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恐怖融资研究

2012-04-12 15:30童文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主义

童文俊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120)

基于互联网的恐怖融资研究

童文俊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120)

互联网的恐怖融资金筹集包括直接吸引资金、利用慈善组织或者电子商务以及网上犯罪的非法获利。利用互联网的恐怖融资金筹集主要通过网络银行与在线银行业务和其它在线金融服务、基于互联网的银行业替代物以及电子通讯。

互联网;恐怖融资;资金筹集;资金流动

一、引言

2000多年前,军事战略家就已经认识到没有金钱就无法进行武装斗争这样一条真理。[1]同样,恐怖分子在2001年9月11日袭击美国后不久,美国总统布什就认识到在打击恐怖分子的战争中,第一炮应该直接指向对恐怖的财政支持。就像前财政部长保罗·奥尼尔在2001年10月份所提到的“我们的目标不是别的什么,而是破坏和清除支持恐怖主义以及其残忍行为的金融框架。”

2001年9月11日以来,美国在破坏以及截取恐怖融资来源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事实上,美国前国务卿Alan L2002年10月9日参议院作证谈到“恐怖分子已经不能再安全地利用国际银行系统了。由于原有的金融系统已经使恐怖融资变得不再可能,恐怖分子自然而然地会采取其他耗费更大的、更加不确定的机制来转移资金。”虽然这个论断在一方面有些过于乐观(因为恐怖分子仍然在利用国际银行系统),但是随着银行系统越来越多地处于监督之下,恐怖分子会转向利用其他方式来转移资金。打击恐怖融资,一方面要提高对传统的资金划拨方式的警觉;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其他的方式,例如一些特殊商品,如黄金、宝石、珠宝以及稀有金属的交易,非银行网上汇款系统,以及非正规的资金划拨系统。

互联网,一种既存在传统资金划拨方式,又包含其他方式传送资金的高科技基本设施。在过去的10年里,互联网已经使全球贸易以及通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它在教育、贸易、通讯以及传播自由和民主思想方面的潜能是无限的。但是在科技进步方面,互联网的价值是中性的。由于其本身的开放性,互联网的基础设计不会倾向教育,反对思想的灌输;不会倾向合法贸易,反对诈骗或洗钱;或者不会倾向民主平等思想,反对极端主义和排除异己。互联网的隐蔽性、不受管制以及其在地理上的不受限制性等特征不仅为合法贸易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为诈骗、洗钱以及向恐怖分子及恐怖组织提供物资支持,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打击网上恐怖融资已经成为各国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来筹集资金

恐怖分子通过四种方式来筹集资金、资源以及征募追随者。首先,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作为吸引资金的工具,建立公开募集金钱或者资源用以支持他们暴力行为的网站。其次,恐怖分子渗入慈善机构,从可能清楚也可能不清楚自己捐赠用途的捐赠者那里募集资金。第三,恐怖分子参与在线诈骗、盗用身份以及其他互联网犯罪并用这些犯罪的收益来支持他们的活动。最后,他们利用互联网作为覆盖广、价格低、匿名性强的通讯工具,来计划或者指导筹集经费的活动。

(一)直接吸引资金

恐怖主义组织利用网站、聊天室以及有目的性的电子邮件来直接从支持者那里募集资金。有些恐怖主义组织拥有自己的网址,向支持恐怖行为的互联网使用者以及支持暴力的追随者开放,要求他们捐赠以支持他们的活动。9.11之前最有名的一个网站是www. azzam.com,这是一个根据阿布杜拉·阿赞(Abdullah Az· zam)而命名的网站,由拉登的顾问和同伙构思,并且实行了在阿富汗建立国际恐怖分子训练营的想法。该网站出售伊斯兰极端主义出版物,包括一本由1993年世界贸易中心爆炸的主导者所撰写的书。

该网站还有“我该如何做来帮助讨伐异教徒和进行伊斯兰圣战”的网页,其中在显著的位置写着:“在整个穆斯林世界,对异教徒的讨伐完全由个人捐赠资助,是有利可图的投资,有着可观的分红。对那些理由充分而此刻无法战斗的人来说,他们可以从募集资金开始。”阿赞网的出版物可以接受各种的扎卡特(指伊斯兰教徒每年一次的蘸善捐款)等的捐赠,并把它们送到最需要的地方。讨伐异教徒组织通常包括一个组织武器和弹药的人以及一个在海外负责筹集资金的人。

其他一些恐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从支持者那里募集资金以及物质资源。一份巴基斯坦报纸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报道说,5个巴基斯坦讨伐异教徒组织目前拥有网站,有时每天有超过300人次的访问者[2]。以下的是2001年9月11日以后在互联网上直接吸引资金的例子[3]:

哈马斯的军事部门在一个网站上发布了一个联系方式,招收自杀人体炸弹以及鼓励支持者“捐赠所能捐赠的东西以支持讨伐异教徒组织的事业,以及在穆斯林巴勒斯坦的各个地区都解放之前采取抵制行为”。

黎巴嫩真主党的电视台AI-Manar拥有一个网站,鼓吹捐赠是“为了内战的延续”,并且列出了捐赠应该使用的黎巴嫩的银行账户。

“全球讨伐异教徒基金会”发布了一个网站地址,鼓吹捐赠是“为了通过提供充分的资金来协助全球各项讨伐异教徒运动的发展,让他们购买武器以及用来训练他们的人员“。该网址列出了在巴基斯坦的银行账户,并有向支持恐怖主义组织包括塔利班、拉什可·泰巴、哈马斯以及黎巴嫩真主党的链接。讨伐异教徒者网站至少有4个含有拉登以及其他基地组织领导的问候,包含在一条信息中,莫特毛拉鼓励男人捐赠金钱、女人捐赠珠宝支持其事业。

除了这些网站,恐怖主义组织还通过BBS、聊天室以及有目的性的电子邮件要求捐赠。一条发布给一个阿拉伯语互联网论坛的信息鼓动其读者发送“援助给俘虏的家人、美国侵占阿富汗时的烈士家人以及由于恐怖主义活动而被拘留起来的那些无辜的人的家人”。

(二)利用慈善组织或者电子商务

《古兰经》要求穆斯林将他们的部分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它将救济分为强制的和自愿的。虔诚的穆斯林可以直接向伊斯兰教组织或者需要的个人捐赠。但是,慈善资金的收集以及分配是由政府管理的。例如,马来西亚多个州的伊斯兰教事务委员会筹集分配捐赠,而巴基斯坦向其所有的Sunni穆斯林居民征收每年2.5%的收入税。不幸的是,恐怖组织利用这一令人羡慕的伊斯兰教行为来支持他们的暴力行为。

恐怖组织经常利用慈善组织作为隐蔽地进行资金筹集活动的工具。在有些情况下,恐怖组织建立了打着“人道主义”幌子的慈善组织,诸如Wafa al一Igatha一Islamiya组织、Rahita信托机构、Rashid信托机构、全球扶贫基金会、国际慈善基金会以及Ummar Tamir-e-Nau等组织机构。这些慈善组织在同情团体的出版社或者网站、聊天室宣传他们自己。例如,Al-Rashid,一个同基地组织有关的位于巴基斯坦的慈善组织把自己形容为“一个有威望的福利组织,其全面的服务将使全世界的穆斯林受益。”[5]该基金会的网站利用大串的人道主义“成就”来吸引捐赠并且保证“将会更多地关注卫生、食品、教育以及就业部门。”但是在2001年9月11日以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行政令,认定该基金会为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融资通道,冻结了其在美国的资产。

国际慈善基金会在恐怖分子如何在筹集资金的同时把自己装扮成慈善组织以躲避调查上提供了另外一个很好的例子。1993年,国家税务局根据美国《法典》501(3)的规定,授予了国际慈善基金会免税地位[6]。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慈善基金会每年都能筹集到几百万美元的资金,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其网站接收的。美国反恐部门发现了国际慈善基金会支持基地组织以及其他恐怖组织的证据。财政部将国际慈善基金会列为恐怖融资者。2002年10月,国际慈善基金会的领导人Enaam Arnaout由于多项原因被起诉,其中一项就是向包括基地组织在内的恐怖组织提供物资支援。2003年他由于涉嫌将慈善捐赠转至波斯尼亚以及车臣的武装军团而被判定罪。在其他情况下,恐怖分子深入到已经存在的慈善组织的分支中隐蔽地筹集资金。很多这样的组织宣称提供这样的人道主义服务:向穷人提供食品和衣物,向文盲提供教育、向病人提供医疗。不要因为慈善组织向也许同恐怖主义有联系的地区、宗教或者意识形态团体提供服务,而盲目地断定该慈善组织同恐怖分子有联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一些这样的组织,除了遵从其公开使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之外,还秘密地向寻求暴力“解放”其特定地区或者扩充其特定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的军事组织提供物质支持。这些慈善组织也许根本就不提它们阴暗秘密的目的。

同恐怖主义有关联的实体或者个人同样建立了同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来辅助恐怖主义团伙之间的联系以及筹集资金完成他们的使命。例如,Infocom,一个以得克萨斯州为基地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其公司管理人员,2002年12月由于向恐怖组织,例如哈马斯、救济组织以及圣地组织等提供通讯服务、支持以及资金等有关的33宗行为被起诉[7]。根据起诉书上的内容,Infocom还向利比亚和叙利亚出口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其首批资金主要是由Nadia Elashi Marzook,也就是哈马斯的首脑人 物以及恐怖分子Mousa Abu Marzook的妻子捐赠的。

(三)网上犯罪的非法获利

除了直接或以慈善事业或电子商务的名义在网上筹集资金,恐怖组织还利用互联网犯罪来获取资金。互联网上保护个人隐私的特点使得网上欺诈更为容易。网络用户匿名致使网上诈骗犯能轻易地伪装成他人:被盗取登录名的受害者,或一个不存在的人。恐怖分子利用网上盗取来的登录名伪装身份,侵入银行、信用卡账号,有时甚至是机密场所[8]。

很少的技术手段就可以改变一封电子邮件的发出地址,使其看起来好像来自某互联网服务运营商的清算部门、信用卡公司或银行。再稍多点技术就能让用户设计出伪装成某互联网服务运营商、信用卡公司或银行的客户服务中心的虚假网页。互联网用户能轻松而高效地与大量的其他用户交流,不论他们的地理位置在何处,这使互联网成为大规模欺诈大量受害者的温床。

网上拍卖欺诈是另一种常见的电子犯罪手法。犯罪分子通过网上拍卖出售贵重商品,比如一件珠宝,收取货款而不寄出商品。购买者欲向出售人追索,却发现他提供的联系方式是虚假信息。网上证券欺诈也可成为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9]。如有一种“pump and dump”的骗术,投资者在网上发布某种证券的虚假信息,以哄抬它的价格,然后以抬高后的价格大量售出该证券。最后,评论家也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所得也可用来支持恐怖组织[10]。

三、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转移资金

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可以用三种基本方式来转移资金:一是利用网络银行与在线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二是利用基于互联网运作银行系统的替代物,如网络支付服务和电子现金;三是恐怖分子能通过互联网就资金的转移进行沟通。

(一)网络银行与在线银行业务和其它在线金融服务

有形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为顾客提供在线金融服务。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让顾客最易于利用金融系统的全球性特点。在一些发达国家,点击几下鼠标,顾客就可以在其它有业务联系的国家开设银行账户;再点击几下鼠标,顾客就能进行账户间转账。便捷、快速、具有流动性的在线银行服务成为顾客和全球经济一笔巨大的可利用资源。这些特性同样也使在线金融服务成为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寻求转移资金的潜在工具。

互联网的高效还使“分层”处理业务和资金划拨的过程更为简易,即在很短的时间内利用许多不同的手段和转账机械装置,经由许多账户搜寻资金的过程变得更为简易。如果任何使用账户的顾客的所在国家不需金融机构来保存与此类交易有关的信息,或所在国家并不共享此类信息,那么查清转移资金的能力将严重受阻。

与恐怖组织有关联的银行,某种程度上便于利用在线银行业务服务进行恐怖活动。例如,1988年由穆斯林兄弟组织建于巴哈马群岛的Al-Taqwa银行,曾在阿尔及利亚飞列支敦斯登、意大利、马耳他、巴拿马及瑞士继续留有分行,而且还为“基地”组织和哈马斯基地组织提供银行业务服务,直到2001年的9.11事件的发生,才被制裁而关闭。同样,哈马斯和基地组织于1997年创建了Al-Aqsa银行。

(二)基于互联网的银行业替代物

互联网提供了几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及其资金转移方式。互联网用户可以利用在线非银行性支付系统。例如美国的,Anonymous Gold,Pay Pal和Stormpay,电子货币如E-BULLION,E-DI NAR,E-GOLD和EVOCASH,又如PA YNOW BANKSERV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及其他的电子借记卡,如“智能卡”。美元基础上的电子货币如Evocash和电子支票要依赖于银行系统。其涉及的交易方式,最终必须把价值输入或输出传统的银行系统,因此即使这些交易是在银行业被强制保存记录与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信息也至少是第二手资料。很多在线支付系统,黄金支持的货币及智能卡的申领,并不依靠银行业。例如,采用在线支付系统的Stormpay,只要求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便可以开立一个账户。顾客可以给账户注入资金。[11]

同样,Anonymous Gold把资金输入或输出黄金支持的电子货币。[12]要购买一定量这样的电子货币,一个用户只要建立一个电子黄金账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现金和订单票据给Anonymous Gold,其中只透露客户的电子黄金账号,并以加密邮件的形式通知Anonymous Gold来获得采购订单。与此相同,把电子货币转换为现金,一个顾客只要简单地把电子货币汇入Anonymous Gold的账户,并随后寄去一个加密的电子邮件以便告知其现金或者空白汇票通过正常邮件所寄送的地址。Anonymous Gold声称“不通过银行”并且“完成(一个客户的)订单就销毁记录”。这种申请表如Stormpay和Anonymous Gold保护了顾客隐私。毫无疑问,绝大部分他们的客户使用其服务是为了合法商业目的及私人转账。但是因为他们有效地遮盖了顾客的身份,并销毁或拒绝公开金钱交易的记录,这些服务业被怀疑为恐怖分子所利用。

电子货币账户有连带型的,如电子黄金(黄金支持)电子第纳尔也可以由一个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开立(两种连带都要求有联系人的信息,但这些信息显得不真实或对于一个初开账户或对于监督服务不是基本的)[13]。由于黄金能够被转换成为8种不同的货币并被迅速转移到其他世界上任何电子黄金账户中[14],这样的账可以从受害人那里窃取开户资料,为信用卡充值,并把其用于将钱转入一个犯罪者的账户。

磁条卡的应用及信用卡是其他可供选择的价值存储措施,并可与互联网联接,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转移货币。带存储价值的磁条应用,如传统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利用了现存的金融网络。智能卡是一个小型的计算机,信用卡磁条的形状及大小能够储存小的电子数据存储芯片,从其中可以读取信息或通过适合的硬件对信息进行改写。智能卡有很多特点,其一就是以一种持有人确认的形式来储存价值,无论是谁持有了这张卡都可以对其进行储存的操作。一个顾客可以登录互联网,创建一个用户名及其PIN码,用支票、汇票、现金支票、信用卡或直接从银行账户上提取为卡充值,这张卡于是可以被寄往世界各地的任何人,并作为现金使用。卡上所储存的信息,被严密的确认程序所保护,并且不能被获得,除非拥有正确的钥匙、PIN码或生物性质的确认。如果智能卡或电子现金申领依靠安全的或有回扣的账户来保存其价值,这些交易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不可见,如详细检查传统的银行交易,他们看起来更像正常、合法的交易。

不难想象,这些支付方式的新变化可能被单独或者是成系列地用于向恐怖组织转移资金。这种规则的匿名性及躲避银行规则的能力、全世界范围内逐渐增加的使用量,使得它们更容易被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所利用。

(三)电子通讯

恐怖主义分子利用互联网来进行彼此的联络通讯,并且也可能建立了普遍的、容易地利用互联网进行筹集资金和转移基金的方式。通讯交流当然是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除非这种交流是为了推进某种犯罪活动。然而,通讯不仅限于一种消极的意识形态的宣,他们可能是对一场即将发生的非法行动或威胁的煽动与此相同,通讯也可能阻止犯罪,或成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有价值的证据,这些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恐怖组织已经建立起了网站,对经费转移问题进行交流。最直接的例子就是一些上了名单的网站,其账户被用于向世界各地各种各样的恐怖组织转移资金。例如:网址http://www.Ummah.net/jihad/support提供了账户号码给Al Rahsid在Habib有限银行信托资金,以及提供给了巴基斯坦联合银行(Allied Bank)的Harkat UI Mujahaideen,以及Faisal有限银行的Lasher Taiba。

许多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组织被美国政府起诉或确定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通讯。例如,对伊斯兰组织的4位成员的起诉中就断言,计算机被用来“在美国或世界其他各地IG领导人之间及其成员之间传输、递送和散播信息”[15]。与此类似的案件是[16],2002年在俄勒冈州6个人被指控通过电子邮件互相联络,他们致力于去阿富汗帮助基地和塔利班来进行反对美国的战争。指控还断言阴谋使用电子邮件来策划恐怖行动。2002年11月,4个哥伦比亚恐怖组织成员也被断言使用过电子邮件来做军火毒品的中介交易。

恐怖分子还通过安全的网站、聊天室、电子邮件来传递PIN码,账户密码或传达指示,通过哈瓦拉的资金转移逐渐增加。哈瓦拉是一种传统的替代性汇款系统,已为中远东的人们提供资金转移长达几个世纪之久,它依靠电子邮件在世界各地的哈瓦拉成员中间进行互相交流。尽管大多数哈瓦拉的转移是合法的(估计每年有上千万美元的转移),但专家们相信供基地组织发动2001年的9·11袭击事件的大多数资金是通过迪拜的哈瓦拉转移的,并且恐怖组织还在继续利用哈瓦拉进行资金转移。哈瓦拉提供了一种廉价、有效,不是十分规则的金钱流通手段,尤其是在中远东国家之间的转人转出。现在哈瓦拉更愿意通过电子邮件作为交流的手段,这至少有一个好处:在长达几个世纪中,这是这种替代性汇款系统第一次通过电邮留下了交易记录,可以被执法部门获得(或甚至被截获)来帮助进行司法调查。恐怖分子可能使用更巧妙的方式来进行电子交流,以掩盖他们募集和转移资金计划暴力活动的企图。一个通常的办法是提供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给所有的同谋成员。一个成员写好草稿即一个电子邮件信息,但不发送,然后他退出(保留电邮账户),他的同谋者就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阅读这个草稿并随后删除。因为草稿从没被发送,因此ISP就无法获得一份复印本,并且没有通过互联网的记录:它从来没去任何地方,它的接收者来找它。

另一种通用的方法涉及与一个支持恐怖主义的网站相联接,它可提供基本电子服务。设想一个安全的网站网址:www.jahad.com,这个网址支持基本的电子邮件服务,一封电子邮件可以被其一个电子邮箱账户(例如: john@jihad.com)发送到另一个(如:ohn@jihad.com)而 却没有离开jahad.com的服务器。因此也就不能被截获或追踪。事实上,情报部门和执法部门如果不登录jahad. com的服务器,就永远不知道这封邮件。另外,恐怖分子还会利用密码和加密的方式来掩盖他们筹集和转移资金的电子通讯的内容。

四、结论

互联网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意义的技术进步的标志之一。伴随这个新技术的进步,这些新的机会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努力减少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筹集和转移资金。恐怖主义分子和组织利用了互联网的所有有用的长处 (联络、登录、共享信息、商业交易),并且使这些特点对他们有利(通过虚假登录及通过译成密码或者通过加密手段隐蔽,忽视地理疆界,交易和交流的迅速性,以及很少量的规则)。他们在网上筹集资金是通过直接提供,或者通过表面上合法的在线慈善组织或电子商务公司,或通过在线犯罪的收益进行的。他们通过蔚为壮观的传统和替代性银行及其他提供在线金融服务的公司来转移资金,并且他们通过互联网的交流服务来进行转移资金的工作。随着互联网的交流和商业技术的不断发展,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募集转移资金的趋势也将随之发展。

针对在线恐怖融资的威胁,技术上,应该继续采取合法和相应的政策方针,确保有适当安全防范的服务供应商,在安全方面受到良好教育的网络用户,强有力、全面、有程序保证而独立的法律,以及执法能力的加强,来应对恐怖主义分子利用互联网周转资金问题。同时,针对利用互联网恐怖融资的跨国性,国际社会要共同去预防,调查及起诉这些利用行为,把注意力集中在新技术挑战上,协同作战;也可以发展统一的策略来对付现存的问题(如直接提供网址和利用慈善网址),并继续鼓励国际合作,联合现存双边合作及多边实体合作,与国际同行一起去打击恐怖分子在线筹集周转资金;并且应该继续与行业代表们开展合作来培养公私合作精神,进而有效防止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筹集周转资金。

[1]Samuel B.Griffith.孙子兵法[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3.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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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Terrorist Financing

TONG Wen-jun
(The theoretical economics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Fudan university)

The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sed the fund raising and fund transfer of internet terrorist financing.On the web,terrorists raise fund through the direct supporter,the abuse of charitable entities or electric businesses,or derive fund from a variety of criminal activities.Terrorists use various methods to move money through internet,including the internet bank,online bank and other online financial services,the internet substitutes for bank and the electric communication.

Internet;terrorist financing;fund raising;fund transfer

D917.7

A

2095-1140(2012)01-0127-05

2011-10-15

童文俊(1976-),男,安徽宣城人,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在职博士后,主要从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研究。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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