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娴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20世纪50年代刘少奇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探索
杨静娴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20世纪50年代,刘少奇积极探索群体性事件治理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观点。在刘少奇看来,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官僚主义作风、物质利益矛盾、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思想教育工作滞后等。治理群体性事件应从坚持群众路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贯彻统筹兼顾和适当安排原则、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抓住群体性的苗头等方面入手。
刘少奇;群体性事件;矛盾
20世纪50年代,受国际国内环境影响,我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据统计,仅在1956年,全国就发生了工人罢工事件26起、请愿事件57起。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发生罢课请愿事件30起[1]。另外,广东、河南、安徽、浙江、山西、江西、河北、辽宁等省的农村还发生了部分农民闹退社、闹缺粮的风潮。在这种背景下,刘少奇积极探索群体性事件治理问题,提出了许多有创见性的观点,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完成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在剥削阶级被消灭、阶级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属于什么性质?刘少奇从分析社会主义社会有无矛盾入手,正确界定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指出群体性事件归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苏联领导人斯大林认为,“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由于将动力建立在无矛盾论的思想基础之上,他事实上否认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刘少奇没有迷信斯大林的观点,他指出:“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2]93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无矛盾的观点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两类矛盾——“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和“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2]91。前者是敌我矛盾,后者则称为人民内部矛盾。从总体上看,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因为群体性事件是由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引起的,其参与者并不反对现有的社会秩序框架。但是,群体性事件与一般意义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不同,它是人民内部矛盾累积后趋于冲突状态的表现,换而言之,是人民内部矛盾尖锐化的结果。刘少奇指出,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激化起来就可能闹事[2]399。
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矛盾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刘少奇指出:“现在人民内部的矛盾已经成为主要矛盾。”[2]296这个论断在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由于受到了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毛泽东当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愿轻易下结论。刘少奇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已经成为主要矛盾”重要论断适应了群体性事件大量出现的社会现实。它明确告诉我们,阶级矛盾已降至次要地位,各级领导干部应该以极大的精力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应对群体性事件,以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为己任。
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矛盾的方法也不同。刘少奇认为,矛盾同时具有斗争性和统一性,但是在具体的矛盾中,斗争性和统一性的地位不同。人民内部矛盾是以统一性为主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应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刘少奇强调,不能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样做会导致打击面过宽。
矛盾的性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发生转化的。这就是说,如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适当,或者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矛盾就会升级,就会产生破坏性的社会后果和恶劣的政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就可能发生转化,成为对抗性矛盾的集中表现。
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一些领导干部喜欢用阶级斗争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为了纠正这种混淆不同性质的矛盾、误我为敌的错误做法,刘少奇作出了很多努力。1957年春,河南新乡国营116厂一百多名工人罢工闹事,这件事被定性为反革命事件。刘少奇听说后,决定查清此事的缘由。原来,116厂按计划招了一批工人,招工数量超出了实际需要的人数,造成一些工人无事可做,于是厂里便要调富余人员去新乡五金合作社工作,但未向工人解释清楚,无视工人意见,引起了工人的不满。在弄清闹事原因的基础上,刘少奇指出:“计划大是中央负责,工作还没开始就先招了人,这是没经验,没吃过人多的苦,事情出了又不分清是非,进行压制,这种处理矛盾的办法是错误的,这不是什么反革命事件。”[3]少数干部误判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刘少奇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纠正了少数干部的错误做法。
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是复杂的。一些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以群众利益的代言人自居,挑唆、煽动群体集会、静坐、罢工、冲击党政机关等。对此,刘少奇指出:“即使有反革命分子参加,也要当人民内部问题处理。先把群众的问题处理了,使群众安定下来,然后,才能处理反革命分子的问题。不解决群众的问题,就不可能肃清反革命分子。”[2]305另外,如果群体性事件尚未平息,就设法抓躲在后面兴风作浪的敌对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就容易把不同性质的矛盾搞混,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
在刘少奇看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官僚主义作风。我们党是执政党,容易染上官僚主义的坏习气。比如,有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愿意接近群众,不关心群众的痛痒,对于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是积极地去解决,而是抱着一种无动于衷的冷淡态度。这种干部为数很少,但是危害很大。他们恶化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刘少奇指出:“总起来讲,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是引起闹事的原因。”[2]306
第二,物质利益矛盾。刘少奇善于从经济的角度看待群体性事件,敏锐地发现多数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的物质利益根源。在当时情况下,物质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分配问题上。在刘少奇看来,物质利益分配应该遵循按劳取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群众就不满意,就容易激发群体性事件。比如,某些干部利用职权在工资、奖金、住房等方面多吃多占,“自己分配多了,享受高了”,这种特权思想和特殊化作风往往会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刘少奇指出,在某些工厂里,“厂长、总工程师或者党委书记住的房子是一幢幢的公馆,是新盖的,处长又是一幢房子,科长又是一幢房子,其他干部又是一幢房子,工人宿舍是另外一幢房子。等级分得很清楚”[2]304,这实际上抄袭了封建制度,疏远了干群关系。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新中国建立后,我们不仅颁布了国家根本法即宪法,而且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和其他各项法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4]412。由于无法可依,有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称王称霸”[2]374。另外,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刘少奇指出,群众闹事、矛盾激化重要原因在于“不依法办事”[2]451。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超越法制之外。对于敢于提意见、反映真实情况的人,他们任意扣押、监禁,甚至随意对群众施行肉体上的处罚。刘少奇指出:“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2]451。
第四,思想教育工作滞后。思想教育可以加深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可以加深相互理解、统一认识,可以抚平不满情绪和消除非理性情绪。但是,由于思想教育工作滞后,其功能并未得到切实发挥。刘少奇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加强政治思想教育”[2]306,“人民群众内部有不少的政治思想问题”[2]305。他认为思想教育工作落后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刘少奇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进行了精辟论述。他认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反对、克服官僚主义的有力武器,是防止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根本举措。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刘少奇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坚持群众路线,首先要相信群众。不能因为群众参与闹事了,就失去对群众的信任,要相信群众决不会无故闹事。“我们要信任群众,群众才会信任我们。不信任群众,群众是不会信任我们的”[2]307。此外,各级干部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群众路线贯穿于一切工作始终,增强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加符合社情民意。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只能以民主的方法解决,而不能以武力压服、暴力制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重要原因是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利益受到剥夺却投诉无门,缺乏利益表达的渠道。刘少奇指出:“要听闲话,就是要允许小民主。”[2]306除了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人民信访制度建设外,刘少奇还十分关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他认为,扩大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民主,人民群众中间的民主,人民民主制度”[5]。
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刘少奇看来,法制是干部和群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将在群体性事件中打砸抢的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可以以儆效尤,督促群众知法守法,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法制还可以保证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防止腐败侵权现象的发生。为了发挥法制在群体性事件防治中的作用,刘少奇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
第四,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原则。鉴于物质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分配问题上,刘少奇强调必须解决好分配问题,主要方法是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原则。即以利益诉求为主线,把人民内部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协调好、平衡好。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刘少奇指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究竟是什么?就是让老百姓有衣服穿,有饭吃,能很好地生产劳动,这才能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2]265
第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群众可能向政府提出过高的、不现实的要求。对此,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同样,对于群众中间流行的错误思想观念,也要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工作予以纠正。例如,在“种地丢人”“种地没前途”等观念的影响下,不少学生准备在不能升学时闹事。为了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人民日报》发表了经刘少奇审定的社论《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参加农业生产问题》,批驳了“种地没出息”的错误观念,使不少人觉得下乡种地是有前途的,不丢人的[2]277-294。这对于预防学生闹事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六,善于抓住群体性的苗头。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小型的偶然性的事件引起的,有着自身的发酵过程和演变规律,即民意—民怨—民怒—民暴。刘少奇揭示了群体性事件的演变机制。他指出,群众闹事大都不是突然闹起来的,他们先是讲闲话、提意见;如果官僚主义者不理,就派出代表进行交涉;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就向北京告状,向党报写信;这些行动都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才会闹事、罢工、罢课[2]306。这就告诉我们,基层官员要贯彻抓早抓小的预警原则,及早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当事件还处在发酵阶段时,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件坐大。
[1]魏志莹.刘少奇对社会主义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索[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6).
[2]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王光美.我陪少奇调研人民内部矛盾[M]//叶匡政.大往事·纵横历史解密档案.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32-33.
[4]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12.
[5]刘少奇.刘少奇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714.
[责任编辑 孙景峰]
K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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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2)01-0011-03
杨静娴(1979-),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
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