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61)
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更新
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61)
应用型本科高校有着本科教育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学术性、理论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它更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因此构成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应通过调整教学计划,赋予法学实践教学以突出的地位,建立“教师——律师”双师型师资队伍,引进诊所式法律教学,建立规范的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质量评估标准等措施完善、更新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双师型师资队伍;诊所式法律教学
就概念界定而言,应用型本科教育概念的提出,欧美始见于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则在20世纪90年代末。尽管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但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具有高度契合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所以受到了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普遍关注[1]。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因此它有着本科教育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学术性、理论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构成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直接关系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学生能否顺利成长为一个复合型人才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2]。具体到法学学科而言,由于法学本身即为具有强烈实践性的学科,因此通过实践教学使本科生深刻理解和运用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学会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在实践中强化动脑和动手能力,在实践中体会和感受法律,对于法学人才培养不可或缺。
然而,就现实而言,我们看到,由于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大都建校时间不长,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3],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体系内容陈旧、师资队伍力量薄弱、教学层次偏低、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了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完成。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完善和更新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势在必行。
教学计划是课程设置的整体规划,它规定不同课程类型相互结构的方式,也规定了不同课程在管理学习方式的要求及其所占比例。同时,教学计划对学校的教学、生产劳动、课外活动等作出全面安排,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设置的学科、课程开设的顺序及课时分配,并对学期、学年、假期进行划分。就应用型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来说,其首先应认真对待教学计划,通过教学计划落实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理念,保证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地位和作用。具体方法则是对教学计划进行“一减二增”:
1.减少课堂理论教学总量。应该看到,当下应用型本科法学教学总学时数并不低,如果要在时间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就必须压缩课堂理论教学总量与课时。另一方面,课堂理论教学的确存在着可以压缩的空间:其一,对于应用型本科法学教学而言,有些基于“研究型”教育的专业课程可以不开设,譬如“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等;其二,对于一些必须开设的专业课程可以减少理论课时,譬如对于各类诉讼法课程,其实践性和体验性较强,在相当部分的章节中采用实践教学将取得更为良好的效果。
2.增加实践教学课程门数,鼓励教师根据法律职业实际需要开设实践课程。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的人才是否合格,实际有一个潜在的检验标准,即本科毕业后即能迅速在工作岗位“上手”。这就意味着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职业为导向,实践课程也必须以此为依据开设。具体到法学学科而言,其实践教学的意义在于通过实践教学完成实际法律技能的训练,具体包括:案情分析认定,把握案件的本质和关键点的技能训练;证据收集、分析、辨别及质证的技能训练;辩论和谈判技能训练;诉状写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各种报告的撰写技能训练;与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政府官员相处沟通技能训练等多个方面。
3.增加课外社会实践教学内容。对于中国的本科教育而言,课外社会实践即通常意义上的假期实习。其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专业知识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意义。具体到应用型本科的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应用型”为目标,丰富课外社会实践内容,以避免课外实践教学走过场。换句话说,应用型本科法学社会实践教学除了传统的社会调查、基层普法、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各部门实习外,还应当利用课外实践教学开拓学生眼界、提升其法律素养。譬如,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教师的课题中去,让学生以前沿课题为依托,参与与课题相关的立法研究、政策咨询、司法讨论等活动中去,使学生具有一种“自我提升”的能力,而这一能力对其以后的职业经历和职业发展而言无疑具有特殊意义。
教师是教学的“主导”,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做保证。遗憾的是,当下中国从事高校法学教师,无论在“研究型”高校还是“应用型”高校,多是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学校教书。区别仅仅在于:对于“研究型”高校而言,多为博士毕业进高校;而对于“应用型”高校则为硕士毕业进高校,这种从“学校”到“学校”的经历,使我们的老师较少接触法律实践。另一方面,由于《律师法》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兼职律师活动,很多法学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也通过律师业务涉及到法律实践中,然而由于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大等因素,这些活动往往难以深入和持续。
应该看到,上述情况直接决定了高校老师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而对于“应用型”高校实践教学而言,这种“不具有”更是致命的,很难想象这样的老师如何带领学生进行以“应用型”为导向的“实践”。
正应为如此,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以建立一支新型师资队伍为突破口。就实际情况而言,最为现实的途径应是培养“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其优点在于以下几方面:
1.“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丰富的法律实务技能,可以为大学生们提供非常宝贵的实践指导。律师将是相当一部分大学法学教育的接受者的职业落脚点,至少是第一个落脚点。因此,律师在法学教育实践环节中,天然能够也应当能够发挥其积极而有益的作用。
2.“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能够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经验,理解实践尺度,全面把握分析一个案件,为学生正确辨别、认定、把握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和适用法律提供极具价值的应用指导。目前的大学课堂教育主要关注法的概念、分类、原则及法条诠释,所举的案例往往是最典型的。然而实际生活中情况千变万化,因当事人的目标、要求不同甚至其个人的心理、背景差异,案件的客体、对象及场合的不同,会有很多变化,在应用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以教科书上的典型例子去套用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往往会令人迷惑,而“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教学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3.“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为法学专业学生开拓视野和思路、全面发展提供帮助。法律实务操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学知识,还需要掌握部分经济、管理、心理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就具体案件而言,甚至可能需要了解一些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现在大学法学院系一般不会讲授这些方面的知识。律师固然并非这些方面的专家,但在长期实践中必然会有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为法学专业学生开拓视野和思路,全面发展提供帮助,为其今后走上工作岗位从事实践活动作一有益的铺垫。
当然,“教师——律师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在“进人”环节的遴选与把关外,学校和院系更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保障。通过要求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必须获得律师资格,到律师事物所实习,减少教师工作量,为其从事律师业务留下必要时间及减少科研任务等方式,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形成创造宽松的条件。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当下法学教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与传统的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目标不同,“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高等技能”。[4]目前,国内一些研究型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已开始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学”。它同样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提供了发展方向,应用型本科高校更应积极引进诊所式法律教学以提升实践教学层次。
具体而言,引进诊所式法律教学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存在以下差别:
1.出发点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出发点是培养一个能独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而我国的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出发点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践,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
2.评价内容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内容包括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水准和职业方面的自我完善;而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是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获取独立工作的能力。
3.要求不同。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逐步具有实际工作的能力,对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了解实际工作的知识,对学生具有的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只是一个部分。
4.评价方式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多种评价方式,并且学生的自我评价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只是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发现,作为教学实践环节,诊所法律教育直接面向法律职业,具有更为清晰的实践教学目标。因此,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积极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将从最终效果上保证其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的竞争力。
当然,不可回避的是,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比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要求高,操作难度大,①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源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参见蔡彦敏,黄巧燕,赵彤:《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载《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因此,如何真正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是一个课题。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由于师资、经验学生等各方面原因,法律诊所教育应分阶段逐步进行。具体而言,在起始阶段,宜将诊所法律教育单独开设为一门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兴趣爱好进行选择。[5]在第二阶段,应针对第一阶段的经验,确定其实践必修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必修制度,学生进入诊所实习不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法学院应当将其规定为必修课程,赋予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6]第三阶段,应以法律诊所课程为中心,全面审视已有的教学实践课程,形成连续而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环节质量若要得到最终的实现,必须设定具体质量标准,而这一点常被一些应用型本科高校特别新建应用型本科高校所忽视。笔者结合应用型本科高校的特点,针对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目标,提出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毕业论文、诊所教育等主要教学实践环节的基本质量标准供探讨:
1.专业实习教学活动基本质量标准。首先,应建立有较为稳定和一定数量的专业实习基地,能够基本满足法学专业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的要求。其次,要有明确合理的专业实习大纲、计划安排和实施方案。第三,配备有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建立有实习管理和考核制度。第四,有专业实习情况交流和效果检验的信息平台,如实习刊物或者实习网站。第五,通过专业实习,能够培养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并为其后续学习拓展空间,为就业选择明确方向。
2.模拟法庭活动基本质量标准。首先,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学事例或者案件选择具有典型性,既要与主要实体法有关,能够覆盖一个程序法的主要环节,也要有一定争议性,可以为学生运用知识发挥能力提供空间。其次,模拟法庭教学在硬件上应满足法庭形式基本要求,如法庭设施、职业服装等。第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应追求完整,不同角色应准确到位。第四,学生广泛参与度,有指导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专业能力应得到切实提高。
3.毕业论文教学活动基本质量标准。首先,毕业论文在选题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鼓励学生“发现真题”。其次,论文结构应合理、逻辑严谨、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资料翔实、引注规范。第三,论文写作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写作应该建立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之上。第四,论文有自己的认识和见解。第五,通过毕业论文撰写,能够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
4.法律诊所教育教学活动基本质量标准。首先,诊所法律教育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如接待室、教室、资料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录像机等,同时,应有诊所专职教师。其次,应具有获得真实案件的机制,如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者与律师事务所、法院建立案件提供途径。事例或者案件选择应具有典型性。第三,建立法律诊所教育运行制度,能够保障学生获得有效锻炼;第四,通过法律诊所教育活动,使学生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以提高。
[1] 陈小虎,吴中江,李建启.新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征及发展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0,(6).
[2] 沈宏琪,麦林.应用型本科实践教学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9,(19).
[3] 张洪田,吕秋君,张显悦.工程应用型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J].黑龙江教育,2009,(2).
[4] 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J].理论导刊,2007,(2).
[5] 陈晓筠.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探究[J].青海师专学报,2006,(4).
[6] 王乔.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论法学实践课的改革[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责任编辑 陶有浩)
The Improvement and Updating of Law Practice Teaching in Application-Oriented Undergradu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LV M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Department,Hefei Normal University,Hefei 230061,China)
The application-orient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But they are different from the“undergraduate training mode”of academic,theoretical type.The appli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practical application,and the practice teaching,therefore to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application-oriented undergraduate teaching model.They should adjust their teaching plans,giving the law practice teaching to a prominent position;establishing dual-qualified teachers“teachers-lawyer”;introducing the Clinical Legal Teaching;establishing norms of law undergraduate teaching practice aspects of quality evaluation criteria and other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law practice teaching of application-oriented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pplied undergraduate institutions;law practice teaching;dual qualified teachers;clinical legal teaching
G642.0
A
1674-2273(2012)05-0106-04
2011-12-16
吕明(1975-),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