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与改进设想

2012-04-14 05:15张明胜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2年3期
关键词:投标人中标评标

张明胜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杭州 310002)

1 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1.1 基本形成水利工程招投标制度体系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各级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逐步形成招投标法规制度体系。水利部于2002年1月发布第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国家七部委于2002年1月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于2002年6月发布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颁发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水利厅于2008年4月发布了浙水建〔2008〕13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颁发了浙政发〔2009〕22 号文《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健全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制度体系。

1.2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规范

近年来,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依法办事,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把关,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基本做到“公开、公正、公平”。(1)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根据浙政发〔2009〕22 号文规定,省重点工程项目在《浙江日报》、《浙江招标投标网》及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其他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网站及报刊上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2)公开投标资格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发布;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4)公开评标办法。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5)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省重点工程项目通过《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浙江水利网》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其他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1.3 招标代理单位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缺乏招标投标经验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单位利用自身丰富的招投标经验,代理建设单位完成招投标工作,即减少了建设单位人员的投入,又可使招标投标工作更加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减少招投标失败的风险,并可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从近几年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代理,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例如2009年进行的温州市某标准堤工程以及2011年进行的温州市某围垦工程的监理、施工招标,指挥部仅有两名技术人员,现有的技术力量和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按法定程序顺利完成了招标工作,为工程项目择优选择了监理、施工单位,并确保了项目开工时间。

2 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科学的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对于选择最优的中标单位极其重要。目前实际操作中,根据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正常情况下能充分体现竞争,大幅降低建设成本。当然这种评标方法也有缺点,有些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以低价谋取中标,工程到手后再通过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来高价结算。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增加了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管理难度,往往会导致工期延误、造价增加等,给建设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长此以往恶性循环,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综合评分法是评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社会信誉、历史业绩及相应的权重等。投标的竞争不仅是报价的竞争,也是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施工设备、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这种评标方法能选择到综合实力较强、口碑较好的施工队伍。但是,综合评分法有一定的主观性,也有可能提高工程成本。评标时间一般为半天或一天,时间紧,工作量大,评委要看的资料多,很难看得很详细。而且投标书资料不一定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一个企业的真实水平。同时实力强、信誉好的队伍,企业成本也高,一般也不愿轻易降价。

2.2 评标专家素质能力不齐

目前,根据浙政发〔2009〕22 号文规定,省重点工程项目在省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包,其他项目进入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都在当地交易中心。然而除省招投标交易中心建立了具有一定容量的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外,其他市县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专家评委的准入门褴较低,致使专家评委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

专家库人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特别是县(市)级具有高级职称的水利专业人员较少,外聘专家费用较大,开展招投标工作在选取专家方面有一定难度。2011年,温州市某围垦工程的施工招标,由于本市具有高级职称的水利专家不足,从毗邻三个县(乐清、永嘉、瑞安)才抽到7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温州市某围垦工程的监理招标,由于本市具有高级职称的水利专家不足,最后由于时间关系,来不及从外地抽取,不得不降低条件,抽取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专家来满足评委数量的要求。

2.3 围标、串标现象有所增加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段时间内体现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降低了工程造价,但另一方面由于低价抢标导致恶性竞争也迫使投标人为谋取利益相互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内部确定中标人的目的,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许多串标行为可能因串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未留下痕迹而未被发现。另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也有所耳闻,通过某些人的计划安排,让某投标单位中标。串标抬标使招标投标工作变成一种走程序走过场的行为,这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而且容易产生腐败行为,损害政府部门形象。虽然有少数的围标、串标行为被查处,但由于受巨大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会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

3 改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建议

3.1 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水利工程受自然条件制约,工作条件复杂多变,施工难度大,对环境和自然的影响也大,水利工程招标应采用灵活的评标办法。

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为避免投标人以低价谋取中标,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即以通过符合性审查且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次低投标报价为最佳报价,相应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的竞争不仅是报价的竞争,也是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施工设备、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这种评标方法能选择到综合实力较强、口碑较好的施工队伍。但综合评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为避免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倾向性,建议技术标(施工组织、施工方案等)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对资信标(投标人人员、业绩、设备、信誉等)由于基本上是硬分,可以规定为明标,由评委统一打分。对商务标应采用合理报价法,即不提倡高价中标,也不鼓励低价中标,应将进入综合评分范围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值,每个投标报价与最佳报价值对比,计算商务标评分值。最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2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决定了水利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是一项具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招投标结果。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切实规范评标行为,确保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管理。

3.2.1 举办日常评标专家培训班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组织日常培训班,通过培训进一步学习贯彻招投标有关法理法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基本程序、工程量清单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评标专家政策理论水平,进一步明确和掌握评审程序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评审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2.2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考核制度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考核、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评审专家培训学习,在提高评标专家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主动性。评标专家可以实行两年一次的评标专家定期考核制度,评标专家经过系统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一定的业务能力才能继续参加水利工程评标活动。

3.3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电子招标

目前,浙江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工作进展较慢,为促进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减少围标、串标或陪标现象迫切需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现阶段在不具备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提倡采用网上不记名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所有补充文件。投标报名网上进行,投标人信息得以保密,从而使围标、串标更加困难。

3.4 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3.4.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9〕51 号文规定:“省重点水利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水利建设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相应行政监管工作,对辖区所在地交易中心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工作。

3.4.2 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严格执行浙水建〔2009〕51 号文《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参与围标、串标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其1~2年不得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

3.4.3 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投标过程以及施工阶段反映出来的情况,及时收集、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投标单位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并在评标办法中考虑企业信用等级打分优劣因素。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并充分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建立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4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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