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毅
(许昌学院 音乐学院,河南 许昌461000)
社会学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除去家庭、学校、社会等原因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心理、生理等因素。因此,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音乐矫正,干预其心理,是促进未成年犯改造的重要途径。
有关学者对音乐作为美育感化工具干预未成年犯心理的研究不少。陈少雄将音乐心理治疗方法运用到罪犯的改造中,围绕音乐的教化作用,进行系统的回顾、分析、统计并提出对策,重点探讨了音乐的德育、美育作用[1]。肖素珺将音乐的美育效应与对于道德教育的必要性联系在一起,将音乐对于人的情绪的影响改造看作是对于人格的全面改造,探讨了音乐对于道德改造的必要性[2]。朱雯、刘敏对于目前监狱普遍存在的音乐教育的零散、不规范现象作了调查,认为由于监狱音乐教学条件的限制和不规范,导致对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的补救教育难有实效[3]。孔庆夫、牟佳将音乐干涉作为未成年犯教育的重要手段来看待,将音乐学、犯罪学、音乐社会学、青年犯罪心理学结合起来,进行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干预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4]。本文则着力从音乐与心理两方面入手,论述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及其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象进行剖析基础上,从社会学视角探讨音乐对于未成年犯进行心理干预修复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以期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心理矫正进行指导。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触犯刑法的行为。此类人群在心理上大都处于一种情绪化的不稳定状态,较容易形成情绪型、失控型犯罪。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都表明,这些青少年事先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犯案目标,无明确的犯案行动方向,而是受到一定事件的强烈刺激进而实施了违法行为。
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虽然对他们施行了一些矫正干预手段,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方式和手段单一。笔者认为,音乐的德育作用、美育作用和对心理缺陷良好的修复作用是独特的,音乐在矫正方式上和作用等方面有着与其他手段不同且行之有效的特殊性,用音乐对未成年犯进行感化教育,应该成为未成年犯教化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少年处在青春期发育阶段,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特别是其人生观、价值观体系没有完善,思想单纯,判断力较弱,正处在心理的断奶期以及行为的危险期[5],敏感好奇的个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存在很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他们的价值观尚未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标准有相异之处,这往往会导致他们在社会舆论及道德标准的批评中,产生抵触、反抗等情绪,形成轻率鲁莽、固执偏激等消极性格。
青少年对于群体的依赖心理是造成其自我意识认知失衡的关键因素。由于他们的某些情感是个人不具备或者无法获得的,导致其在交往活动或在群体活动中,呈现出一定的依赖感。当这种依赖感无法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抗拒、退缩、自卑、仇视等情绪。当逐级积累的负面情绪达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一定的倾诉以及排解渠道。如果这时自我情绪控制能力不强,又得不到家庭、学校等的关注,一些青少年便只能寻求同类群体的认同并依靠同类群体所常用的排解模式进行宣泄。在群体性逆反情绪的煽动下,原本薄弱的自我约束力和法律意识就会被击垮,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音乐是一种汇集人类一切情感精华并且具有丰富表现力的艺术。人们在音乐的审美体验中,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去感受它的音响效果以及绚烂的技术,更加重要的是在欣赏这些音响的同时能够从音乐中获得感情的共鸣和哲理性的启示。
音乐所引起的情绪反应是一种极为普遍与正常的心理现象,这并不是由于后天学习而来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当听到音乐音响时,声音会刺激大脑皮层形成一个知觉反射,音响便与我们思维中的经验世界形成了对应关系,进而体验到音乐中所带来的情绪变化[6]。
当我们听到音乐音响时,首先全身的感觉就会通过耳朵的音响刺激产生联觉反射,这样的一种联觉反射与听者个人主体记忆系统相互产生对应,从而使人产生起伏、升降、平缓、波澜、紧张、松弛、明朗、昏暗、自然、震撼、熟悉、新奇、抑、扬、顿、挫、跳跃、绵延、丰富、单纯、局促、宽广等等心理体验,这些都是音乐给我们的从其他艺术中无法如此直接与迅速获得的感性体验。
未成年犯低龄化特征非常明显,并且呈上升趋势。我行我素、叛逆偏激是这个年纪人的主要特点。由于长时间得不到关爱,缺乏必要的心理慰抚,找不到安全感、认同感,这些未成年人对待感情过于麻木,意志上的道德感比较薄弱。而音乐的体验是不受年龄的影响的,音乐中所有使人产生悲哀、忧伤、压抑、消极、平和、安静的作品,概莫能外地具有慢速的特征,而使人产生快乐、兴奋、活跃、积极、激动、急躁的作品均具有快速的特征,介于两者之间的则使人产生从容、适意、自然的感觉[7]。每个人的情感等级是大相径庭的,其中就涉及个人文化素质水平的问题。由于情感的表达是一种复杂的认知过程,引起情绪活动的心理过程是综合而复杂的。未成年犯由于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一般较短,再加上解除管教后也很难再有机会进入学校进行学习,这就导致了他们对于音乐理解能力的匮乏和低弱。而音乐对于未成年犯的教化主要表现在情绪的转变和感情的诱导、散发、激动、镇静、虔诚、祥和、安慰与勉励等方面。
由于音乐音响所带来的审美情绪的不同特征,在进行音乐教育时,对音乐作品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媒体传播的音乐良莠不齐,有的媒体及网络传播的音乐大多以口水歌及流行歌为主,而这些歌曲内容的庸俗性导致青少年对此类音乐在心理上能较快地接受。人们在固有的认知接受模式中,较为排斥、抗拒他们不熟悉不认可的音乐,因此,首先要选择舒缓、平静的轻音乐使未成年犯对于音乐的防备心理及抗拒情绪减弱,逐步地和缓未成年犯的仇视情绪。只有使他们主动配合音乐治疗,才能事半功倍,取得成效。此外,要系统挑选表达有关亲情、乡情、友情、社会责任感、爱国情怀等方面的作品,逐步引导他们的审美价值取向,重建音乐审美标准,将其导向积极的方向,以收到最佳心理干预治疗效果。
使用音乐以及音乐教育来对未成年犯进行改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音乐工作者应该肩负起有效开展对问题青少年的音乐教育和心理干预的责任。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治疗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用科学的发展观来对待这些身处边缘的特殊群体,运用音乐艺术形式,感化他们的心灵,抚平他们心理的创伤,唤起他们爱的意识,激发他们积极向上的情感,使他们逐步成为具有健全心理和正常人格的人,消除对于社会的不适感,这样才能真正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
从社会学看,音乐矫正干预能使未成年犯深刻改造自我思想意识,大大减小甚至消除其由于社会、个人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增强改造自己的社会功能。音乐教育工作者,应该给予这些被标有犯罪标签的对象以高度重视,通过音乐促使他们消除不安和恐惧感,才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改造自我,真正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去。
[1]陈少雄.论音乐对服刑人员的教化作用[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5.
[2]肖素珺.音乐对罪犯德育功能的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理论版),2009(11).
[3]朱雯,刘敏.音乐对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J].罪犯与改造研究,2007(3).
[4]孔庆夫,牟佳.运用音乐的手段对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实施有效的心理干预[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1(1).
[5]钟其,蒋晓东.未成年犯罪的心理学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6]周海宏.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M].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12.
[7]于润洋.对一种自律论音乐美学的剖析——评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J].音乐研究,19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