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堆固体废物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可罚10万元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违反该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开采矿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1 km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违反规定,修建尾矿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往水体或者河道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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