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博渊 新华社高级记者
最近几天,“毒胶囊”的新闻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纵观我国社会近年来最突出、群众最痛恨的问题,几乎都和法网不够严密、对法律普遍不尊重有关,比如证券市场、房地产开发、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几乎都显示出法治才是我国发展的短板。
观察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只要到街上走一走就可掂量出来。举个例子:一些狭窄的街道,两头竖着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但路边往往停满大大小小的机动车,行人只能曲折蛇行。交通标志是法律的警示,倘若有人违法,就应受到处罚。然而人们对这种现象熟视无睹,给人造成一种印象:法律只是做做样子,不必认真。这就是在培育新的“枉法文化”。
中国有一句俗话:活人哪能被尿憋死。言下之意,遇到法律法规的障碍,要寻求突破法律的办法,执法者也要懂得通融。像德国人那种丁是丁、卯是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在我国往往行不通。中国人讲究通融、融通和变通,讲究灵活性。此消彼长,通融文化大盛,法治文化萎缩。
这种文化缺口的根子有很深的历史土壤。在我国文化传统中,法律不具备刚性品格,情大于法的现象受到普遍赞美。比如战国时期,有人问孟子,如果由法律权威皋陶作司法部长,而舜帝的父亲杀了人,舜帝会怎么处理?孟子说,舜帝会带着父亲逃到遥远的海边,过快乐逍遥的日子。舜是儒家塑造的第一个道德楷模,孟子此话定下了为亲情可以牺牲法律的典范。经过历代渲染和教育,情大于法深入人心。
明代清官海瑞的执法理念是另一种情大于法。他有一套准则,比如案子若涉及财产,则委屈富人,照顾穷人;若涉及面子,则委屈穷人,照顾富人。他不担心法律是否受到委屈,他关心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我国特有的“化”文化。
我国法制发育的迟缓还源于漫长的农业文明。我国古代有极强的基层自治制度。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祠堂兼有法庭功能。许多法律问题在家族和宗族里就解决了,打官司的极少。司法体系因而极为简陋,县一级才有法庭,而且没有专职法官,法官由县令兼任,更不用说律师和陪审团之类的机制了。同时,法律条文往往简约粗疏,因为那时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比较单纯。司法体系如此简单粗疏,漏网之鱼自然难免。
法治社会的标准有二:一是完备的法律,二是对法律的普遍敬畏。对于第一点,我们已经有了很大改进。建国之初30年,我国年均制定法律法规不足4.5件,如今这一数字已上升到数十件。然而,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还有许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法治观念的淡薄就更严重些。▲(作者是新华社高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