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同,肖立范
(河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共性技术研发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作用
刘新同,肖立范
(河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共性技术的研发问题,受到许多国家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共性技术具有的基础性、关联性、共享性、外部性等特征,导致在市场机制下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存在市场失灵、共性技术研发投资不足成为普遍的现象。为了克服共性技术研发投资不足,政府应通过组织实施技术专项加大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投入,采取税收减免或补贴等措施鼓励产学研合作从事共性技术研发,以保障市场对共性技术的需求得到满足。
共性技术;市场失灵;政府作用
(一)共性技术的概念
1988年在美国ATP(先进技术计划)中,共性技术首次被明确定义为“一种有可能应用到大范围的产品或工艺中的概念、部件、工艺或科学现象的深入调查”[1]。在这个定义中,共性技术及与之相对应的“专有技术”是就它所服务的范围来说的。目前国外关于共性技术较为权威的定义除上述定义外,另一种是前布什政府1990年在Federal Register中对共性技术的定义:“共性技术是存在潜在的机会,可以应用于多个产业的产品或工艺的科学事实,这种科学事实在这里具体表现为科学概念、技术组成、产品工艺以及科学调查。”[2]
在国内,有许多学者对共性技术的含义进行了探讨。马名杰认为“共性技术是一种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得以广泛应用的、处于竞争前阶段的技术”[3]。李纪珍认为“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4]。徐冠华认为“共性技术是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都会发挥迅速的带动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类技术”[5]。
不同的学者对共性技术的定义尽管在文字表达上有差别,但基本的含义是一致的。共性技术的关键即在于其具有广阔的适应性和开放性,能为其他技术提供基础,其应用范围越广,使用者越多,技术的共性就越强。
(二)共性技术的特征
相对“专有技术”而言,共性技术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共性技术研发中存在市场失灵。
1.基础性
一般来讲,技术研发可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不同类型的研发目的不同,基础研究的目的是实验性或理论性,应用研究是针对的特定的目标获得新知识,试验发展研究是为了研发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或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李纪珍认为共性技术研发处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具有基础性。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共性技术研发还是属于应用研究的范畴。其中,应用研究所针对的特定的目标若是获得共性的新知识,属于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所特定的目标是若为了获得专有的新知识,属于专有技术研发。在共性新知识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的延伸和深化的新知识,属于专有的新知识。共性的新知识是专有新知识的基础,因而从这一角度看,共性技术研发具有基础性。
2.关联性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技术融合、产业融合的趋势不断加强,技术之间、产业之间的关联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共性技术并非为一个部门所独有,而常常是多产业部门所共同包含的关联技术。共性技术的关联性越强,其研发对一国产业发展的制约作用就越大。比如当前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和交融形成更有发展前景的生物信息技术、生物材料技术和信息材料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都是建立在对物质微观粒子认识的基础上的,因此这三种技术之间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即量子理论及系统科学,所以以物质系统的微观结构与微观粒子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量子理论及系统科学受到广泛的重视,各国都希望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获得突破。
3.共享性
共性技术的共享性从层次来分,可分为产业共享和企业共享。如一共性技术为多产业的后续应用研发基础,这一共性技术就为多产业发展共享;如一共性技术为产业内多家企业的后续应用研发基础,则这一共性技术就为产业内多企业发展共享。共性技术的共享性与其基础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基础性和关联性越强的技术,共享的范围就越大,其体现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也越大,共性技术的突破对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越强。共性技术的共享性与其标准化也有很大的关系,“共性技术的标准化有利于减少用户的寻找和协调成本,还可以避免用户在技术开发上投资过多”[6]。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对共享范围大的共性技术政策应给予更大的重视。
4.外部性
从事共性技术研发的投资者不能独享共性技术成果及其带来的全部收益,共性技术成果很容易扩散到其他部门和领域,为全社会所共享。共性技术的这种特性称被为共性技术的外部性。共性技术有两种外部性:一是垂直外部性(共性技术和应用部门之间),共性技术在研发成功后,转移到应用部门,如果应用部门并没有投资共性技术的研发,它就获得了正的外部性收益;二是水平外部性(应用部门之间),转移到应用部门的共性技术,在应用部门对共性技术后续研发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共性的问题,这些共性问题的解决又会形成新的共性技术,这样应用部门又可以从中获得外部性收益。
共性技术研发中的市场失灵不仅有传统的有关技术的隐含性、复杂性等导致技术的交易成本太高,所出现的市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现象,还有由共性技术内在特征决定的其研发投资不足,市场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的现象。导致共性技术市场失灵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技术的不确定性
共性技术研发的基础性决定了与专有技术的研发相比,其技术的不确定性比较大。技术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资的数量、投资的周期不能有准确的预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引导企业投资,只有在市场预期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对于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在市场预期不明确时,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向项目进行投资,否则就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尽管对共性技术有市场需求,但技术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共性技术研发投资不足,此时,市场就不能发挥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
(二)研发成果进入市场的时间长
共性技术研发属于前期应用研究,不可能直接商业化。其研发成果只有经过应用研究的后续研究及试验发展研究,才可能商业化,从而进入市场。与试验发展研究相比,其研发成果进入市场所需时间较长。时间周期长,不仅意味着不确定的因素多、风险增加,同时也意味着研发成果的商业化时间长,投资资金的贴现率高,资金成本增加。因此,对于理性的企业决策者来说,商业化时间等待及由此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成本,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其结果导致共性技术研发投资不足。
(三)研发成果应用的潜在市场范围广
正像在共性技术的特征中所分析的,与专有技术相比,共性技术具有显著的关联性和共享性,这就决定了共性技术的潜在市场范围比较广。尤其是多产业部门所共同包含的关联共性技术,其市场涵盖几个产业部门。对于从事共性技术研发的企业来说,业务范围往往不可能涉及几个部门,因此,共性技术的研发企业不可能从几个部门获得因共性技术成功研发而带来的经济收益。关联性和共享性越强,共性技术研发企业得到的收益占全部收益的比例就越小,对企业投资共性技术研发的制约作用就越大。
(四)研发成果的交易成本高
与专有技术成果相比,共性技术成果的复杂性更大,理论性更强,其中的隐含性知识更多,对于共性技术成果的价值评判也更为困难。这就意味共性技术成果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成本高,即交易费用或成本高。较高的交易成本影响共性技术成果交易的成功,对于共性技术的开发者来说,其“产品销售”比专有技术开发者困难,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易回收。共性技术成果的高交易成本,导致共性技术研发投入不足。
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共性技术的内在特征决定了企业对共性技术的研发投资是不足的。为了克服这一问题,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都制定有鼓励对共性技术研发投资的政策措施。我国在建立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要提高企业和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政府必须重视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投入并采取相应的政策。
(一)重视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技术专项计划
对于共性技术尤其是关联性强的共性技术,政府应该通过重大技术专项计划的形式,集中有关的研发资源,有目标地推进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这些技术起点高,关联性强,带动作用大,体现产业发展的未来,能够促进经济持续的增长。比如数字电视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等,这些技术不仅投入巨大,而且涉及的面广泛,任何单独的研究机构和企业都不可能具有开展研发所需的全部研发资源。而这些技术的突破,不仅关系电视机产业或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及发展,还关系到众多的与之关联的其他产业技术升级与发展,关系到国家多个产业的竞争能力的提升。因此,政府应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通过重大技术专项的形式,直接组织技术攻关。
(二)重视组织研究机构、大学与企业的合作
与企业相比,研究机构、大学的基础研究的能力较强。共性技术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因此企业在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时,加强同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研发显得非常必要。政府应该采取措施鼓励这种合作,甚至直接组织这种合作。政府通过组织产业技术联盟或产业技术研发联合体等,加强企业与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的合作,不仅可以使国家共性技术研发计划项目得到顺利推进实施,保障项目的研发效率,而且可以使企业、研究机构、大学各自的研发资源得到优势互补,使各研发主体的研发水平在合作中得到共同提高。
(三)重视对需政府资助的共性技术的选择
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取得共性技术研发的更好效果,对共性技术做出科学合理的选择,有重点的支持是必要的。政府应根据共性技术的关联性、共享性、外部性的强弱来确定。一是重点支持可能对国家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可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能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产业关联性强、能多产业共享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二是重点支持与关键技术结合紧密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三是重点支持外部性与不可分割性强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四)重视建立促进共性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机制
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的机制来促进共性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以利于企业能更快、更便宜地获得共性技术成果。建立共性技术信息发布及推介的网络平台,使企业能够了解行业共性技术的有关信息,有利于共性技术成果供需双方的沟通。政府对共性技术成果的交易应采取税收减免的政策,甚至对亟需推广的共性技术采取补贴的政策,使共性技术更有效地转移和扩散。美国、德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努力建立促进共性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机制,成立了不同形式的技术成果转让机构和网络,加快共性技术成果的推广扩散。
[1]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与国家利益[M].李正风,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75-79.
[2]美国科学、工程学和公共政策委员会.科学技术和联邦政府:新时代的国家目标[M].张京京,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115-118.
[3]李纪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7):78-83.
[4]李纪珍.国外产业技术政策的最新特点[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35-36.
[5]马名杰.发挥政府在共性技术研究中的关键作用[J].国防科技工业,2006(6):21-23.
[6]泰奇.研究与开发政策的经济学[M].苏竣,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36-42.
[责任编辑迪尔]
F124.3
A
1000-2359(2012)02-0116-03
刘新同(1965—),男,河南息县人,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技术创新管理研究。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2011B352)阶段性成果
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