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宽容及其现代价值

2012-04-13 17:41
关键词:道德主体意识

韩 玉 璞

(安阳师范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 安阳 455000)

在当代伦理道德实践中,道德宽容已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道德宽容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翔实的基本内核、严密的实现机制,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对道德宽容的全面正确理解,从而推动道德宽容的社会实践,彰显道德宽容的现代价值。

一、宽容与道德宽容

“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耐心、不带任何偏见地容忍那些有别于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行为的人”[1]。这是“宽容”在《大不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在一般意义上,宽容反对中心主义及强权主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恪守差异性权威,反对同一性权威。宽容是对异己的观念信仰、行为方式、价值理想、审美态度持有理解、宽谅、尊重的态度,绝对不会试图采取排斥、压制、打击等手段来强迫别人与自己的同一。

道德宽容的理念形成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同时赋予了它不同的历史内涵。现代道德宽容是指公正地对不同于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理想、价值判断、价值实践持理解、宽谅、尊重的态度和行为。它是建立在个体人格无差别平等和从思想到行为的自由基础之上的,承认观念、价值、行为的多样性、差异性,以实现公平、正义、合理的社会秩序为终极目标。

(一)道德宽容的理论基础

道德宽容的存在不仅是一种应然,而且是一种实然。道德宽容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是由它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道德主体基础决定的。

1.个人平等是道德宽容的社会基础

道德宽容在合理的限度内首先是一种个体美德,是一种有共同价值追求的道德取向和文化理想,是社会行为主体长期的、普遍的一种道德操守、道德信念,而不是道德主体“忽然”的冲动,也不是道德主体无思想无目的的偶然行为。而且,道德宽容是道德行为主体双方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是相互的。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道德宽容。所以,个人平等是道德宽容得以存在、发展、延续的社会基础。

2.文化多样性是道德宽容的文化基础

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总和,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一个历史积沉的过程。根植于历史长河中的文化是多元的,丰富多彩,千姿百态。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的差异性。各种文化形态要以海纳百川的广阔胸怀去包容、接纳、尊重其他文化生态才能使得多姿多彩的文化和谐共存。也就是说,文化差异性、多样性、共生性是道德宽容的文化基础。

3.个体理性自律是道德宽容的主体基础

康德的“自律绝对自由化”理论曾经受到马克思的严厉批判。马克思认为,主体的意志自律就是自动的、自觉的、自主的自己约束自己,自己限制自己[2],是以对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基础的,绝不是康德所认为的,主体的意志自律就是在幻想中摆脱一切外部控制。理性自律的道德选择是主动自由的,但这种选择又绝不是冲动的、“无意识”的。也就是说,人的道德选择是在清醒的理智情状下作出的理性决策,而不是在“昏懵”“麻醉”的状况下受非正常情感支持而作出的无主观意愿的决定。只有理性自律的状态才能保证每个人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人,以尊重、理解的态度看待文化差别。道德宽容虽然以承认差异性、多样性为前提,以尊重多元道德姿态为内核的,但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软控制,它必须诉诸人的理性自觉。因此,只有人人都具备了理性自律的意识,道德宽容才有可能在社会上生根开花。

(二)道德宽容的核心内涵

道德宽容的核心内涵是道德自由、不干涉及尊重权利原则、实现公平正义的道德秩序。

道德自由。 道德自由是道德宽容的应有之义,应该说没有道德自由就没有道德宽容。道德自由是指道德主体自觉、自愿、自主地遵循反映历史发展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公众共同认可的道德范式去行动,它由道德认识上的自觉、道德情感上的自愿、道德行为上的自主三个维度组成,以自觉自愿为主要特征[3]。而道德宽容的态度和行为也必须是行为主体自觉自愿的选择,行为主体非理性、非自愿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不能称为道德宽容。因此,道德宽容要求行为主体能够发自心灵地选取道德价值观念,具有深刻而自觉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觉悟,完全自主地选择道德行为,这实质上就是主体的道德自由。

不干涉及尊重权利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文化的精华,也是道德宽容的核心实质。每一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人们正当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给予别人自由的空间,给他人道德选择、道德实践的“有限”自由,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采取行动。绝不可用独裁思维和行动来宰制别人,绝不强迫要求别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与自己同一,不干涉并且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也应该是道德宽容的核心内涵。当然,不干涉和尊重权利并不是所谓的完全自由,放弃原则,听之任之,那样只能导致整个社会状态的无序、混乱,会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干涉及尊重权利原则的目的是对社会个体有利、对国家民族有益,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道德和谐秩序和历史发展秩序。因此,实现道德宽容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不干涉及尊重权利原则。

实现公平、合理、正义的道德秩序。 通常来讲,秩序是一个规范系统。虽然道德秩序相对于社会法制、宗教信条、政治策略等秩序要素显得力量较弱,但它却涉及面广,属于一个整体范畴的“秩序源”。我们知道,道德宽容的存在基础是个人平等、文化多样,也由此可知,追求个人平等、尊重文化多样是道德宽容始终不渝的目标。要实现公平、合理、正义的道德秩序,就要求各道德主体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前提下,以宽和的心态容得下并尊重异己的价值观念、异己的审美需求、异己的文化生态、异己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千方百计地排斥、打击、压制异己行为和异己观念。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会处于良性运行中,才能达到公平、合理、正义的道德秩序。

二、道德宽容的实现

道德宽容的真正实现,需要道德教育的指引与范导,需要制度的规约与支持。

(一)教育的指引与范导

任何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都会以一种强大的、无形的、非秩序的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内化为一个人的感情、意志、信念,以一个人的品性、意向示现与人,道德宽容亦是如此。心灵的改变最为艰难,某种道德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绝非易事,因为它的实现必须首先“征服”“占据”人们的心灵,从而获得意识上的肯定。因此,道德教化在道德主体的道德养成过程中必不可少,起到了指引与范导的引领作用。道德宽容的理念和原则既不会“胎生”在人们的头脑中,也不会自动根植到人的心灵中生根发芽,它需要在道德主体中反复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宽容理念教化,才有可能在社会上自觉化、普遍化、共同化。

道德宽容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道德主体的三种意识。

培养道德主体的价值多样性、差异性意识。 道德宽容首先承认差异性和多样性。这就要求道德宽容的实施主体具备多样性、差异性的主动意识和认知能力。意识决定实践活动,如果道德主体不具备价值差异性、多样性意识,就会在实践中立己为标杆,以自己的道德意识为中心,干涉别人的道德自由权利,否定别人的价值理念、价值审美、价值选择。道德主体要想具有道德宽容的观念,进而将道德宽容付诸实践,就必须具备价值差异性、多样性意识。所以,培养一个人的价值差异性、多样性意识就成为其具有道德宽容观念的首要之举。一般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培养:首先,要让人们明白,价值的差异性、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无法避免的。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有的价值追求、宗教理想、道德准则,它们的形成历经了漫长的过程,依赖于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地理存在、文化传承甚至种族的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同一地理区域内的人们,生活方式的选择、价值观念的追求、宗教信仰的理想等受社会分层、教育程度、性格特征、兴趣爱好、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整齐划一、绝对同一,而是有差别的。其次,要培养出人们的道德宽容意识还必须要培养人们用理解、宽谅、尊重的姿态理性和融地对待价值选择的差异性、多样性,任何压制、排挤、棒杀价值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做法只可能导致道德滑坡。

培养道德主体的平等意识。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增强了人们的平等意识,实际上,主体平等是道德宽容得以存在和实现的重要基础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主体平等,就没有道德宽容。所以,对道德主体进行平等意识的教育也就成为实现道德宽容的必修课程。不具备平等意识的人极易产生两种极端倾向,即盲目性的优势论和习惯性的劣势论[4]。盲目的优势论者往往自视极高,把自己看做最好的,是别人的榜样,对他人一概采取贬低、蔑视的态度,不屑一顾,没有理解、尊重他人的意识,更不会去理解、尊重异己的价值理想和道德实践,这与道德宽容是背道而驰、南辕北辙的。而习惯性的劣势论者则步入了另一个极端,他们缺乏自信,自觉矮人三分,习惯于用别人的观念、价值尺度来衡量自己,人云亦云,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尊严,甚至于成为别人的附庸。这样的人可以容忍别人,但绝不是宽容,因为这种容忍是被动的,缺乏道德自由的底蕴,只能属于道德容忍或道德纵容,不属于道德宽容。所以,只有培养道德主体的平等意识,加强对道德主体的平等意识教育,才能消除以上两种不良倾向,逐渐养成人们的道德宽容习惯。一个人只有深刻理解了什么是平等、平等有什么重要意义,才有可能真正地从思想上接受平等,并按照平等的要求去做。所以培养道德主体的平等意识无疑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另外,道德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也不容忽视,平等、和谐的社会氛围将有助于人们平等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营造平等的社会氛围首先要从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上体现平等精神;其次要从舆论导向上大力倡导平等精神,创设一种平等的舆论氛围。

培养道德主体的主体性意识。 道德宽容意识的产生同人们的道德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是分不开的。所谓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人们在一定道德情境中对待所面临的道德客体时具有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5],也就是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具有主体性意识。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具有自主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人们在实施道德选择时往往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破坏,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道德主体都能及时调节自身的需求和情感,坚定自己的信念,自主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使得道德活动的方法选择、手段使用、过程调控都指向活动的终极目标。如果道德主体具备自我选择的能力,他就会自主理性地选择尊重和不干涉的对象范围,促成道德宽容的实现。所以培养人们独立进行行为选择的能力也就是培养人们自主选择的意识和能力,这与道德宽容的实现是密不可分的。第二,主体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利益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利益意识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会促使主体对自身担负的社会责任具有明晰的判断,会成为道德主体从事道德实践的内生动力,同时也会引导道德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处处为社会、为他人着想,从而使正确的利益意识成为主体自性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道德宽容首先强调的是一种道义责任,只有当道德主体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所负的义务、责任和使命时,才不会画地为牢,推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才能够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心甘情愿地让渡或放弃某些权利或权力。综上可知,培养道德个体的主体性意识,关键在于培养道德主体的自主选择的意识和责任意识,这将有助于人们把握道德宽容限度和实施道德宽容实践。

(二)强化制度的规约与支持

人性的多样化使得任何有益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制度化,道德宽容亦是如此。道德宽容意识的教育可以使道德宽容成为一种可能,但要使这种宽容意识真正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转化为人们自觉的道德宽容实践,仅有道德意识教育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首先,道德宽容教育总是崇高化、理想化的。道德宽容教育所描绘的理想化的人性意识和道德图景虽然可提升人的主观意识和精神境界,引导和激励现实世界的人们为实现理想的道德宽容愿景而努力,但“劝导”和教育无法让人格各异的人在诸多的掺杂了利益存在的道德选择中保持“崇高”的道德宽容。其次,道德意识教育只有通过主观世界的自我接受和认可才起作用,它是通过榜样示范、思想劝导、社会舆论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对那些缺乏较高道德责任感和较坚定的道德信念,破坏、逃避道德建设的人往往无能为力,只能给予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因此,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宽容意识并将之真正付诸实践,就必须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与支持,使道德宽容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

为了使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和关怀,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这就是制度的伦理关怀。建立允许存在并尊重多元道德体系的制度是道德宽容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实现的保证。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尊重多元道德价值,尊重异己观念、异己价值、异己行为,反对一元道德价值体系。这就从制度内容本身体现出宽容,即容忍差异性、尊重多样性,并反映社会基本的、正义的价值理念。制度内容的正确性需要制度制定程序的严格来保证。这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度的制定者要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代表社会群体大多数的利益。二是制度制定过程的基调是平等、尊重、协商、对话和讨论。任何组织、群体和个人的粗暴独断甚至以自己的价值标准来认定道德价值体系的合理性与存在性都是行不通的。

惩恶扬善是最为朴素而有效的道德准则。制度内容的宽容性和制度程序的正义性保证了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符合宽容原则和正义理念。但要真正实现道德宽容,同样需要在这一制度贯彻、践行的过程中把握好惩恶扬善的基本准则。一是扬善,要想扬善,必须报善。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只有得到了物质和精神上的认可和满足,才能再接再厉并且示范于社会。所以,对于符合人性和社会要求的道德宽容行为一定要大张旗鼓地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和鼓励;二是惩恶,即对排斥、打击符合正义的价值差异的态度和行为予以制度上的打击和制裁,使其为自己不符合道德宽容的行为付出实质性的代价。扬善是一种携带和引领,是正义和道德的肯定和彰显,它可以促使道德宽容与文明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旋律;惩恶是一种制止和纠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人们在道德上步入歧途。制度的扬善和惩恶可以在人之本性的基础上促进个体的道德宽容自觉性的形成,在道德宽容建设中,这两种功能和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具备了制度的合理安排,一个社会的普遍的道德宽容才有可能形成。

三、道德宽容的现代价值

倡导道德宽容的最终目的是指导道德宽容实践,在解决道德领域的问题中彰显道德宽容的现代价值。

(一)公平、公正、合理、正义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需要道德宽容

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正义的国际新秩序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共同心愿。当今的国际社会呈现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和发展极不平衡性两大特点。在此基础上,要想打破固有的国际政治、经济、道德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并非易事。但只要各国、各民族都勇于承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宽容,能够发挥各自的作用,那么在付出艰辛的努力后,符合世界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新秩序就能够建立起来。世界的多样性表现为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全方位的差异性,在这样“差异”的世界里建立需要“妥协”甚至“牺牲”的新秩序更需要宽容。因为,只有宽容、尊重、谅解才能保持世界的多样性与和平、稳定、发展。但任何宽容和尊重都是有限度和底线的,那就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以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于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绝没有尊重、宽容可言。所以,建立公正、合理、正义的国际新秩序不但需要各国、各民族以符合现代道德规范的民族宽容心态对待其他国家和民族,还必须打破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

(二)普遍伦理的建立需要道德宽容

世界一体化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日益明朗,整个世界将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大家园。在这种大趋势下,业已形成的、历史的处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与原则显然已不能适应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格局重组局面下各利益主体的要求,这就从客观上要求重建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普遍性共识的伦理规范与原则,即普遍伦理。当然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使得普遍性共识的达成极其艰难,它将遭遇到利益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等因素的重重阻拦。利益多元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不争的事实,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且很难调和;文化多元亦无可否认,而且文化激荡难以消除。因此,要在全球范围内确立普遍伦理,就需要以民族利益为主体的利益团体放弃宰制性心态和文化霸权主义心态,适当进行利益“放弃”和文化“妥协”,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广阔的视野,更加平等的准则即采取道德宽容的态度去理解、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6]。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达成共识,避免矛盾和冲突,从而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关于普遍伦理建立的路径,西方学者哈贝马斯提出了商谈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在矛盾的解决过程中彼此通过“对话”“商谈”的手段来达成共识。所谓“商谈”就是在不同的道德主体、价值个体之间在没有外力施加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基于平等的对话、协商、讨论,当然也可以争论甚至论战。商谈的这种特质决定了它绝不是靠经济甚至军事强势、政治强权来达成商谈对象中部分主体“无奈”状况下的统一,而是相互尊重对方合理正义的权利诉求。同时,商谈的主体还具有广泛性,它可以在不同的道德主体、文化主体之间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文化霸权主义和利益独裁行为。这样,普遍伦理才能够得以建立,道德宽容也才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形成。

(三)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道德宽容

道德宽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道德宽容的张力得到了积极体现,它不仅有助于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共同价值理念,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多元文化的良性互动,从而倡导民主,增进自由,体现平等。因为构成世界文明的模式(文化、制度、宗教、习俗等)具有多样性,在融合中存在着可控甚或偶尔不可控的“冲突”,在借鉴、竞争的常态中需要文明对话。文明对话不仅是各种文明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且是不同文明相互理解与观照的方式[7]。当然,“趋同”只是多元文化共存的一种状态,“趋近”才是诉求可行的现实,在“趋近”中必然是“和而不同”。这就要求在文明、文化大互动的进程中保持道德宽容的态度,只有这种态度才能促进多元文化的激荡、冲突、交汇,进而推动文化的大融合,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文化和思想基础。当然,道德宽容在当代中国对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维护祖国的统一大业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房龙.宽容[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97.

[3]刘云林.论道德自由对道德价值之意义[J].江海学刊,1997(1).

[4]汤美萍.论道德宽容[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0.

[5]唐凯麟.伦理大思路——当代中国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理论审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502.

[6]王泽应.伦理精神、道德品质与文明盛衰的机理探析[J].齐鲁学刊,2011(6).

[7]肖剑平.论宽容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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