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蓉
(海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570000)
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张慧蓉
(海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570000)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当今社会已经非常的普遍,由此,出现了传统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一般来讲,互联网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危害指的是把互联网作为基础环境,实施危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环境实施的公民隐私权侵害在如今越来越普遍,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保护,采取多种措施,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互联网;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
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逐渐彰显。我们可以说,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最开始的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利,后来发展为私人的生活空间和秘密。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隐私权的内容也逐步地扩张,使得隐私权从以前单纯地强调个人属性与人身权利结合,逐步发展到包括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即资讯隐私。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有着不同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当今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互联网对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我国科技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网络技术也在进步,而隐私的个人信息资料在如今也数字化了。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更容易被收集和复制、传播,并且会以一种非常迅速的方式传播,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控制的。
在法学理论当中,认为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利,几乎可以说不具备物质性和财产性。但是,如今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再单纯地是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更多情况下是基于利益的驱使。网络经营者是否能够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消费者的点击率,这样网站就可以具有大量的网民个人资料。假如网站经营不善,就可能将其转卖。因此,个人数据隐私便具备了一种物质性和财产性。同样,我国政府拥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蕴含着很大的经济利益,假如政府机关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基于利益的诱惑,将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资料转卖,就会严重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因为是在网络空间中,信息传输具有广泛性和技术性,假如公民个人资料隐私发生泄漏,传播范围将会非常广泛,公民利益也将受到很大程度的侵害,一般不只是单纯地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失,还包括经济利益的损失。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侵权手段逐步智能化和隐私化,在发生侵害后很难发现,阻碍了相关法律救济。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使得传统司法管辖范围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使得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很难向司法机关求救。
隐私权传统的保护方式主要是消极的防御,防止权利受到侵害,强调事后救济的方式。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隐私权也有了很大的商业价值。个人隐私权发展成为了资料自决权,主要由权利人自己来决定个人资料的使用单位及其用途。资料自决权体现了权利的积极利用。
当今公民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上进行购物、订票、申请网上银行等多种服务操作。申请时,网站都会要求公民填写一些个人有关的资料,例如: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联系方式等。有些网站对公民资料的要求会更多,例如:兴趣、爱好等等,填写的内容都有可能会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内容。目前,尽管网站都声称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资料进行保护,但是,能够真正做到保护用户资料信息的网站却不多。此外,有些网站还具有监测用户使用互联网的软件,并根据监测到的信息以建立用户兴趣档案资料为借口,记录下用户网购的邮箱,从而收集到很多相关的个人资料,甚至有些网站借此交易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由此,严重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互联网上网具有隐蔽上网地点和匿名的特性,所以,很多上网用户都会匿名上网。因而,大多数人开始放松对自身道德的要求,不负责任地传播他人的隐私,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比如在“铜须门事件”当中,有人利用互联网公布了“铜须”的有关资料,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电子邮件具有方便、经济、快速、环保等几大优点,但是安全系数却比较低。电子邮件传送时需要经过多个中转服务器节点,有些未被加密的邮件有可能直接被黑客截取。邮件内容可能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资料,采用非法手段拦截电子邮件直接侵害了收发件人的隐私权。
“骇客”指的是利用多种黑客技术攻击系统或者实施损害网络的行为,攻击的对象主要是用户的个人电脑以及电脑中的隐私资料,这样用户的隐私资料很难得到保护,给用户心理上造成了害怕和恐慌,最后导致网络用户在网上购物的次数减少,也不再使用网上银行等网络服务。
1.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在宪法和法律上充分明确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宪法的一些条款假如不能够明确提出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就会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就很难对公民权利侵犯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首先,我国宪法应对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其次,民法还应规定公民在使用互联网时所享有的隐私权独立权利,同时更要考虑到传统隐私权和互联网条件下隐私权的特点,明确规定用户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侵犯隐私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我国立法机关还应及时修订刑法,完善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权利受到侵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
计算机技术应用领域的公民隐私权是传统公民隐私权的延伸,对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制定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规,设定专业的网络管理部门,明确指出网络运营商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个人私有数据的安全保护。此外,还需要对个人私有数据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私有数据安全。
对用户个人资料加以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个人所有的信息资料;第二,是所有的个人信息的联系方式;第三,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法的保护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
3.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出台了保护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制度,实施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这样可以明确指出侵权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同时给隐私权的受害者一种赔偿。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受害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个人隐私权。
服务商和用户是互联网最主要的参与者,他们之间互相活动,而且联系比较紧密。当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时,应该做好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工作。为了提高互联网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效果,服务商应为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还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用户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服务商也可以加强对用户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培养,使其遇到非法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时能够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国际上曾经试图通过执法监管的方式加强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管理,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由于互联网具有广泛性、虚拟性和即时性,只凭借个人的力量很难防御互联网带来的侵害,所以一定要借助国家权力。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加以保护需要借助国家行政监管部门的帮助,同时也是国家推行政府机构信息化的一个必然的要求。政府行政监管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有着重大的作用,因为行政监管能够更好地弥补法律保护手段的缺陷,可以及时制止互联网用户隐私权被侵害,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障互联网健康、快速地发展。
互联网可以跨国和世界各个地方的人互通有无,在互联网环境之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单纯是一个国家的事情,涉及到很多国家。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公民权利的保护工作一定要建立在本国网络的基础之上,加强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通过互联网保护的宝贵经验,开拓创新、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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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
A
1673―2391(2012)03―0082―02
2012—01—19
张慧蓉,女,海南海口人,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