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平,文英会
(1.河南省舞钢市畜牧局,河南 舞钢 462500;2.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450011)
作为畜牧业生产重要投入品的兽药、饲料,是畜牧业生产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其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只有依法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管工作,才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要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2011年新修订后的兽药GMP标准、《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等法律法规,依法做好兽药、饲料的监管工作。
全面推行兽药、饲料网络化监管工作机制,做到纸质、电子双备案。严格要求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时的验证验货制度和台账制度,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鉴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做好进出货台账。全面实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规模化养殖企业微机化管理,全部签订书面质量安全承诺书。
3.1 做好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及相关人员的条件审查,对所经营和储存的兽药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清查各类假、劣兽药。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兽药经营店进行清理,严厉打击经销伪劣兽药行为。重点清查禁用兽药、非法企业、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对不符合条件和停止兽药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收回《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及时上报进行注销。
3.2 规范兽药经营场所和动物诊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场所及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的购、销、使用记录和诊疗记录,统一印制并下发兽药购销记录、诊疗记录及处方,要求统一填写格式。
3.3 突出整治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对经营许可证到期,相关条件不符要求的,不予重新换证。严厉查处进货来源不明、购销去向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现象。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实施清缴销毁。
4.1 向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宣传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假劣兽药识别常识、合格兽药品种、禁用兽药名单、停药期规定等相关知识,指导他们合理用药,使养殖者自觉抵制假劣兽药,正确使用合格的兽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4.2 对养殖户进行兽药使用等常识的培训,防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兽药,同时把印制的宣传资料、兽药执法手册一同下发到各兽药经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和养殖场,做好指导工作,确保养殖户用药安全。同时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台账记录制度。辖区内中等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兽药台账,将兽药购进及使用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实行每月两次的巡视监督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进行“四查”,即查药品采购记录、查用药记录、查不良反应记录、查“瘦肉精”自检记录。对购买、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有工种人员及岗位配备人员的流动监督。做好生产设备、化验检测设备、生产环境卫生、企业管理制度等基础性工作的规范监督工作。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过程中原料进入、合格产品加工产出、加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兽药饲料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因兽药、饲料监管不到位发生严重违规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属实的,由单位给予处罚;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牢固树立畜产品安全意识,认真执行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生产管理规定,落实产品销售和畜禽生产的记录记载,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要提高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就必须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将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和标准化工作推上新台阶,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尤其要鼓励畜牧产业的龙头企业增加畜产品质量投入的积极性,抓好龙头企业的畜产品安全设施建设,购置定性分析的检测卡、试纸、自检设备等。要在每个环节增强畜产品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尤其要做好关键点控制工作,把降低畜产品安全风险的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