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宇
(大同市水务局,山西 大同 037008)
大同市位于山西最北端,海河流域永定河上游,地处干旱少雨、生态脆弱的黄土高原的东北边缘,居内外长城之间。东与河北省毗邻,西南与朔州市接壤,北与内蒙古相连。全市辖4区7县,总面积为14 112 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 793 km2,占总面积的69%。大同市最典型的气候特征是风大、沙多、水资源短缺,年均大风日数多达36 d,并伴有扬沙。多年平均降水量400 mm,且集中在汛期7—9月。尽管全年降水少,但由于降水集中,汛期毁堤、垮坝、淹没农田、水土流失现象年年发生,因此大同市被确定为全国最严重的水土流失地区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大同市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群策群力,种树修田,根治水土流失。1955年,阳高县大泉山人民水土保持经验在全市推开,极大地鼓舞了大同人民治山治水的热情。改革开放后,随着永定河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京津风沙源、首都水资源、巩固退耕还林、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建设等国家和省级重点水保项目相继在大同实施,大大加快了大同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截至2011年底,全市完成水土流失初步治理面积4 923.51 km2,治理度达50.28%。据调查,治理区土壤侵蚀模数由原来的3 000 t/km2降到现在的1 200 t/km2,沙尘暴天数由原来的30 d左右减少到现在的12 d左右。粮食单产由过去的2 240 kg/hm2提高到现在的4 500 kg/hm2。
全市11个县(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左云、新荣、阳高、大同县(区)在投入、规模及质量、效益上成效显著,但南郊、浑源、广灵等县(区)发展相对较慢。
一些地方由于规划、资金等原因,在田、林、路,沟、峁、梁,粮、草、树,种、养、加,农、林、牧等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协调等问题。各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不得当,各项发展比例安排不合理,顾此失彼现象普遍存在,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不好。
多年来,大同市兴建的水保生态工程不仅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文化价值观体现得不够,而且生产观打乱了生态系统,生态方面对资源和能量的消耗过大,再生循环率不高,同时距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的目标相差甚远。
由于过分强调生产、生活乃至经济增长,忽视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由于传统的单向性生产格局,人们从大自然中不断获取资源,又不加任何处理地排放到大自然中,形成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性发展过程,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要改变人是大自然的主人的错误自然观,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自然观。要遵循生态系统是有限的、有弹性的和不可预测的原则,在根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要节约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生态化的产业体系,使生态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在原料开采、制造、使用、废弃的整个周期中,做到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最少,对环境影响最小。将生态自然观、价值观和可持续发展观有机结合起来,使生态意识深入人心,使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要按照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要求,继续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非公有经济参与水保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其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国有经济等同受到法律保护。对一些过去建成的国有水保生态经济体,如果适宜租赁、转让给非公有经济体经营,要大胆尝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促进水保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几十年来,全市在水保生态建设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做法和经验。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积极创新,尤其要大搞科技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动力。并注重协同创新,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因地制宜,从生态建设项目中划出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以推动科技创新健康发展。
水保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保治理成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生态文明建设效益。因此,在水保治理中,一定要注重质量,注重效益。不管种草种树,还是修田筑坝,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讲求质量,讲求效益,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要尊重科学,依靠科学,不断吸收引进先进的治理办法和成功经验,增加各个环节的科技含量,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首先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其次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三要建立健全生态法律体系,对一些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防止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缺位而放纵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