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学视角下的和谐社会浅析

2012-04-13 16:47
关键词:人学马克思个体

康 海 军

(河南师范大学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马克思人学视角下的和谐社会浅析

康 海 军

(河南师范大学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在和谐社会的历史脉络中,人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作为一条主线始终贯穿其中。个人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具有根本性意义,它是表征现代社会一切重大问题的符码。个人对自由的追求与社会秩序、规范之间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系统运行的现实基础。社会不和谐的基础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而人学就是关注人及其生活的社会机制的学问,因此人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实际上就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人学基础。以人学为基础研究和谐社会,就需要在人与社会的共轭关系中进行。

和谐社会;人学;人与社会

当前,我国学界从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等视界对和谐社会同时展开了广泛的研究,这些研究大都集中于社会结构的变迁与发展层面的探讨,而从人学意蕴与价值内涵的角度进行系统分析则显得相对薄弱。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深入发展的今天,这方面的研究应该得到加强。一方面,人学尤其是马克思人学作为权威的“主流”理论,不应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种重大社会理论与实践中“失语”,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与社会发展理念,和谐社会也需要运用人学视界进行阐释,寻找和谐社会建设的人学基础。否则,既难以明晰和谐社会理念的差异,更难以确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归依。尽管近几年随着人的主体地位的提升,“以人为本”成为和谐社会理论探讨的主题,但同时,这些理论探讨似乎又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从“遗忘人”变成了“悬搁社会”。人学的视界既不是“无人的”,更不是“只有人的”,不是人与社会的隔断与二元对立,而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展开。因此,通过文本解读和历史钩沉的人学分析,立足于人是社会历史主体的观点来探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展开和谐社会人学基础的研究,可以拓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究视野,深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深度挖掘和谐社会与人学主体的互动流变,通过现实问题的考察带动和促进人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

如果从人学的视角纵观和谐社会的历史脉络,可以发现有一条主线一直贯穿其中,这就是人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社会在此是指人类活动所建构的社会组织、关系、制度、传统、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附属物,而个人泛指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相对的是他人和整个社会。个人和社会是两大最基本的行动主体,也是人类社会共同体最基本的存在单元。就个人对自己存在的社会而言,是整个社会结构的细胞,无数个相互关联的个体相互交织共同构成社会整体。而社会又是个体存在的必然方式,离开社会的个体是不存在的。人类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人类也是一种“类”的即社会性的存在,人类从古猿进化之初,就是以“社会性”或者说集体的方式进化而来的,社会性是人的基本特性。但个人与社会的诉求之间又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个人倾向于实现个人自由和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则着眼于整个社会集体结构的利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关联与冲突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基本动力,在这一过程中两种价值诉求既相互冲突又相互协调,这就是现代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一体两面,中间存在着相互贯通的桥梁。在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人和大众社会之间是有机统一的。

之所以说这是一条人学脉络,其一,是因为个人与社会的问题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回答的问题。正如英国著名学者伯纳德·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所说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1]。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从人与社会的角度上给予解决。社会的不和谐的本质是社会结构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人与自己之外的社会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人与自己之外的社会的冲突又是当代社会冲突的本质。个人与自身之外的社会的关系是当代社会学研究、人学研究以及政府决策者必须去学习的。在此意义上,人与社会必然要成为人学关注的两大主题。人学不仅关注人,同时也要关注人生活的社会机制。因为如果只关注人,而忽略社会,人便只能是虚幻的存在,缺乏现实性。

其二,人学关注的是现实中的人。现代化的“宏大”过程铸就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现代性意涵,也赋予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问题性”意义。在当下,现代性使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凸显为“问题”,近代之后在西方现代性启蒙思想的倡导下,个人自由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后现代主义者对现代性的批判并没有改变个人自由的发展,反而由于后现代主义者更加彻底地否认社会“宏大”叙事,强调差异和多样性,实际上与现代性条件下对个人自由的强调是一致的。在个人自由发展的同时,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分工又随着科技分工的发展而不断深化,长久的社会分工的差异又造成个体之间的沟通的障碍。“传统宗法社会中人们之间纽带的断裂与个人间原有共识和信任基础的瓦解,社会监控能力的强化与个人对其自主行为的自我反思和节制等等,也相互型构”[2]。

也正是在这种现代性和后现代思潮的助长下,个体对自由的诉求发展到了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地步,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使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使人对人的自由的实现能力不断增长,这本来是实现人自由的基础,但在现代社会中,科技助长下的个人对自由的追求却忽视了对社会整体秩序的遵循,从而使得在现代社会秩序面前,“个人自由也难免不受质疑”,而“个人和社会所表现出的一致与分歧、和谐与紧张、整合与冲突,成为现代社会的问题性、风险性和危机性的根源”[3]。特别是在目前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社会,这种困境仍然没有得以完全避免,也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人学需要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固的理论基础。

在讨论和谐社会的人学基础,勾画人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之前,首先必须明晰和谐社会中的人与社会的真正指向。和谐社会概念下的人不是作为类存在的抽象存在的、概念化的人,而是一种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的人。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人是不同于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类”存在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具有“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和“自觉”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特性。所谓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有两层含义:第一是从人的行为上看,这个意义上的人的自由,是指人的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具有更多的权力。第二是从人的认识上看,自由表现为人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物,对外在世界的一种判断和认识。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和外部世界”[4]。自由是对本身和外在世界对人的束缚的一种摆脱,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自由的,人追求本质的过程就是一种向人的本质的回归。人本身自由的实现不是被动的过程,而是一个自我自主实现的目的,人这种对自由的追求对人自身而言是一种自主的过程,这就是自觉,人的自由、自觉是人的本质。

第二,人是由全部社会成员组成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人。荀子在《王制》中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虽然没有牛的力气,没有马的速度,但是牛马却被人所用,荀子将这个原因归结于人是一种群的存在物,人能“群”而牛马不能。人的“群”存在就是说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人和社会中其他个人之间处于一种共轭关系,通过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够放大个人的能力,实现单个个体存在不能实现的能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是实现个人能力增强的基础。在和谐社会结构中的人与人之间也是一种共轭的和谐,正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第三,人是个人但决非“自我”。在强调人是“每一个”个人的同时,要看到“人”并不简单是“自我”,单纯地强调自我,忽视“他我”的存在,忽视社会秩序的存在,片面地追求个人的自由,也不是人的本质的全部,真正的人的自由的实现是一个社会化实现的过程,个人自由是他人实现自由的基础,与此相对应,他人实现自由是自我实现自由的基础,社会中所有个体自由的实现是实现个人自由所必须的。对“人”的理解需要正确处理个人、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它们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5]。所以在这种社会中人们要懂得社会的和谐、生活的幸福必须以个人的辛勤付出甚至牺牲为代价,这一点在当今“原子化”的彰显个性的时代尤为重要。

第四,人不是“民”。人和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经常被联系在一起。在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相对于统治者而言,被统治者是臣民,是“民”。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提出“民本”思想,《尚书·夏书》中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统治者将“民”作为国家安定的根本。虽然民本思想在特定时期对警醒统治者、改善民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但在统治者的意识中“民本”绝非“民主”,在统治者看来人民还需要自己这个“天子”来维护人民的利益。辩证唯物史观上的“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包含的具体对象是不同的。邓小平在解释人民民主的时候,将民主解释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6]。由此而见,民主是一个更为具体的概念,而马克思哲学中的人的自主即是人的自由,正如上面所言它包含着更为宽泛的内容。

而对于社会的认识,关键在于理解下面两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理解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二是在密切联系人的前提下理解社会。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7]。马克思在此阐述了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首先是指出人的本质是自然的存在物,但是作为“自觉”的人来说,人又通过社会创造性的活动、在遵循自然的前提下实现“自由”。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则是指自然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在社会中展现其自然的本质。在上述人与自然之间的双向关系中,社会都是作为中介,通过社会,自然与人发生联系。

但就社会而言,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化的存在,而是一种以单个人作为个体存在,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而组成的一个动态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从社会整体而言,它是由社会机构中个体的相互作用、人和人之间的互动构成社会变化的动力。从社会中的个体而言,社会发展的结构并不必然会符合每个个体的意愿,但个人的意识又体现在社会的发展之中。因此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就体现在“它为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生命个体的成长,积蓄生命个体的能量,提高生命个体的自觉,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8]。

在分析了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明晰了“人”与“社会”的指向之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与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也就是真正的和谐社会中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人的社会的本体基础。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从本质上就是单个个人组成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就是人类社会。在社会中人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主体。这个主体首先表现在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承担者,改变历史、改变自然的社会活动最后都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在社会结构中尽管人的主体性活动看似千差万别,但在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与自然、历史的活动中,人类社会表现为一致的主体性。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也最终被打上了人类主体性的烙印。人类价值的实现是人对自然、对历史实践的根本目的,人既是认识自然的主体,也是改造自然的主体。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的世界是一个价值的世界”,在这个价值世界中,“无论是从‘基础论’、‘本质论’、‘始因论’还是从‘目的论’来看,人对于社会历史来说都具有本体性意义。只有把人作为社会历史的本体基础,才能把社会历史看成是人的社会历史而区别于物的世界,才能科学地说明自然—人—社会的统一,才能以‘人的眼光’来说明一切社会历史现象,才能给人以合理的定位,才能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终极关怀”[9]。

第二,社会是人的存在的家园。人的存在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而物质性生产活动是人存在的基础,物质资料的生产是满足人类实践活动和人类再生产所必须从事的活动。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在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各种直接、间接的联系,这就是社会关系。这个社会关系形成之后的重要作用就是将社会个体置于各种社会结构中,其中最主要的是个体的血缘结构、经济结构以及政治结构。血缘关系结构决定了个体在一个家庭、家族结构中的位置,也是传统中国社会中最基本的结构;经济及政治结构是表征个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通过这些表征可以确定个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从个人存在的意义上来说,社会结构的存在先于个体,也就是说,任何人均生活于特定的社会结构、社会环境之中,并受其制约和影响。社会是个体生存价值得以实现的基本场域,是个体的生活及其生活理念得以实现的基本场域。社会共同体一旦形成,它便取得其自身相对稳定的结构,并为确保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种种制度与规范,在现实性上形成对于个体行为方式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个性的张扬进行抑制,社会共同体的稳定结构决定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正像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所言,“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结构一方面由人在发生各种关系的实践中产生,从而获得一种社会存在状态,另一方面,社会关系产生以后又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规定。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自然属性,马克思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比,认为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的规定,也只有处于社会之中,具有社会属性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社会属性是人区别于其他自然存在的最主要的特征,社会属性使“人”称之为“人”。因此要了解人的属性必须从社会入手,在社会中考察人的属性,离开社会就没有办法界定人的本质。而社会是人参与的社会,离开了人,就不存在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根本也就不存在社会这个概念。因此对于社会和人,需要在一种相互的规定性中相互理解。“正是在这种辩证的结构中,人与社会及其关系才能得到全面而深刻地把握。如果采取对社会的非人化和对人的非社会化的理解,那才是在事实上说不过去,在理论上也难以说通的”[11]。

综上所述,社会与人存在于一种相互的规定之中,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本体上是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存在的意义,而社会是单个个人的集合体,是人存在依托,在人与社会的相互规定中,人与社会各自获得了自己的规定性,也正是在这种相互的规定中,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社会与人在本体论上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也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能真正展开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顺利地、创造性地推进我们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伯纳德·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8.

[2]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探索: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学科本土论、社会互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39.

[3]郑杭生.本土特质与世界眼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5-456.

[5]李慎明.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J].中国社会科学,2007(3).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

[8]贺来.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前提[J].哲学研究,2005(1).

[9]刘远传.论人与社会关系的双重理解[J].天津社会科学,2003(1).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11]刘远传.社会本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25.

[责任编辑张家鹿]

C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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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2)04-0010-04

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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