化发展和中外建筑文化交流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就需要更进一步去探讨这种交流的内涵。建筑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参考文献

【1】刘先觉.研究中国近现代建筑艺术的意义与价值【J】.新建筑论坛.2010:64—65.

【2】王世仁,等.宣南鸿雪图志【M】.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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