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丁筱净
详解弃婴 “三宗罪”
□本刊记者 丁筱净
五岁时,初到寄养家庭的党肃立因寄养家长的言语攻击而选择自杀,手腕上的疤痕至今清晰可见。图/蒋钰
根据民政部提供的2011年四季度民生事业统计数据,我国共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未成年人31万人。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将在“十二五”期间来一个“大提速”,这似乎已成学界与公众的共识。
但是,被弃婴儿、儿童数量仍然每天都在增加。有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弃婴弃儿数量达到10万名,每天超过200名。医保制度的不健全、对弃婴行为的不执法、发现举报机制的基本空白,是导致弃婴数量高居不下的三宗罪。
针对这些问题,《民生周刊》分别对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刑法专家韩玉胜教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进行了采访。
民生周刊:弃婴现象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张文娟:在国家监护的儿童中,80%以上是由于身患残疾或重大疾病,未能得到有效的康复和治疗而被亲人遗弃。我们通过调研发现,这类孩子的遗弃很多是发生在医院或其他可能被人发现的地方,说明父母希望孩子能够活下去。所以可以推断出,孩子出现生理缺陷会给家庭带来很大负担。国家医疗保障的不足,是导致婴儿被遗弃的深层次原因。
民生周刊:我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但对弃子父母的法律制裁却很少,为什么?
张文娟:我认为有四方面原因。首先是一个深层次的儿童保护理念。在儿童保护职责的分工上,政府首先应该支持和帮助家庭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个条件满足了,父母还不履行义务,政府才进行监督和干预。如果父母因为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不足而遗弃孩子,执法者在心理上会有一些挣扎。
第二,执法人员还存在后期的顾虑——处罚了父母,孩子谁来养?这也影响到了执法力度。第三,我国现在关于弃婴的查找程序很不规范。发现一个弃婴,公安部门如何立案?2008年民政部签发了一个《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只涉及了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弃婴查找程序。
第四,刑法中有对弃婴行为的相关规定,那么全国各地的公安部门就应当立案侦查,可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这样做。可以这样说,对于家庭案件,公安权力的介入是很少的,这也是遗弃犯罪为什么没有得到执法者应有重视的原因之一。
韩玉胜:我个人认为要分内因和外因两方面说。首先外因,公安检察部门在查找罪犯的时候存在一定困难。比如现在很多产妇不去正规医院生产,没有手术记录,弃婴的家长难以寻找;同时,流动人口较多,给查找罪犯带来了一定困难。
内因就是执法部门的不重视。我国对儿童、老人的福利保障制度越来越健全,弃婴一般都可送至福利院,吃住不愁,执法者积极性也就相对较低;另外,遗弃罪的刑罚也不重,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侦破这类案件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这是一种刑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成本太高。
在国家监护的儿童中,80%以上身患残疾或重大疾病。图/熊帅
民生周刊:针对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就您所知,国内有没有值得借鉴的地区样本?
张文娟:山西省大同市颁布了《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其中对弃婴案件的侦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侦查或调查,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后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公安部门移送弃婴弃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立案侦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拾捡人、被拾捡人基本情况、拾捡时间、地点、侦查经过、结果。”“公安部门未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民生周刊:现在很多弃婴没有进入国家监护体系,而是直接被民间收养或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如何减少这类弃婴的比例和数量?
张文娟:我国应该建立起儿童福利举报热线,建立起一套发现举报机制。这在其他国家也叫“强制报告制度”,即给予特殊人群以特定义务,让他们在发现孩子受虐或消失的第一时间报告政府。在国外,这个特定群体一半是医生、老师等。医生、老师在发现儿童有明显外伤时,应该及时询问父母;老师发现孩子辍学了,应该及时调查原因。一旦发现可疑情况,他们有义务报告政府,而政府也有一套有效的回应机制。
我认为村委会、居委会、社工这些与居民朝夕相处的群体,可能也是很好的人选。他们和医生、老师等人群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紧密的保护网,对减少直接流落民间的被弃儿童数量起到很好的作用。
□ 编辑 郭 铁 □ 美编 庞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